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泸县县本级证明材料取消清单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泸县县本级证明材料取消清单的
通 知
泸县府发〔2019〕27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减证便民”的总体要求,我县自2019年9月份以来全面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着力打造“0证明城市”,最大限度精减各类证明材料。通过清理,本次共清理取消754件证明材料。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泸县县本级证明材料取消清单》予以公布,请按照以下工作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及时修改到位,确保工作落实
证明材料取消清单中明确的证明材料,自2020年1月1日起,各镇(街道),县级各部门不得向申请人索要。各单位应当及时修订完善本单位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及相关网站公示信息,并在对外服务等场所用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示公告。县行政审批局要加强指导监督,各单位对外公示的办事指南中,除行政机关颁发的法定证照名称本身带有“证明”字样的外,办事指南中不得再出现“证明”二字。
二、建立长效机制,提高办事效率
对采取“直接取消”的,该证明材料不得再收取。
以“当事人告知承诺制”方式或“当事人告知承诺+信息共享/部门间协查/部门自行调查核实”方式办理的,申请人不再提供证明材料,在申请人填写完毕书面“告知承诺书”后,审批部门应立即向申请人办理审批手续,相关核查、自行调查等后续事宜由审批机关和协查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完善(涉及安全生产、人身关系、个人财产处分的办理事项,应在审批部门核实完毕后再办理审批手续)。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的,应当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供申请人使用,告知承诺书应明确告知内容、承诺内容、法律责任等申请人应当知晓的事项。
对采取部门间协查的,相关单位务必在2019年12月31日前与协查单位建立协查工作反馈联系机制,逐项编制协查函模板,明确协查方式、协查流程、协查时限,建立标准化、规范化操作流程。协查单位要提高协查效率,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协查事项,对已有数据库或采取信息化、电子化方式存储的业务信息,应当在30分钟内向审批部门反馈协查结果,需要查阅纸质档案的业务信息,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因历史原因档案不全需多方查找或难以查找的相关信息,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
以数据共享方式代替证明材料提交的,县经济信息科技局要积极与市上相关单位对接,确保加快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在系统尚未完全运行前,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各部门可采取OA公文流转、传真、微信、QQ、钉钉群等多种方式实现信息交换,畅通工作运行的各个具体环节,确保工作不断档、不脱节。
三、完善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追究
县级各部门要梳理工作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建立证明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制定防控措施防范审批风险。要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虚假承诺黑名单等失信惩戒制度,通过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对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应当责令申请人限期整改或者依照“告知承诺书”等承诺事项依法撤销相关行政决定,其因承诺不实而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申请人涉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县行政审批局要抓紧推进县政务服务大厅和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0证明城市”监督服务专窗,专项受理群众关于证明事项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各行政机关对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调查义务转嫁给群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申请人因承诺不实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行政机关事后已履行核查、调查义务和监管责任的,对行政机关和经办人员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相关责任。
四、坚持改革为民,落实减证便民
对我县市民在市外办事,需我县相关机构出具证明材料的,相关机构在职能职责范围内应当出具。对有关证明材料应当由市外机构或者组织出具,我县行政机关不能通过信息共享和网络核验的,证明材料可以由申请人提供。
附件:泸县县本级证明材料取消清单
泸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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