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9-04-18 18:05:00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保护工作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1925

有关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切实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泸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全面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完善水源地标识标牌、隔离防护、应急防护工程等设施设备,加快应急备用水源地建设。到2020年全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0%;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保护范围

泸县范围内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在用、备用和规划的乡镇供水水源地。

三、主要工作任务

继续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完善与恢复水源地标识标牌、隔离防护等设施,依法整治保护区内存在的排污口、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居民建筑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水质不达标的水源地开展综合治理,确保水质达标,群众喝上放心水。

四、职责分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泸市府函〔2017306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函〔2018315号)的要求,有关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有关镇人民政府。

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对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总责。依法申请划定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要求制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矢量图;负责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强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巡查,一旦发现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立即报告县级主管部门;劝导、制止水源地内洗衣、养殖、游泳、垂钓等非法人为活动;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识标牌、隔离设施、视频监控(部分)等设施设备;及时清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活、建筑垃圾以及漂浮物等;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其他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备用水源的规划建设,完善供水管网;制定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应急物资储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按照饮用水水源管理五有(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物资、有制度)要求,建立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长效工作机制。

(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县生态环境局: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监督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组织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开展监测;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定期通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联合相关部门(单位)依法查处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督促有关镇人民政府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识标牌、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指导督促有关镇人民政府核定辖区内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依法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严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上游建设项目审批关;加大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类项目的支持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工作。

县经济信息科技局:督促指导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落实环境保护和节能降耗等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认真执行符合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按要求开展项目的核准、备案,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县公安局: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治安秩序的管理,打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制定有毒有害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通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措施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镇人民政府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国有储备土地加强管理;依法查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用地、用矿的行为;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用途管制。根据城乡总体规划,依法严格控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项目的规划建设,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留足空间。

县交通运输局:依法拆除或关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砂石煤炭码头;牵头制定有毒有害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安全通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措施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禁止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停靠、装卸。

县水务局:为我县农村供水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农村供水规划的编制、实施和调整;负责完善供水管网;对供水水厂出水水质开展监测(检测);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有关镇人民政府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加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选择,合理配置水资源,枯水季节或者因重大旱情等造成水量不能满足取水要求的,应当优先保证饮用水取水;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土保持工作;负责管辖权内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及其他活动的审批管理;依法查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河道采砂违法行为和违法占用河道堆砂的行为;依法查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河道岸线违法建设行为;负责督促供水企业依法落实饮用水供水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水源地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确保取供水安全。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种植业、水产、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农药、化肥、农膜、畜禽粪便污染饮用水水源;依法查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内的网箱养殖、电鱼、炸鱼、毒鱼等违法行为;督促指导有关镇人民政府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保护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卫生防疫提供技术支持,开展居民水龙头末梢水监测,开展集中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落实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从而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及周边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建立重点企业风险源名录。

县目督办:负责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综合目标考核;负责对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进行督查督办。

顺通水务:负责下属水厂饮用水供水安全主体责任,按职责对下属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巡查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负责配合属地镇人民政府及时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垃圾、漂浮物等;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标准化生产、检测;严格制水工艺处理,强化对入厂源水和出厂水、末梢水不同时段的水质检测;按照规范巡查维护公共供水管网,严防损坏、污染;制定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应急物资储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五、其他要求

(一)建立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有关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和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以应急指挥机构、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为核心的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应急装备,落实处置措施,严格执行重大事件的值班、报告和处理制定。在枯水期、汛期等特殊时段,要提前开展应急预案检查和演练活动,查漏补缺,切实提高预防和处置能力,形成高效有序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二)完善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巡查报告制度。

有关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巡查监管、报告制度,落实具体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巡查,对水质加强监测,及时制止污染或危害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行为,防止污染事故发生。一旦发生或可能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要第一时间核实,按规定时限上报,坚决杜绝错报、瞒报、漏报行为。

(三)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切实履职尽责。

有关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切实履职尽责。县目督办将对有关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工作滞后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落实、不具体、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启动行政问责,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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