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 知
泸县府办发〔2020〕31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泸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6日
泸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依照《四川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办法》《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办法》《泸州市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建设若干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300万元(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纳入县财政预算,并随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长。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市场监管局共同管理,按照“鼓励创新、强化绩效、客观公正、择优选择、无偿资助”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账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促进等工作。主要包括授权专利补助、知识产权项目扶持、专利产业化补助、企业知识产权创牌补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补助、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及维权援助建设等。
第二章 授权专利补助
第五条 补助对象
(一)在我县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
(二)重点和优先补助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培育企业、政府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各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平台、各级科技研发平台。
(三)当年度1月—12月授权的专利(以专利证书为准),逾期无效。
申报主体应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或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
第六条 补助范围
(一)县内技术起点高,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授权专利。
(二)国内授权专利,且无权属纠纷。
(三)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向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交的专利申请,并获得专利权,且无权属纠纷。
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令)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授权专利不予补助。
第七条 补助标准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专利。发明专利补助每件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补助每件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补助每件500元。
(二)授权国外专利。获美国、加拿大、欧盟及英国、日本、韩国授权的专利,发明专利补助每件20000元,实用新型专利补助每件6000元,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补助每件3000元;获其余国家(地区)授权的专利,发明专利补助每件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补助每件3000元,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补助每件2000元。同一发明创造获国外多个国家(地区)专利授权,最多补助3个国家(地区)授权的专利。
(三)对同一非职务发明主体补助资金总额一年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对同一职务发明主体补助资金总额一年原则上不超过6万元。对国家和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培育企事业单位的授权专利,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重点补助,补助资金总额一年原则上不超过8万元。
第八条 申报时间
每年6月前申报上一年度的专利授权补助,县市场监管局受理、审核,待财政资金下达后兑现。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泸县授权专利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外专利局)开具的缴费收据复印件、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收取的专利代理费发票等材料。
(三)涉外专利应提交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授权专利公告首页、授权证书的复印件及中文译本,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还需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
(四)专利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是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经办人身份证。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五)享受专利补助的单位需提供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个人需提供开户行详细地址名称及账号复印件。
第三章 知识产权项目扶持
第十条 对开展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促进等方面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立项支持。
(一)支持范围。
1.支持引导我县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预期经济效益显著的高价值专利、商标、地标等知识产权资源,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健康发展。
2.支持我县重点企事业单位、园区、区域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培育等工作。
3.支持我县重点企事业单位、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4.支持企业开展专利布局、专利导航、专利数据库建设以及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等。
5.开展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养等项目。
6.县委、县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事项。
(二)基本条件。
1.符合当年申报通知要求。
2.符合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战略要求。
3.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已成功获得知识产权研究成果,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4.项目承担单位具有实施知识产权项目的基础和能力,注重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要求
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各项目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县市场监管局,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 专利产业化补助
第十二条 对专利实施产业化且已经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企事业单位,采取事后补助方式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
1.企业财务健全、管理规范。
2.引进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或转化自身拥有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并已成功转化,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企业在本县范围内首次实施转化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在有效期范围内)。上年度该专利技术产品利税达到500万元以上。
4.企业在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专利技术要求。
1.专利权状态稳定,权属明确,无法律纠纷。在申报之日前,不存在没有审结的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资格纠纷、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及诉讼等。
2.专利创造发明水平高。专利技术方案对解决本领域关键性、重要性技术问题,促进本领域技术进步、产品升级换代的贡献程度较大,对本领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3.专利实施效益好。属于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行业或重点领域,特别是我县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专利项目,已经在县内实施应用,实现了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专利保护能力强。专利权利要求书及相关专利申请文件质量高,申报单位对该项专利的运用和保护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
第十三条 申报要求
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各项目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县市场监管局,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 知识产权创牌等补助
第十四条 补助方式
采取事后补助的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资金补助。
第十五条 补助类型及标准
(一)首次实施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并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
(二)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补助;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补助。
(三)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补助。
(四)商标、地标补助。
1.新获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20万元补助。
2.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含地理标志商标)的给予10万元补助。
3.新注册成功的国际商标(含港澳台),每件补助1万元,同一商标获国外多个国家(地区)注册的,最多补助2个国家(地区)。
(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补助。县内中小微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按贷款年利息的20%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发生的知识产权评估费,按确认发生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六)支持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发展。
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在泸县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补助,具体办法“一事一议”。
第十六条 申报要求
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申请补助的单位应在取得相应证明材料12个月内向县市场监管局提出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建立职责明确、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专项资金运行安全,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保障专项资金规范、合理、有效使用,自觉接受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套取、挤占、挪用、滞留、贪污、违规使用专项资金,否则,将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停拨资金、追回已拨资金、取消申报资格,违反财经纪律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省、市、县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重复的合并执行,不重复计算,项目扶持、补助资金按最高标准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泸县专利资金管理办法》(泸县府发〔2016〕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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