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泸县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批复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8-09-30 19:30:00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泸县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

     

泸县府函〔2018215

泸县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关于调整泸县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请示》(泸县发改〔2018201号)收悉。经研究决定,原则同意你局上报方案,并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执行价格

原则同意本次居民生活用气在原第一阶梯用气价格1.96/立方米的基础上顺调0.22/立方米,执行2.18/立方米的价格。

(一)根据居民生活用气第一、二、三档价格比价关系1:1.2:1.5,调整后第一阶梯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用气量480立方米)执行2.18/立方米;第二阶梯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用气量481—660立方米)执行2.62/立方米;第三阶梯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用气量660立方米)执行3.27/立方米。

(二)根据居民生活用气合表用户以及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与居民第一阶梯用气价格比价关系为1:1.1,合表用户及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气价格调整后执行2.40/立方米的价格。

(三)对低收入群体(低保户、五保户)继续由燃气公司对该群体实行优惠气价,即第一阶梯内(480立方米)执行价格1.24/立方米。

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执时间

调整后的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从9月抄见气量起执行,现行阶梯价格制度其他相关规定均保持不变。

三、其他事项

你局要认真做好此次居民生活用气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引导社会舆论准确把握和解读相关政策规定及政策意图,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确保方案稳妥实施。

 此复。

 

                                  泸县人民政府

2018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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