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泸县地表水域功能类别划分规定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泸县地表水域功能类别划分规定的
通 知
泸县府发〔2016〕52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泸州市地表水域功能类别划分规定》,结合泸县实际,现将地表水水域功能类别划分规定通知如下。
一、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二、县辖水域功能类别的划分
(一)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为Ⅰ类、Ⅱ类的水域无。
(二)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为Ⅲ类的水域
1.长江(泸县段)及一级支流沱江(泸县段)除划分为Ⅰ、Ⅱ、Ⅳ类水域以外的所有地表水水域。
2.濑溪河、九曲河、马溪河、龙溪河地表水水域。
3.三溪水库、艾大桥水库,以及以农灌为主兼有养鱼功能的其它水库。
(三)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为 Ⅳ类的水域
大鹿溪河、长桥河、仁和溪、大岸溪等小溪、水库,以及所有只适宜农灌用水的小溪、小水库等农灌水域。
三、实施与监督
地表水域功能类别划定后,由县环境保护局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监督管理。
四、本地表水域功能类别划分,由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泸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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