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场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场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18〕143号
有关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泸县场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泸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5日
泸县场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全县场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泸县场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新村聚居点污水处理设施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县城管执法局是城镇污水处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县场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建设和管理。
县环保局是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达标排放。
县住建局是城镇排水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场镇排水系统及其管网建设。
县发改局是制定污水处理费征收价格的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核定场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县财政局是污水处理资金的行业主管和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场镇生活污水处理费收支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第四条 场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后,依照规定移交给第三方运营单位统一运营。
第二章 镇(街道)管理责任
第五条 各镇(街道)负责污水管网的维护管理,建立管网巡查及管网垃圾清运等长效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管网日常维护工作,依法打击破坏行为,确保管网及泵站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 各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酒类企业、屠宰场废水等涉水企业的监督管理,严禁其废水未经处理私自接入污水管网。
第七条 各镇(街道)负责对居民和其它用水单位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及时督促收缴单位上交县财政。
第三章 运营单位责任
第八条 运营单位全面负责污水处理的达标排放和安全管理的责任,建立内部生产管理、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并严格落实。
第九条 运营单位应加强管理、技术人员的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安全管理水平,增强管理和运行的能力。
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建立规范的操作流程、岗位职责,制订运行记录、安全管理、停运申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运行考核等制度。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水质检测化验制度,每月至少检测1次进水、出水水质,如实向县环保局报送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负责场镇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水达标排放;同时负责污水管网提升泵站的维护和维修,对不达标排放的,由县环保局对运营单位依法处罚;对造成污染事故的,追究运营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发现污水处理厂进水突然减少或者管网破损、泵站堵塞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报县城管执法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
第四章 监督监测和考核
第十四条 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负责对运行情况现场巡察,对一级场镇每月1次,二级场镇每季度1次;重点检查设施运行、安全管理、在线监控、处理水量、台账记录等情况,并做好巡察记录。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依法进行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设施无故停运或运行不正常的;
二、污水直排、偷排的;
三、在线监控设施不正常的;
四、其它需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依法处理的问题。
第十六条 对监督性监测不达标的,按照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并对监测指标超标的扣减运行费用,1个指标超标1倍扣1万元。
第十七条 加强对进水异常情况的排查,严厉打击未达到预处理标准的酒类企业和屠宰废水进入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县环境监测站对污水处理厂每季度开展1次监督性监测;监测报告作为处罚和运行经费补助的依据。
第十九条 监测考核指标:对场镇污水处理厂监测考核5个指标:COD、总氮、氨氮、总磷、PH;对其余指标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对每个场镇污水处理设施每半年开展1次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监测结果作为考核和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用的拨付,由运营公司每月提出申请,县城管执法局审核水量,县环保局审核水质,县财政局审批后予以拨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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