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
通 知
泸县府办发〔2018〕148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泸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7日
泸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工作要求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全县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
2.2现场应急指挥部
3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分级标准
3.1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
3.2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
3.3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3.4一般群体性事件(Ⅳ级)
4 预防预警机制
4.1预防及预警信息收集
4.2预警行动
5 应急响应
5.1响应程序
5.2信息报送和处理
5.3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
5.4后期处置
6 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2物资保障
6.3资金保障
6.4人员保障
6.5培训保障
6.6法律保障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奖励与责任
7.3制订与解释部门
7.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根据省、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我县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指导和规范处置工作,提高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信访条例》、国家省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泸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涉及暴乱、动乱或严重骚乱的应对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市委、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下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
(1)聚众冲击、围堵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等重要警卫目标的;
(2)聚众冲击、围堵外国机构的;
(3)聚众堵塞国家干线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重要交通干线的;
(4)聚众阻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的;
(5)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的;
(6)罢工、罢课,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引起跨地区、跨行业连锁反应的;
(7)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
(8)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大规模事件;
(9)造成较多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
(10)重大文体、商贸活动中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1)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总责。具体处置过程中,坚持“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指挥员及其权限。
(2)预防为主,化解矛盾。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充分考虑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的基础上制定和出台政策措施,加强并规范信访工作,从源头上防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社会稳定预警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事件控制在萌芽阶段、可控状态,解决在基层,及时消除诱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
(3)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式处置群体性事件,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发生暴力行为或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快平息事态。
(4)快速反应,相互配合。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配合和支持。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县级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应切实加强沟通和交流,实现信息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5)加强教育,正确引导。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整个过程。要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印发通告等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统一部署,组织好信息发布工作。对国内外歪曲性报道或谣言应及时予以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舆论。
1.5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作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头等大事来抓,各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是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第一责任人,党政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各镇(街道)党政和县级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落实,要明确任务和责任,结合工作实际制订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加强演练,同时要落实人员和各种装备器材,保证随时拉得出、用得上、处置得好。
(2)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及时报送。公安机关及涉事相关部门要广辟信息来源渠道,密切注视掌握各种可能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动向,及时获取预警性、深层次、内幕性情报信息,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报告时间从事件发生起最迟不超过30分钟,不得出现漏报、瞒报等情况,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切实掌握维稳工作主动权。
(3)严守纪律,一切行动听指挥。参与处置人员要严守纪律,坚持一切行动听从指挥部的命令,决不允许擅离职守或自行其是,不准随意承诺任何问题,防止由于个人言行不当激化矛盾,授人以柄,因主观因素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依法处置,讲究艺术。在处置过程中,参战人员要严格按照“区分性质、讲究策略、疏导为先、把握时机、依法打击、果断处置”的基本要求,依法办事,文明执勤,把宣传教育、思想疏导贯穿处置工作的始终,切忌简单粗暴、感情用事,把握大量群众聚集、情绪冲动的现场,除对少数打、砸、抢、烧、杀等严重违法犯罪分子外,一般不宜当场抓人,而应先注意获取违法犯罪分子活动证据,待事态平息后,再依法严惩。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全县处置大规模群体性应急指挥部
2.1.1应急指挥部的建立
对县内发生的涉及跨行政区域、跨行业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县政府成立全县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全县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事件的处置工作。对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或超出县政府处置的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请求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或成立全市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处置工作。
2.1.2全县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成员:由事件涉及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涉及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县政府应急办和应急处理指挥中心领导组成。
2.1.3全县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全县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2)统一领导、指导、协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
(3)确定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及具体分工;
(4)研究、制定事件处置措施,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单位实施并加强监督;
(5)研究制定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指挥机构提出相关建议;
(6)研究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2.1.4有关成员部门职责
制定本部门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全县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决策,并根据本部门职责具体负责某项工作的开展;会同事发地有关镇(街道)限期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
(1)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的职责任务。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事后评估和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与县委维稳办、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公安、武警等的联系,负责总结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处置的经验教训,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县应急处理指挥中心负责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和警力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进行处置,快速收集和传递相关信息。
(2)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任务。制订完善本辖区应急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预案,并督促指导辖区内相关部门完善相关预案和管理制度;在县级应急预案为启动前,负责组织指挥处置本辖区内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控制事态,县级应急预案启动后,积极参与配合处置;总结辖区内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的经验教训,加强培训,提高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3)县委宣传部负责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参与处置因新闻出版相关内容引发的大规模群众性事件。
(4)县外事侨务办台办参与处置针对外国机构和人员、港澳台同胞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5)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参与处置因国家投资及其他重大项目、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宏观调控政策出台以及因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等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国有企业公司应积极做好本系统内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6)县教育局参与处置学生、教职员工参与的或教育系统内发生的大规模群众性事件,负责指导做好参与事件学生、教职员工的教育疏导工作。
(7)县公安局领导和组织公安机关做好情报信息工作,维护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发现和搜集境外间谍机关和各种敌对势力预谋策划指挥、宣传煽动、插手利用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情报信息,并适时组织实施侦察工作。
