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泸县府办发〔2019〕10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5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文物安全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增强文物安全意识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珍贵财富,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资源,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是我县实施乡村振兴、文旅联动战略和爱国主义、爱家乡教育等的重要资源。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安排部署,取得了一定成效。文物安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文物保护中的违法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法人违法现象仍然存在,文物消防安全隐患较多,文物保护与各类建设间的关系需进一步协调,非法交易、非法收藏等现象依然存在,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监管缺失,文物安全经费保障有待加强,全县的文物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切实增强文物安全责任意识,严格落实文物安全保护责任,严密安保措施,严防监管漏洞,严打文物犯罪,严肃问责追责,坚决筑牢文物安全防线。
二、建立有效的制度和评价体系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更有效地推动我县文物安全工作,县政府建立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构建县委县政府领导、镇(街道)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文物安全工作格局。泸县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文体新广、财政、公安、国土、住建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具体研究和部署文物安全工作,解决存在问题。各镇(街道)要建立相应的文物安全工作会议制度,各部门要通力配合,共同筑牢文物安全防线和做好文物安全工作。
(二)建立考核评价体系。为确保文物安全工作顺利开展和取得实效,县政府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对各镇(街道)、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实施目标管理,强化源头治理,整治重大隐患。
三、严格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一)明确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建立由镇(街道)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县政府与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镇(街道)与村(社区)、各镇(街道)与管理使用单位(人)或文物保护员,每年要层层签订文物安全与保护责任书,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二)强化监管责任。县级有关部门要依法厘清文物安全工作职责,落实文物安全责任。文物部门负责指导监管文物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督查文物安全事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查处文物行政责任追究,查处文物违法案件,协查文物犯罪案件。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文物犯罪和走私工作,指导、督促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民宗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中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安全工作。市场质量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违法的文物经营行为进行查处。环保部门负责依法保护文物环境的安全,对破坏文物环境情况进行查处。国土、住建、文体新广、水务、农林、交通等部门对职责范围内涉及的文物负有依法依规履行文物安全工作职责。文体新广、教育等部门开展好学校、党员干部、群众的文物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有关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中有不可移动文物或博物馆纪念馆的,该部门负有文物安全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责任。
(三)落实直接责任。坚持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要落实文物安全岗位职责,配齐安保人员,确保责任到人、责任到岗。严格履行文物安全法定责任,实行全员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田野文物等无具体使用单位(人)的,由所在镇(街道)指定管理使用单位(人),落实专人管理。各镇(街道)要明确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人),实行公示公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文物安全执法监管
(一)建立和严格执行巡查制度。各镇(街道)要针对文物安全责任落实、隐患排除、设施维护、应急演练处置等情况,定期开展文物安全检查评估。文物管理使用单位(人)要建立和执行自查制度,要做到日日有巡查和记录,对巡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整改排除。文物部门要建立和加强日常检查、巡查、抽查以及通报制度,每季度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至少巡查一次,每半年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每年对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每年巡查一次。其余县政府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文物安全日常检查。
(二)加强督促检查。完善文物安全层级督查机制,县文物部门会同县政府文物安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年对各镇(街道)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至少集中督查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和督办,坚持督办有成效,责任追究到人。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的,应列入县级重点督查事项并挂牌督办,同时接受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重大文物违法案件、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通报。坚持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切实提高督查实效。对工作不力,造成文物安全事故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严打违法犯罪。县政府文物安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协同配合,始终保持打击文物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适时组织开展文物违法犯罪打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石刻造像、古建筑构件,盗捞水下文物以及倒卖、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严厉查处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清理非法经营主体;严厉整顿规范文物流通市场秩序,依法加强古玩旧货市场监管;严厉查处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法人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向社会曝光,并约谈相关镇(街道)、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严肃责任追究。建立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追责问责机制,将重大文物违法案件,特别是法人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列为县政府督查的重要事项。完善文物安全县、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责任体系,厘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落实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完善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中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衔接的机制,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依法追究,防止有案不报、以罚代刑。
五、夯实文物安全保障基础
(一)提升监管能力。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明确岗位职责,加强文物监管执法,切实履行职责;各镇(街道)、县政府文物安全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要明确具体人员负责文物安全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基层公益文化岗位服务等方式,增加文物保护员数量或聘用安保服务公司进行管护,确保无专门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动文物有专人负责巡查看护。鼓励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
(二)加大经费投入。县财政、各镇(街道)要将文物安全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风险单位的文物安全巡查、信息化建设、防护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宣传教育、看护人员聘用等予以保障。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文物安全防护,拓宽文物安全资金投入渠道。加强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完善设施设备。根据国家文物安全防护标准,实施全县文物平安工程,探索建设县文物安全与执法监管综合平台。配套建设文物执法和检查的设施设备,加强高风险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及石刻等田野文物的安防设施建设,高风险古镇、传统村落消防设施建设,高风险古建筑防雷设施建设。火灾风险较大的文物保护单位可依规建立专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开展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田野文物、博物馆、纪念馆远程安防、消防、防雷及系统运行信息监控监管,并将部分安防监控监管信息纳入县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网络体系,实现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人防、物防、技防一体化综合管理。
(四)提高全民意识。各镇(街道)、相关部门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司法、党校、教育等部门要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宣传、文体新广等部门要充分利用文艺演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节目等形式,开展以案释法普法教育活动,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文物安全观和收藏观,鼓励合法收藏,拒绝非法交易,营造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违法的社会氛围。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单位(人)提供文物违法犯罪和受损破坏线索,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和安全意识。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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