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0-09-09 11:45:28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泸县府办函〔2020〕111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经研究,现将《泸县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4日

 

 

 

 

泸县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泸县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号)规定,结合泸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保障对象及方式

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环卫工人、公交司机、优抚对象、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下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轮候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二、保障时限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3年期满后,租赁补贴自行终止;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须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重新申请。每年应对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进行年度复核,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终止补贴。

(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轮候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期限最长为1年,1年期满后根据泸县当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际重新制定补贴方案。

三、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为家庭或个人申请。

(一)家庭申请。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抚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符合条件的监护人提出申请,被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特殊情况提供相应材料)。

(二)个人申请。本人为申请人,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场镇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我县场镇工作的人员可以作为个人申请。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城镇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申请所在镇(街道)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以上(含1年)、具有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或低保材料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产权登记面积&divide;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含配偶及共同居住的子女>总人数,下同)                        的家庭。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从毕业当月起未满60个月,在申请镇(街道)劳动关系稳定(有完备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单位工作印证)且工作单位为其连续缴纳3个月及以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无私有住房的全日制职业技术学校、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生。

(三)在场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环卫工人、公交司机、优抚对象、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在申请镇(街道)劳动关系稳定,截至申请之日前有完备的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单位工作印证,工作单位为其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800且在工作所在地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家庭。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列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一)2年内通过出售、赠予、离婚析产等方式转让过房产的(截至申请之日)。

(二)2年内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截至申请之日)。

(三)两代以内直系亲属拥有2套以上(含两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的(人均私有房产面积=产权登记面积&divide;产权登记人数)。

(四)租住国有公房的。

(五)正在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

(六)拥有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的。

(七)持有或截至申请之日1年内通过购买、出售、赠予、离婚析产、继承等方式转让10万以上机动车辆的。

(八)其它特殊情况除外。

六、相关说明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口计算不含农业户口人员;外来务工家庭人口计算只含在申请镇(街道)实际务工和就读人员。

(二)已婚申请人家庭人口包括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未婚申请人家庭人口包括申请人及父母。人均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险收入。

(三)规定材料中属说明类的须收取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须验原件,收复印件。

七、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在2020年9月10日前(节假日除外)向社区提交书面材料。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八、补贴标准

租赁补贴额度按住房困难家庭现私有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和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确定,即租赁补贴额度=(保障面积标准-现私有住房面积)&times;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标准执行,1人25㎡、2—3人50㎡、4人及以上60 ㎡。租金补贴标准按《泸县物价局、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调整泸县场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的通知》(泸县价业〔2011〕14号)规定执行。经济特别困难且人均住房面积未达标准的特殊家庭保障面积标准参照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保障面积标准。符合条件的老红军、军人优抚、军烈属、英模、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独生子女死亡等家庭租金补贴标准上调一级(同一区域)。

(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轮候家庭租赁补贴保障面积及补贴标准。一室轮候家庭保障面积10㎡、两室轮候家庭保障面积15㎡;租金补贴标准为县城城区低保家庭补贴5元/㎡/月,县城城区低收入家庭补贴4元/㎡/月,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县城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补贴2元/㎡/月,农民工家庭补贴3元/㎡/月。

九、资金来源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十、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泸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情况资料。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婚的,须提供婚姻情况承诺。其中,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还需提供户籍管理机关注销户口的说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证明与死者夫妻关系的材料。

4.住房情况资料。申请人须提供由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房屋交易和数据处理中心出具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含配偶和共同居住的子女)、申请人父母、子女(含女婿、儿媳妇)及申请人配偶的父母住房情况查询表以及县域外是否拥有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的承诺材料。

5.租房情况资料。申请人须提供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租房合同及所租住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6.收入情况资料。城镇低保家庭须提供由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最近3个月按月领取低保金的明细;城镇低收入家庭须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表。

7.车辆情况资料。申请人须提供由泸县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车辆查询情况表,以及县域外是否拥有车辆的承诺材料,其中拥有车辆的需提供购买车辆的相关票据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8.企业情况资料。申请人须提供由泸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注册企业信息情况的查询表,以及县域外是否注册企业的承诺材料。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 泸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 婚姻情况资料。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婚的,须提供婚姻情况承诺。其中,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还需提供户籍管理机关注销户口的说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证明与死者夫妻关系的材料。

4. 住房情况资料。申请人须提供由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房屋交易和数据处理中心出具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含配偶和共同居住的子女)、申请人父母、子女(含女婿、儿媳妇)及申请人配偶的父母住房情况查询表以及县域外是否拥有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的承诺材料。本县以外户口的申请人以及共同申请人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享受保障性住房或政策性住房的材料。