(8)县监察委组织对有关部门在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法违纪问题而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开展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者的责任。
(9)县民政局参与处置因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参与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负责因村委会选举事务不公开等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工作。
(10)县司法局负责处置监狱、劳教场所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协调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工作。
(11)县财政局负责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参与处置因财政政策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2)县人社局参与处置因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拖欠工资、劳资纠纷、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及因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3)县国土资源局参与处置因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4)县住建局参与处置因城市房屋拆迁、改造,拖欠工程款等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5)县交通局参与处置因公路和水运交通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参与处置因出租车经营管理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6)县经信局、电信泸县分公司、移动泸县分公司、联通泸县分公司等参与处置因通信保障、通信服务、通信管理等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在事件处置中,负责提供通信保障,保障无线电应急通信频率的安全使用,协助公安机关对互联网上的有害信息进行封堵等。
(17)县水务局参与处置因开展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旱灾害、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8)县农林局参与处置因耕地使用权属纠纷等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与林业工作有关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9)县商务局参与处置因商务活动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0)县文体新广局参与处置因文化体育活动、广播影视节目相关内容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1)县卫计局参与处置因医疗、公共卫生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负责组织协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具体按《泸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22)中国人民银行泸县分行参与处置因金融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3)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参与处置因工商行政管理、制假造假等违法犯罪活动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4)县环保局参与处置因环境保护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5)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与处置因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6)县安监局参与处置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7)县民宗局参与处置因侵犯和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或因民族问题而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做好与事件有关的少数民族群众、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疏导、劝解工作。
(28)县法制办负责研究审查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法规规章,按法定程序为事件妥善处置提供法律支持。
(29)县群工局参与处置因信访突出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众性事件。
(30)县总工会负责了解、掌握相关动态信息,协助有关单位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1)县人武部参与处置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因安置、待遇等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2)武警泸县中队参与处置武警部队转业干部、复退军人因安置、待遇等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组织所属部队参与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3)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有关处置工作。
3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群体性事件的紧迫程度、行为方式、形成规模、对抗程度、社会危害、蔓延趋势等情况,区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3.1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性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对抗性特征突出,违法犯罪行为显现,严重危及重要目标、要害部位和公众安全的事件;
(3)阻断城市交通或铁路、国道、高速公路等重要干线和交通枢纽、导致8小时以上停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引发较大规模冲突并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的事件;
(4)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5)学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6)参与人数500人以上,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7)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事件;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3.2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较多涉及面广有可能进京赴省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事件;
(2)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并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或阻挠、妨碍国家、省、市级重点建设工程施工,引发部分人员冲突并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3)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4)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5)学校校园网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规模性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或因统一招生试题泄密涉及社会面广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的大规模串联聚集,并引发社会连锁反应,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造成严重危害和损失,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3.3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较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的事件;
(3)阻断城市交通或铁路、国道、高速公路等重要干线和交通枢纽、导致2小时以上停运,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阻挠、妨碍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8小时以上停工的事件;
(4)造成10人以下受伤,对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
(5)学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出现较大规模的集访、绝食、静坐等行为,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
(6)参与人数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7)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应对的事件。
3.4一般群体性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
(2)学校校园网上出现较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3)参与人数30以上、1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4)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造成较大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5)已出现跨市、区(县)或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一般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群体性事件;
(6)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一般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4预防预警机制
4.1预防及预警信息收集
4.1.1预警工作机制
县级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制订针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有效的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
对可能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强化情报信息工作,扩大信息收集的范围,增强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信息传报的效率,报送信息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4.1.2预警信息
(1)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
(2)聚集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或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发生在单位内部的表达共同意愿的聚集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扣押有关人员或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的;
(4)其他人民内部矛盾引起、尚未出现过激行为、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现场开展工作、化解矛盾的群体发生行为。
4.1.3及时预警
对可能属于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群体性事件的预警信息,县级有关部门及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获取信息后应及时报告县政府,最迟不超过1小时,并由县政府负责向市政府报告。
4.1.4预防机制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应当避免因决策不当或者失误而侵害群众利益,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及时总结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的经验教训,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分析、研究。县委县政府信访部门和基层组织及相关社会团体要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开展相关咨询,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及时化解矛盾和不稳定因素,从源头上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4.2预警行动
