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8-07-24 15:50:00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泸县府发〔2018140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泸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724


泸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疫情,规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条例。

1.3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预防为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原则,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做到“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3.1自行启动,密切配合。突发IIV级重大动物疫情后,各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立即按照预案规定,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动物疫情工作。

1.3.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道)负责扑灭辖区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县级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3.3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镇(街道)和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和应急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镇(街道)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3.4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意识;落实防控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落实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制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少损失。

1.4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县突发的可能给畜牧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2 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2.1 监测

2.1.1 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机制,建立县、镇(街道)、村三级疫情监测网络,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健全重点疫病监测制度,分析隐患信息,预测疫情发生的可能性。对可能发生疫情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1.2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疫情监测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疫情时,应立即向兽医主管部门、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2.1.3 县农林局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认定为临床可疑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报送县政府,并根据县政府工作安排逐级报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必要时,请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人指导采样。

2.2 疫情确认

2.2.1 现场临床诊断。接到疫情报告后,农林局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兽医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必要时可请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专家协助诊断。

2.2.2 省级兽医实验室确诊。对疑似病例或症状不够典型的病例,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认定为确诊病例,同时将病料送国家参考实验室复核。

2.2.3根据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的最终确诊结果,确认动物疫情。

2.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4级:突发Ⅰ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突发Ⅲ级(较大动物疫情)和突发Ⅳ级(一般动物疫情)。

2.3.1突发Ⅰ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县与省内19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与相邻9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县与相邻4个以上省市连片发生严重疫情。

3)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3.2 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县与相邻的任何市(州)发生疫情,或与4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县与任何一个相邻市(州)或与市内相邻的4个以上县(市、区)同时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县与相邻19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我县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5)农业农村部或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3.3 突发Ⅲ级(较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县与相邻1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县与相邻1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县与相邻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县与相邻4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

5)市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2.3.4 突发Ⅳ级(一般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新城疫等一类动物疫病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2.4 预警

县农林局根据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预警级别。

2.5 报告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要立即向县农林局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2.5.1 疫情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县农林局负责县域范围内动物疫情的报告和管理工作;基层畜牧兽医站负责本镇(街道)辖区内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官方兽医、村级防疫员和取得诊疗许可证的乡村兽医,以及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向县农林局报告疫情。

2.5.2 疫情报告程序和时限

县农林局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2名以上有资质的兽医人员赶到现场诊断。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报送县政府,并根据县政府工作安排逐级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必要时,应及时通报卫等有关部门。

2.5.3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临床症状、免疫情况、死亡数量、是否有人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联系方式等;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时,还需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病理变化和诊断等情况。

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由县政府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县委联系领导任副指挥长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农林局、县文体新广局、县卫计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扶贫移民局、县政府应急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泸县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农林局,由曾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孝芳同志任副主任,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防制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工作的决策和部署,指挥和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制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制定防制政策,督促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防制措施。

3.2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农林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建立防疫物资储备库,组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专家组和应急处置队伍;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组织对疫点内病畜(禽)及按规定扑杀的易感动物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并对封锁期内疫点、疫区开展消毒工作;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开展疫情监测、预报和流行病学调查;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同时,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县卫计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负责酒店、宾馆肉类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由县农林局提供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县发改局: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转报及安排。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动物防疫经费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县公安局: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病畜(禽)及规定扑杀易感动物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有相关法律法规指定管理部门的产品除外),参与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协助兽医部门好动物防疫监督和按指挥部的要求关闭疫区交易市场;查处取缔非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

县交通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道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消毒;为优先运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品提供保障。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单位: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通信保障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需要,在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做好相关工作。

3.3 日常管理机构

县农林局负责县域范围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基层畜牧兽医站负责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3.4 应急专家组

县农林局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专家组,具体职责: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技术工作。

3.5 应急处理机构

3.5.1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疫区实施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灭源及紧急免疫等工作。

3.5.2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开展现场临床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进行指导。

3.5.3应急队伍:县农林局成立泸县动物疫情应急中队,负责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应急中队要加强日常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规律,结合实际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按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继续扩散可能性小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疫情的镇(街道)接到疫情通报后,要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辖区内发生,并服从县政府和县农林局的统一指挥,支援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突发Ⅰ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突发Ⅱ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时,县政府在省、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4.2.2 突发Ⅲ级(较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1)县政府根据县农林局的建议,启动县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必要时,向省、市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开展如下工作: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②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等设备设施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③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县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封锁疫区导致中断省道、国道等干线交通的,报请省政府、国务院决定;

④在县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⑤组织铁路、公安、交通、兽医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⑥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组织镇(街道)、村、社等基层组织开展群防群控;

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供应,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县农林局组织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初步判认,按照规定分别向县政府、市农业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请求省农业厅对疫情发生地进行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指导,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开展如下工作:

①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②组织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④负责对县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⑤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⑥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⑦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情况、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县农林局指导各镇(街道)开展如下工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工作;

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和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③开展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灭源、紧急免疫和按规定采集病料等工作。

4.2.3 突发Ⅳ级(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县政府根据县农林局的建议,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农林局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县政府或和市农业局报告。必要时请求市、省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4.2.4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疫情区域的疫情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分析当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等环节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做好公路、铁路等交通的动物检疫监督工作。

4.3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接种相应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终止时限为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对该疫病的监测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突发Ⅰ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突发Ⅱ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突发Ⅲ级(较大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厅报告。

突发Ⅳ级(一般动物疫情),由县农林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农业局、省农业厅报告。必要时请求省、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农林局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报县政府,同时报告市农业局。

5.2 奖励

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程序予以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5.5 抚恤和补助

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交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5.7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农林、卫、财政、交通、公安、县政府应急办等部门要积极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和保养工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县、镇(街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队伍,组织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处置工作。应急队伍由农林、卫、公安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2.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人员及物资的运送。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计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配合卫计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农林局应建立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各类物资主要包括: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剂、消毒设备、防护用品。

6.2.6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各镇(街道)应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6.3 培训和演练

县农林局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中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和演练。内容包括:

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2)动物防疫和野生动物保护等法律、法规;

3)个人防护知识;

4)有计划的举行演练,提应急处置能力。

6.4 社会公众宣传教育

利用多种媒体,对群众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7.2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农林局牵头制订,经县政府批准印发实施。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各镇(街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实际,组织制订本镇(街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县农林局备案。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农林局负责解释。

7.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泸县府办发〔201418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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