5.租房情况资料。申请人须提供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租房合同及所租住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或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7.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国有企业人员需单位工作印证材料。

8.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仅作为本单位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之用”,并加盖单位公章。

9. 车辆情况资料。申请人须提供由泸县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车辆查询情况表,以及县域外是否拥有车辆的承诺材料,其中拥有车辆的需提供购买车辆的相关票据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0.企业情况资料。申请人须提供由泸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注册企业信息情况的查询表,以及县域外是否注册企业的承诺材料。

11. 以下资料提供其中之一。

(1)工作单位为其连续缴纳3个月及以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印证材料(至申请之日)。

(2)工作单位为其连续缴纳3个月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印证材料(至申请之日)。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 泸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 婚姻情况资料。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婚的,须提供婚姻情况承诺。其中,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还需提供户籍管理机关注销户口的说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证明与死者夫妻关系的材料。

4. 住房情况资料。申请人须提供由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房屋交易和数据处理中心出具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含配偶和共同居住的子女)、申请人父母、子女(含女婿、儿媳妇)及申请人配偶的父母住房情况查询表以及县域外是否拥有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的承诺材料。本县以外户口的申请人以及共同申请人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享受保障性住房或政策性住房的材料。

5.租房情况资料。申请人须提供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租房合同及所租住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6.收入情况资料。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情况原件(近三个月的工资明细表或银行流水)。

7. 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申请人须提供截至申请之日完备的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8.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仅作为本单位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之用”,并加盖单位公章。

9. 车辆情况资料。申请人须提供由泸县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车辆查询情况表,以及县域外是否拥有车辆的承诺材料,其中拥有车辆的需提供购买车辆的相关票据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0.企业情况资料。申请人须提供由泸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注册企业信息情况的查询表,以及县域外是否注册企业的承诺材料。

11. 以下资料提供其中之一。

(1)工作单位为其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印证材料(至申请之日)。

(2)工作单位为其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印证材料(至申请之日)。

(四)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十一、资格核准

(一)初审(2020年9 月11日至9月30日)。

1.社区收到申请人申请的材料后,应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资料。

2.社区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建立申请家庭的《泸县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花名册》(附件2)。

3.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社区签署意见并报送镇(街道)审核;对初审不合格或经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家庭告知其原因。

(二)复审(2020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

各镇(街道)收到社区报送的相关资料后,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社区报送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并对审核合格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镇(街道)签署复审意见并将《泸县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花名册》(附件2)纸质及电子表格一并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对复审不合格或经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家庭告知其原因。

(三)动态复核(2020年9月11日—9月30日)。

各镇(街道)对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进行年度复核,并填写《泸县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对象情况年度复核表》(附件3),将名单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无异的名单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名单及《泸县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对象情况年度复核表》(附件3)均由各镇(街道)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全部材料一式两份,一份镇级留档,一份报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

(四)审核确定(2020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

1.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各镇(街道)报送的复审(复核)材料进行最终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县政府公众信息网上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书面告知镇(街道),并说明理由。

2.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认定,经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签署意见后,予以登记;经公示有异议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书面告知镇(街道),并说明理由。

(五)签订合同。

申请人在收到通过审核确认通知30日内到各镇(街道)签订《泸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

十二、资金发放

(一)发放时间。2020年新增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家庭补贴资金从2020年第四季度起开始享受,发放时间为2020年12月1日至15日;原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家庭补贴资金发放时间为每季度末月1日至15日。

(二)资金拨付。各镇(街道)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汇入领取人账户,同时镇(街道)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明细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待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确认后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各镇(街道)。2020年12月31日前,各镇(街道)须将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情况予以公布。

(三)发放地点。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

十三、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各镇(街道)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确认取消资格

(一)未按时年审或年审不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的。

(二)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三)签订虚假租房协议的。

(四)在补贴期间,获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等其它保障性住房或普通住房的。

(五)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符合领取租赁补贴的其它情形的。

十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镇(街道)负责具体实施。各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要强化落实,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审查程序。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正、公平。

(三)严明申报纪律。对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及住房状况或者上报虚假材料的家庭,一经发现,取消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3年内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

(四)加大监督力度。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和资金发放的监督,保证资金使用合理、按时、合法。

 

附件:1、泸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doc

2泸县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花名册.doc

3.泸县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对象情况年度复核表

4未婚状况承诺书.doc

5工作和收入情况表.doc

6收入情况表.doc

7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表.doc

8企业注册(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查询表.doc

9机动车车辆信息查询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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