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
通 知
泸县府办发〔2018〕113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泸县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5日
泸县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7〕67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顺利实施的通知》(川财税〔2017〕1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保障水资源安全、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战略需要,对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任务的重要性,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全力做好相关改革试点工作。
二、试点时间
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为保障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建立政府主导,财政、地税、水行政主管部门齐抓共管、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成立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任组长的县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排部署全县试点工作,研究决定重大工作事项,统筹推进工作进度,督促工作开展与落实。县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根据各成员单位分工和实际工作需要抽调人员组成,县财政局局长朱大清兼任办公室主任。
县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张文杰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杜作文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 邝小波 县政府办主任
朱大清 县财政局局长
许毓勇 县地税局局长
田 伟 县水务局局长
(二)明确部门职责。
1.县财政局:牵头制定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牵头组织协调试点工作;牵头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跟踪反馈试点工作动态及实施后财政收入变动情况;测算分析试点对财政经济的影响,并联合地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试点工作政策和成效进行评估;配合成员单位处理突发事件等。
2.县地税局:负责更新、完善水资源税税源信息;完善水资源税纳税人基础征管数据台账;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纳税人及税务征管人员培训和辅导;做好政策解读及宣传工作;做好试点实施后的水资源税征管各项工作;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处理水资源税申报征收管理方面的突发事件;负责水资源税征管及税负变化评估。
3.县水务局:负责向地税部门交接水资源费档案资料;配合地税部门完善水资源税纳税人基础征管数据;及时传递取水许可登记和信息;做好年度取用水计划和实际取用水信息管理;处理取用水量核定方面的突发事件;负责水资源税对促进节约用水和规范水资源管理的评估。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水资源税征管基础工作。
1.完成水资源费档案资料交接。
按照“属地移交”的原则,县水务局或其他承担水资源管理职能的部门应确保按时全面完成辖区内水资源费档案资料交接工作。对符合取水许可延续条件和取水许可补办条件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要尽快做好延续和补办工作,可为其拟定取水许可临时管理编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传递给地税部门,地税机关据此及时更新、完善水资源税税源信息。
2.进一步清理并规范取水许可。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再次开展辖区内取用水户的清查工作,彻底摸清取用水底数,建立取用水户名录,完善前期移交的取用水户信息。对无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证无效的取用水户要及时进行清理调整,尽快区分情况、分类办理、简化手续。
3.切实加强取用水户档案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税部门要按照“一户一证一档”的原则,实行分户建档,逐步规范和完善取用水户档案资料。
4.完善取水许可登记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取水许可登记系统管理,将取水许可审批信息按要求录入全国取水许可登记系统;县地税部门要主动对接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补正纳税人缺失信息,完善水资源税纳税人征管台账。
(二)建立健全水资源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地税部门要加强有关纳税人的取水许可、年度取用水计划、实际取用水量、纳税申报等方面信息共享,加强涉税信息比对与清查,通过信息比对发现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申报期结束后,地税部门应将纳税人的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传递的取用水信息进行比对,并针对比对中的疑点信息及征管过程中的相关问题,适时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核查。
(三)建立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应急工作机制。
财政、地税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本着分级负责、依法规范、职责明确、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建立健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应急工作机制,负责协调并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中发生的突发事件,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确保紧急情况下有序处理各类水资源税事项。财政、地税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值班领导和值班员,由专人负责收集、分析、监控、预警突发事件的异常信息及异常信息的确认报告。
(四)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7〕67号)文件有关要求,在改革试点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经费支出由县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保障。
(五)加强水资源费清缴工作。
试点实施后,预缴的水资源费由原收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退还,对缴费人欠缴、缓缴或延期缴纳的水资源费的由具有水资源费相应征管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18年3月1日前足额征缴。
(六)做好水资源税政策评估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跟踪掌握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运行情况和整体效果,及时对水资源税政策、水资源税征管及税负变化、实施水资源税对促进节约用水和规范水资源管理影响等工作进行评估,密切关注改革试点期间出现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意见建议,并按季度形成专报及时向市级有关部门和县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七)强化宣传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纳税服务热线等各种媒介,宣传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稳定社会预期,积极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和舆论环境。认真组织税务征管人员水资源税培训,使之熟练掌握并有效执行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开展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培训,使纳税人尽快适应新的纳税环境和征管方式,以确保我县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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