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1-06-08 10:00:04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县府办函〔2021〕78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充分运用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结果,逆向反馈消防安全工作中的不足,深入推进火灾“一案三查”(查原因、查教训、查责任),研究分析火灾事故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推动消防工作及时改进,指引我县提升消防安全工作效能,进一步推动全县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泸县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3日


泸县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火灾“一案三查”(查原因、查教训、查责任),研究分析火灾事故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推动全县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深入贯彻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26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川办发〔2019〕71号)、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川消〔2020〕41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泸县人民政府十六届67次常务会议精神,对造成人员死亡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开展调查,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意见。

一、调查范围和主体

(一)发生下列火灾事故,由县政府调查组开展延伸调查。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

2.重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

3.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4.县政府认为有必要由县政府组织开展的。

(二)发生下列火灾事故,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调查组开展延伸调查。

1.无人员死亡,但事故主体责任人申请事故延伸调查的;

2.重伤10人以下的;

3.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二、事故调查组工作职责

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惩谏并举”的工作原则。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

(三)调查涉及火灾事故相关方履职等基本情况;

(四)查明涉及火灾事故相关方的问题和责任,提出对延伸调查中相关责任方的处理建议;

(五)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建议;

(六)向县政府和泸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提交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组织机构及分工

(一)县政府调查组。

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任副组长,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局、县总工会、县消防救援大队、火灾发生地镇(街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的火灾延伸调查工作小组,负责火灾延伸调查工作总体部署和检查指导,协助解决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组织开展重大火灾延伸调查工作。

县政府调查组分设技术勘验组、管理管控组、综合工作组、责任追究组、舆论管控组。

1.综合工作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应急局、火灾发生地镇(街道)派员参与,负责相关资料收集、基本情况核实和事故调查报告起草工作。

2.技术勘验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局派员参与,负责火灾事故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技术鉴定、事故原因调查分析等工作。

3.管理管控组。由火灾发生地镇(街道)负责组建,县总工会、火灾发生地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派员参与,负责火灾事故现场保护、相关人员的管理管控及职工合法权益维护。

4.责任追究组。由县纪委监委牵头,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派员参与,根据事故调查的原因和结果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5.舆论管控组。由县委宣传部负责组建,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派员参加,负责舆情管控,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事故救援和调查情况。

(二)县消防救援大队调查组。

县消防救援大队成立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任组长,县消防救援大队防火监督人员为成员的火灾延伸调查工作小组,负责火灾延伸调查工作总体部署和检查指导,协助解决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组织开展一般火灾延伸调查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调查组分设火因调查组、监督管理组。

1.火因调查组。查明火灾事故发生情况,火灾发现和初起处置情况,火灾发展情况,人员疏散逃生和伤亡情况,火灾发生场所和建筑基本情况。

2.监督监管组。全面调查起火场所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消防安全制度制定落实、消防设施维护运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及临机处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和微型消防站火灾处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逐一查实起火场所的使用管理主体责任。

四、调查程序

(一)火灾发生后5日内,成立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组,启动延伸调查。调查过程中可以邀请有资质的检验鉴定、科研和消防技术服务等机构、单位,或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调查。

(二)火灾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延伸调查,形成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由综合工作组专题报送县政府及市消防救援支队。情况复杂疑难的经调查组组长批准,可延长60日。延伸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五、调查内容

延伸调查是火灾事故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调查起火原因的同时应查找发现与火灾相关的事实,并就事实开展延伸调查,强化结果应用。主要包括:

(一)对人的行为开展延伸调查。查明具体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违规,是否制定对人的管理制度以及制度是否落实等。依法依规惩戒事故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措施。

(二)对物的状态开展延伸调查。查明物的状态是否违法违规,是否存在质量和缺陷问题,是否存在与规范标准不相适应等情况,是否制定且落实对物的管理制度、规范、标准等。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措施。

(三)对灭火救援行动和消防监督执法等开展延伸调查。查明灭火救援调度指挥、作战规程、战勤保障,消防监督尽职履责、行政许可、隐患整治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问题严重的作出处理,对存在的不足进行改进。

(四)发现并总结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通过延伸调查,及时发现和总结典型问题,分析区域、类型、行业等火灾规律特点,以及相关部门、单位在消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政府、行业部门改进消防工作,履行管理职责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措施。

六、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主要内容

可参照《火灾事故技术调查工作规则》(GA/T 1270—2015)。

(一)火灾基本情况。报警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单位或场所,过火面积,人员伤亡和火灾损失情况等。

(二)起火场所情况。地理位置情况,建筑修建情况,建筑布局情况,起火单位相关情况,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情况,人员入住情况等。

(三)火灾发生发展过程。火灾发现经过,初期处置情况,火灾发展阶段情况,人员疏散逃生及伤亡情况等。

(四)灭火救援及战勤保障情况。接处警和力量调度情况,火灾扑救经过,消防设施使用情况,灭火救援人员伤亡情况,消防装备配备保障情况,通信保障情况等。

(五)火灾原因及灾害成因分析。火灾事故原因认定,起火原因、失控和蔓延成因分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原因分析。

(六)事故责任调查情况。起火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调查和处理结果,政府、相关部门、施工单位及消防服务机构履职情况及责任调查和处理结果。

(七)事故经验教训和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政府、部门和单位在管理中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工作等。

(八)工作意见和建议。

(九)附件。有关现场图、照片、记录、图纸、文件、文书复印件及资料等。

七、信息通报程序

《火灾延伸调查报告》取得县政府批复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事项处理工作:

(一)对调查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作出行政处罚的,根据权限作出或者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函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对涉嫌刑事案件违法犯罪的,依法将线索、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三)对火灾负有责任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和使用管理等单位,列入消防安全信用管理黑名单,对其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四)对消防监督执法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以及灭火救援行动存在明显消极应战、严重违规作业直接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泸州市消防支队纪委监委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或上报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纪委监委处理;

(五)对政府行业部门存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落实的,根据县政府的批复移送县纪委监委依法调查处理;

(六)对于较大火灾,消防救援部门要针对调查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利用消防安全委员会等平台召开一次专门联席会议或者逐一告知相关部门,推动行业部门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整改措施。

八、工作要求

(一)做好信息公开。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可作为政府和有关部门事故调查和处理的依据,经县政府同意公开的,应当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二)严格保密纪律。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不属于火灾当事人可申请查阅的范围。在开展火灾事故延伸调查过程中,所有调查组成员应遵守保密纪律,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同意,所有成员不得擅自对外散布有关信息。

    (三)配合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人员要积极配合,无法定理由不得拒绝事故调查组的询问。

    (四)严肃调查纪律。事故调查组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严把工作原则,严守纪律要求,加强协作配合,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深入、严谨细致地开展调查工作。依法依规,切实查清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