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泸县府发〔2019〕12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确保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现将《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发〔201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加大企业稳岗支持力度
符合困难企业界定条件,经认定的困难企业按我县6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申请失业保险基金返还,返还金额为2018年底参保职工人数乘以6个月失业保险金(1320元/月),申请时间为发文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
在我县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2018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2018年末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3.8%的所有企业,返还企业及其职工2018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困难企业申请享受返还6个月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稳岗补贴政策。
以上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用于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及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二、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
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周岁失业青年。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见习岗位,录用已办理失业登记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对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每年可提供15个以上具有一定技术、技能含量、适合青年就业见习的岗位,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社会信誉良好,有规范的见习场所和设施,完善的见习工作制度、培训计划、带教制度和考核制度,较强的指导师资力量,为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基本生活补助的用人单位可向人社部门申请认定为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期满按照吸纳见习生人数给予每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就业见习补贴,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的分别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100%和9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三、加大企业用工支持力度
围绕服务我县园区重大产业项目企业用工提供人力资源支撑,鼓励具备合法资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劳动者到企业稳定就业。通过县就业部门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用工需求在100人以上的新建产业项目或规模以上企业组织输送劳动者上岗就业,参照泸州市智能终端企业职业介绍服务补贴标准给予1200元/人补贴。即:组织劳动者到企业稳定就业1个月以上给予补贴600元/人,稳定就业2个月以上再给予补贴300元/人,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再给予补贴300元/人,每人只能享受一次。申请补贴时需提供用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用工企业提供的就业人员花名册(需入职时间、就业岗位、劳动者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内容)、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和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银行回单复印件等人社部门要求提供的资料。
四、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对新录用的“五类人员”(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以在该企业失业保险参保12个月以内或就业登记12个月以内确定)参加由人社部门备案同意的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或人社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按现行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即:职业资格证书分别按A类、B类、C类专业等级鉴定收费标准的9倍、8倍、7倍作为培训补贴标准;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补贴标准为840元/人;培训合格证书第一、第三产业类专业500元/人、第二产业类专业900元/人。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经县就业部门报备同意的,按甲类职业(工种)补贴技师5000元/人、高级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1000元/人;乙类职业(工种)补贴技师3000元/人、高级技师4000元/人、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1000元/人。
五、鼓励支持返乡创业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农民工和符合条件的大学生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就业困难人员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须正常运营1年以上;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从2018年12月4日起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须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六、加强创业孵化载体建设
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市级返乡创业园、市级创新创业孵化园和电商产业园要为入驻的创业者减免一定的场地、设施设备使用和水电等费用,并提供项目孵化、政策咨询、项目推荐、融资对接、税务代办等服务。对认定为县级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且入驻创业项目数量达10家以上的,除享受市级以上政策外,根据新增入驻孵化且成功运营1年以上的创业项目数量,按2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孵化费用补贴。
七、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给予为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参照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对农村公益性岗位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的镇(街)按照8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对镇(街)、行政村(农村社区)基层组织招用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和残疾人就地就业的,参照贫困劳动力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执行到2021年12月31日。
对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照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用人单位补贴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对社区(行政村)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照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岗位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登记的给予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对从企业失业1年以上2年以内,无能力续缴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而断保一年以上,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临时生活补助,每月补助失业金标准的50%。
以上二至七项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列支。
八、全力落实各方责任
切实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凝聚就业工作合力,建立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绩效考核,细化目标任务,层层分解、抓实抓牢。注重舆论引导,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念,主动宣传解读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
以上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与本通知不相符的政策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中未明确的其他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附件:1.《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发〔2019〕4号)
2.困难企业界定条件
泸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日
附件2
困难企业界定条件
按照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认定阶段性困难企业的实施意见(泸市人社办〔2019〕100号)文件规定,困难企业界定的条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18年7月1日前注册成立,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2018年净利润亏损且2019年季度利润环比亏损减少或扭亏为盈的(已申报税务局报表数据);
2.2018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2018末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3.8%的;
3.生产经营虽发生困难但2019年有新订单的订单合同或产品购买意向协议书或以前年度剩余三分之一及以上额度订单合同的;
4.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国家限制和淘汰行业,煤炭、钢铁、建筑、房地产等过剩产能行业,劳务派遣行业除外)和环保政策的;
5.尚未出现拖欠职工工资或待岗生活费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受到行政处罚之一)的、诚信纳税、重合同守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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