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泸县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批复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泸县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
批 复
泸县府函〔2018〕215号
泸县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关于调整泸县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请示》(泸县发改〔2018〕201号)收悉。经研究决定,原则同意你局上报方案,并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执行价格
原则同意本次居民生活用气在原第一阶梯用气价格1.96元/立方米的基础上顺调0.22元/立方米,执行2.18元/立方米的价格。
(一)根据居民生活用气第一、二、三档价格比价关系1:1.2:1.5,调整后第一阶梯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用气量≤480立方米)执行2.18元/立方米;第二阶梯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用气量481—660立方米)执行2.62元/立方米;第三阶梯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用气量≥660立方米)执行3.27元/立方米。
(二)根据居民生活用气合表用户以及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与居民第一阶梯用气价格比价关系为1:1.1,合表用户及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气价格调整后执行2.40元/立方米的价格。
(三)对低收入群体(低保户、五保户)继续由燃气公司对该群体实行优惠气价,即第一阶梯内(≤480立方米)执行价格1.24元/立方米。
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执时间
调整后的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从9月抄见气量起执行,现行阶梯价格制度其他相关规定均保持不变。
三、其他事项
你局要认真做好此次居民生活用气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引导社会舆论准确把握和解读相关政策规定及政策意图,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确保方案稳妥实施。
此复。
泸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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