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泸县县本级证明材料取消清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9-12-31 09:43:21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泸县县本级证明材料取消清单的

     

泸县府发〔201927 

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减证便民的总体要求,我县自20199月份以来全面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着力打造“0证明城市,最大限度精减各类证明材料。通过清理,本次共清理取消754件证明材料。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泸县县本级证明材料取消清单》予以公布,请按照以下工作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及时修改到位,确保工作落实

证明材料取消清单中明确的证明材料,自202011日起,各镇(街道),县级各部门不得向申请人索要。各单位应当及时修订完善本单位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及相关网站公示信息,并在对外服务等场所用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示公告。县行政审批局要加强指导监督,各单位对外公示的办事指南中,除行政机关颁发的法定证照名称本身带有证明字样的外,办事指南中不得再出现证明二字。

二、建立长效机制,提高办事效率

对采取直接取消的,该证明材料不得再收取。

当事人告知承诺制方式或当事人告知承诺+信息共享/部门间协查/部门自行调查核实方式办理的,申请人不再提供证明材料,在申请人填写完毕书面告知承诺书后,审批部门应立即向申请人办理审批手续,相关核查、自行调查等后续事宜由审批机关和协查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完善(涉及安全生产、人身关系、个人财产处分的办理事项,应在审批部门核实完毕后再办理审批手续)。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的,应当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供申请人使用,告知承诺书应明确告知内容、承诺内容、法律责任等申请人应当知晓的事项。

对采取部门间协查的,相关单位务必在20191231日前与协查单位建立协查工作反馈联系机制,逐项编制协查函模板,明确协查方式、协查流程、协查时限,建立标准化、规范化操作流程。协查单位要提高协查效率,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协查事项,对已有数据库或采取信息化、电子化方式存储的业务信息,应当在30分钟内向审批部门反馈协查结果,需要查阅纸质档案的业务信息,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因历史原因档案不全需多方查找或难以查找的相关信息,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

以数据共享方式代替证明材料提交的,县经济信息科技局要积极与市上相关单位对接,确保加快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在系统尚未完全运行前,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各部门可采取OA公文流转、传真、微信、QQ、钉钉群等多种方式实现信息交换,畅通工作运行的各个具体环节,确保工作不断档、不脱节。

三、完善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追究

县级各部门要梳理工作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建立证明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制定防控措施防范审批风险。要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虚假承诺黑名单等失信惩戒制度,通过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对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应当责令申请人限期整改或者依照告知承诺书等承诺事项依法撤销相关行政决定,其因承诺不实而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申请人涉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县行政审批局要抓紧推进县政务服务大厅和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0证明城市监督服务专窗,专项受理群众关于证明事项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各行政机关对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调查义务转嫁给群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申请人因承诺不实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行政机关事后已履行核查、调查义务和监管责任的,对行政机关和经办人员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相关责任。

四、坚持改革为民,落实减证便民

对我县市民在市外办事,需我县相关机构出具证明材料的,相关机构在职能职责范围内应当出具。对有关证明材料应当由市外机构或者组织出具,我县行政机关不能通过信息共享和网络核验的,证明材料可以由申请人提供。

 

附件:泸县县本级证明材料取消清单

泸县人民政府

20191231


府发27号0证明(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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