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泸县“9·16”地震受灾群众安置补助及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泸县“9·16”地震受灾群众安置补助
及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泸县府发〔2021〕10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泸县“9·16”地震受灾群众安置补助及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发放标准》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泸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日
泸县“9·16”地震受灾群众安置补助
及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发放标准
为加快推进泸县“9·16”地震灾后群众过渡安置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工作,迅速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高效实施灾后恢复重建,有力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政策,参照成功案例,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受灾群众安置补助及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发放标准。
一、发放范围
受灾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发放对象:
(一)房屋在地震中倒塌,或严重受损有直接安全隐患的受灾群众;
(二)因地震后受地质灾害威胁,必须避险转移安置的受灾群众;
(三)因地震造成房屋严重受损,经鉴定需拆除重建、或需维修加固后才能入住的受灾群众;
(四)因地震灾害造成的遇难人员家属。
二、发放标准
(一)紧急转移安置和过渡安置期一次性综合补助。在紧急转移和过渡安置期间,对需紧急转移和过渡期安置人员予以一次性综合补助。住房经安全鉴定为C级的,按500元/人予以补助;住房经安全鉴定为D级的,按1000元/人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县应急局发放。
(二)过渡安置期生活补助。过渡安置期指紧急转移安置结束至恢复重建完成期间。因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住房安全鉴定为C、D级危房),无房可住的受灾群众,需进行过渡期安置。过渡安置期间,对过渡期安置人员每人每天补助25元。其中,住房安全鉴定为C级的,补助期不超过3个月;住房安全鉴定为D级的,补助期不超过6个月。补助资金由县应急局发放。
(三)过渡安置期租房补助。鼓励需过渡期安置的受灾群众选择投亲靠友、自主租房等分散安置方式。对选择分散安置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发放租房补助。其中,住房安全鉴定为C级的,补助期不超过3个月;住房安全鉴定为D级的,补助期不超过6个月。补助资金由县应急局发放。
(四)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对因灾造成的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死亡人员1万元/人标准发放抚慰金。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政策宣传。受灾群众安置补助政策、申请程序要通过基层干部传达、村(社区)公示、当地媒体发布等方式广泛宣传,告知受灾群众。
(二)严格发放程序,做到“四程序、两公示”。严格按照个人申报、村(社区)评议、镇(街道)审核、县审批、评议公示、发放资金公示的要求发放各项补助。所有公示材料需留存公示图片,并健全完善相关档案资料,严格按照要求组卷归档。
(三)严格监督管理。全程监督受灾群众各项补助的发放,确保公开、公正、公平执行各项政策。对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党员干部和扰乱发放工作、虚假冒领补助资金的人员,要依纪依法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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