县级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
4.2.1情况属实的: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有关部门在迅速上报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规定的权限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并考虑事件可能的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订相应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根据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措施,并视情况安排人员、物资、资金和技术装备,防止事态扩大。
4.2.2情况不能迅速核实的: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有关部门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查,并上报县政府。
5应急响应
5.1响应程序
5.1.1启动阶段
(1)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迅速报告县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并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启动各自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并将处理工作及时上报县政府。
(2)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群体性事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报请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做好处置工作。县政府成立全县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省、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或省、市工作组的指示和要求,指挥、协调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做好情报信息、行动处置、新闻宣传、政策法规等工作。
5.1.2现场处置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发现场后,按照各自分工迅速开展处置工作。
(1)县、镇(街道)两级人民政府的主要任务:
统一组织、领导事件的处置工作,统一调用有关部门的人员、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准备器械和其他物资等资源,指令有关职能部门到现场开展相关工作。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应及时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报告省政府,再由省政府决定重大处置措施。
主要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了解引发事件的起因和有关情况,提出工作方案,直接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并带头与有关部门负责人面对面做群众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
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责成有关职能部门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据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错误;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讲清道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引导和教育群众知法守法。
异地聚集的,群众来源地政府应当劝阻本行政区域的群众,并指派有关负责人率领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疏导、化解和接返工作。事发地政府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教育和返送工作。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都要切实负起责任,参与事件处置,不得推诿。
(2)事件涉及部门、单位的主要任务:
主要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疏导、劝解工作,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渠道及正当的申诉方式,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主要负责人直接与群众代表对话。迅速研究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提出解决方案,努力妥善化解矛盾。
(3)公安机关根据党委、政府决定,可依法实施下列职权:
采取严密措施,切实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依法迅速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现场事态的发展;保护党政军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搜集并固定事件发生现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适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向现场人员明示告知;对事件中违法犯罪的人员以及插手事件的敌对分子,依法打击处理。
调动武警部队参与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当严格按有关程序办理。
对参与处置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群体性事件,必须上报省公安厅,经省公安厅请示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5.2信息报送和处理
5.2.1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全县各类群体性事件,涉及的有关镇(街道)和县级部门必须立即上报县政府(最迟不超过1小时);重大和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信息由县政府立即上报市政府(最迟不超过2小时)。
5.2.2县级有关部门、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派员到现场核查、了解、研究并续报有关信息。
5.2.3信息收集和报送应做到及时、客观、准确。
5.2.4信息报送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2)事件的经过、参与人员数量和估计的人员伤亡数、财产损失情况;
(3)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4)事件发展趋势的分析、预测;
(5)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5.2.5信息报送形式:
可通过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传真、计算机网络等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5.3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
5.3.1严格按照中央关于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必要时按程序报批后公开报道,或者经批准,由县主要媒体作适当报道,引导舆论。
5.3.2重大事项信息发布的组织工作,在县政府及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委宣传部会同参与处置的县级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
5.3.3一般事项的信息报送工作,经全县应急指挥部或县政府授权,由参与事件处置的县级主管部门、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
5.3.4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遵守纪律的原则。对国内外歪曲报道或造谣攻击的,及时组织有针对性的驳斥和澄清。
5.4后期处置
5.4.1 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报请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同意及时终止处置行动,展开善后工作。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应指挥、协调政府各部门和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开展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伤亡群众的救治及其他善后处理工作,积极恢复社会秩序。同时,要继续做好群众工作,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兑现,消除可能导致事件反复的不安定因素,进一步做好化解工作,并加强跟踪和督查,防止事件反复。公安机关要加大对社会面的巡逻控制,做好调查取证,对群体性事件中的有关违法人员依法进行打击处理。
5.4.2县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开展事件的损失评估工作,认真剖析引发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专门报告上报。
5.4.3根据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参与处置的县级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提出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自预案。县政府将视情提出修改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视情提出修改或补充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1)建立、健全并落实群体性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有关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2)县经信局应组织、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有关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6.2物资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应建立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物资储备制度。车辆、武器警械、防暴及照明、灭火等设备、器械实行专人保管和维护,满足处置需要。物资储备应存放在安全、交通便利的区域。
6.3资金保障
预防和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及疏散、安置参与人员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县财政局根据处置需要和省、市财政部门有关突发事件财政保障的规定,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需的资金保障。
6.4人员保障
县政府组建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门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县公安民警、武警、医疗卫生人员、应急民兵及有关专家组成。
6.5培训保障
积极组织开展应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现场指挥人员及队伍的指挥和技能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提高各单位协同处置、合成作战和快速处置能力,进一步增强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形成比较完善和规范的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充分做好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处置力量的培训保障工作。
6.6法律保障
县政府法制办及时研究和提出修订完善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涉及的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为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7附则
7.1奖励与责任
县政府及相关成员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情况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在预防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给以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是全县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制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应当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本预案3至5年进行一次更新和修订。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泸县府办函〔2016〕15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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