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泸县创建“0证明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泸县创建“0证明城市”实施方案的
通 知
泸县府发〔2019〕17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泸县创建“0证明城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泸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30日
泸县创建“0证明城市”实施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最大程度精简和优化各类证明,将我县打造成“0证明城市”,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减证便民”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创建“0证明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发〔2019〕24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深化“放管服”改革,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全面推进“减证便民”,提高公共服务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群众办事满意度和获得感,最终实现“无证利民”。
二、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县、镇(街道)、村(社区)实施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在 2019 年 12月31日前全面取消索要的证明事项,保留证明事项为“0”。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三级联动全域推进。县、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统一确定标准、统一部署实施、统一创建时点、统一督查评价,全面推行“0证明城市”创建工作,切实解决证明材料过多过滥和“重复证明” “循环证明”等突出问题。
2.坚持法无规定一律取消。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梳理群众和企业办事的证明事项,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最大限度精简各种证明材料,形成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实现证明事项零保留。
3.坚持法有规定无需提交。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以群众和企业不用提交证明材料为导向,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通过数据共享、部门间协查、部门自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告知承诺等方式,实现办事过程无需提交证明材料。
三、工作步骤
(一)开展全面梳理。
行政机关对其实施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需要申请人提供其自身未持有、由第三方机构开具、针对特定事项具有证实意义的举证材料进行全面梳理,确定清理范围,其中县级行政机关办事事项的证明材料梳理由实施该事项的县级部门负责梳理,各镇(街道)、村(社区)办事项目的证明材料由各镇(街道)组织梳理。
行政机关对其负责梳理的证明事项提出直接取消或替代后取消的建议,并根据具体项目分别提出替代措施,填写《本单位要求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汇总表》报县创建“0证明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创0办”)。
公立医院、学校的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由同级卫生健康、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清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公共服务企业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
(二)组织审核论证。
对行政机关清理报送的证明事项,由县“创0办”进行逐项研究、提出审核论证意见。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对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明确其他核查方式后,一律予以取消。根据拟定的清理意见,形成《证明材料取消清单》,并通过多种方式、多个渠道征求公众意见。
经审核论证取消的证明材料,除直接取消的以外,采取数据共享、部门间协查、部门自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告知承诺等替代方式的,行政机关应逐项编制《证明事项协助核查函》《告知承诺书》模板,由县“创0办”统一审核后实施。
(三)公布清理结果。
根据意见征集情况,最终确定《泸县证明材料取消清单》,逐项明确取消后的办理方式,按程序经市创建“0证明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0办”)核准并报请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方便企业、群众查询,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四)建立长效机制。
已取消的证明材料,行政机关不得向申请人索要。为了方便我县群众在市外办事需要,群众要求我县行政机关出具的,有关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当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依照规定应当由市外机构或者组织出具,又不能通过网络核验的,可以由当事人提供。对在实施“0证明城市”的过程中,非因经办人员主观过错、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等因素造成产生错误或者造成损失的,对经办人员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相关责任。
各镇(街道)、县级各部门要修订完善本单位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确保已取消的证明材料取消到位。要通过加强行政协助、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等多种方式,加快推动政府监管方式从事前行政审批向更加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要建立证明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防范审批风险。行政机关要与协查单位建立协查工作反馈联系机制,协查单位要按照协查要求及时提供所需信息。
四、实施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9年 9月)
广泛开展调研,学习先进地区证明事项清理取消工作经验;制定我县创建“0证明城市”实施方案;召开全县创建“0证明城市”工作动员部署会、培训会,全面部署创建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9年9月—2019年11月)
9月30日前,各级行政机关梳理形成《本单位要求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清理表(样表)》报送县“创0办”。
10月31日前,各级行政机关研究论证取消后的核查方式,形成本部门《证明材料取消清单》,建立本部门与协查单位的工作联系反馈机制、修订办事规程、操作指南,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
11月15日前,各级行政机关在本部门试运行全面取消证明事项后的工作新机制。
(三)评估验收阶段。(2019年12月)
2019 年12月10日前,县政府审议本级《证明材料取消清单》,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县、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2019年12月31日,向社会宣布“0证明城市”创建成效。
五、组织领导
(一)强化统筹推进。成立泸县创建“0证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司法局,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县司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司法局、县行政审批局、县经济信息科学技术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成员,负责指导、督促与协调全县“0证明城市”创建工作。同时成立创建“0证明城市”工作专班,具体负责指导镇(街道)及县级相关部门做好证明事项全面梳理工作,以及对上报的证明事项进行清理审核工作。各行政机关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明确具体科室和人员,细化工作方案,确保清理各类证明事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压实工作责任。县“创0办”要统筹协调证明材料清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指导,会同相关单位加强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审核论证工作,对各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的“0证明城市”创建工作开展督查。县经济信息科学技术局要负责做好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系统与数据共享系统、核查系统的对接、开发、利用工作,协同县级行政机关共同推进政务一体化平台的信息共享。县行政审批局负责督促各进驻窗口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指导督促政务服务办事大厅、便民中心设立“0证明城市”监督专窗,专门受理群众关于“0证明城市”创建工作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县级机关部门要发挥“0证明城市”创建工作的主体作用,做好本单位证明事项的清理,并指导本系统开展“0证明事项”创建工作。各镇(街道)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举措,层层落实工作任务,切实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0证明城市”创建工作。
(三)加强指导督促。县“创0办”要加强对“0证明城市”创建工作的跟踪督促,及时反馈工作推进情况及存在问题,对推进不力、工作滞后的进行通报,确保各项创建工作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县纪委监委机关要加大对“0证明城市”创建工作的监督力度,对推进工作不力、清理工作不彻底、不及时取消或取消后仍然索要证明材料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附件:1.本单位要求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清理表(样表)
2.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附件1
本单位要求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清理表(样表)
填报单位(公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序号 | 行政审批或公共服务 事项名称 | 法律法规依据 | 证明材料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出具 单位 | 清理意见 | 预计取消后每年减少的证明数量 | ||
1 | 社会团体成立许可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 登记申请书;(二)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 章程草案。 | 1 | 验资 证明 | 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 | 直接取消 | |||
替代取消 | 数据共享 | ||||||||
部门间协查 | |||||||||
部门自行调查核实 | |||||||||
当事人告知承诺 | |||||||||
其他 | 调整为核查银行对账单方式办理 |
备注:“清理意见”栏请在对应选项后打√,如可通过其他方式提供,请填写具体方式。
附件2
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事项 序号 | 行政审批或公共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材料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出具单位 | 取消后 办理方式 | 备注 |
填报单位(公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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