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泸县府发〔2018〕11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县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60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市关于集中力量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保障”的原则,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到2020年,建立健全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确保全县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更加有力,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全面,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监护保护制度更加科学,儿童关爱机制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保障对象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主要包括: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指携带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重病、重残儿童。指因自身患病、残疾导致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主要包括:达到《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残疾的儿童;符合大病保险范畴相关规定,达到我县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患病儿童;
(四)特困供养儿童。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儿童;
(五)贫困家庭儿童。指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城乡低保家庭中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
三、工作任务
(一)强化基本生活保障。严格落实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事实孤儿救助保障措施;特困供养儿童16周岁以下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和重病重残儿童、贫困家庭儿童按程序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困境儿童给予临时救助。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民政部门按规定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卫计局、县残联、县财政局〕
(二)加强医疗康复保障。将困境儿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对重病、重残和贫困家庭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孤儿、特困供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个人缴费标准第二档给予全额资助。对享受城乡低保家庭的儿童,住院治疗费用根据个人实际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的70%予以救助,一个年度内同时享受一般疾病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的,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2万元;对享受城乡医保的艾滋病儿童、重病重残儿童,符合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救助范围的,合规医疗费用剩余部分可再次报销,封顶线为10万元。将社会散居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于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障碍和肢体残疾、孤独症儿童,加快建立康复救助制度和辅具专项补贴制度,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对于家庭特别困难儿童可适当放宽救助年龄。做好重残儿童的救助帮扶和残疾儿童权益保护工作,为重度听障儿童免费实施助听器适配及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和术后康复训练;组织为贫困脑瘫、肢体残疾儿童提供免费康复训练。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及建档立卡扶贫对象一般贫困户生活补贴政策的,按标准给予保障。鼓励和支持为困境儿童投保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优先做好困境儿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卫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扶贫移民局、县残联〕
(三)完善教育保障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要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对于可以正常就学的困境儿童应按照“应读就读”“应补尽补”原则,全面落实“三免一补”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在发放中职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再给予每生每学期500元的生活补助;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给予每生每学年学费、生活费补助各2000元;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的初高中毕业未升学青年进行免费职业培训。对于残疾儿童,要建立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支持保障体系。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建立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鼓励慈善组织开展公益慈善助学活动。〔牵头单位:县教育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扶贫移民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残联〕
(四)筑牢监督保护制度。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对存在监护缺失的家庭要进行排查梳理和监护干预。对于父母(含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对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进行养育。对于决定执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被处罚人或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和救助保护机构的兜底作用,对其收留抚养或临时监护的儿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各类合法权益。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公安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信息。严厉打击操纵、胁迫、诱骗和利用残疾儿童或未成年人敛财以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单位: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卫计局、县残联〕
(五)优化儿童关爱机制。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关爱保护“监测预防、发现报告、评估转介、帮扶干预”四位一体反应机制,加强政府各职能部门工作衔接,及时监测、发现、处理困境儿童权益受侵害事件,根据实际情况为困境儿童提供行政保护、司法干预、替代照料、教育帮扶、医疗救治、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保护服务。要充分发挥职工之家、留守学生之家、妇女之家、家长学校等现有平台优势,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关爱、维权、心理疏导等服务,帮助他们克服成长过程中出现的生理、心理偏差,引导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康复训练机构和康复服务技术人员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帮助,完善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制度,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及早顺利回归社会,开展服刑人员子女帮扶工作,提高困境未成年人心理矫正专业化水平;要积极动员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健全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和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工作机制,推动其第一时间回归家庭。对寻亲无着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和打拐解救儿童,依法临时安置在流入地或解救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符合长期安置条件的,依法及时办理落户、入学等手续,帮助其正常生活和入学;畅通收养渠道,对符合条件、一年内寻亲无着的打拐解救儿童,依法通过收养安置。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工组织、志愿者组织、企业和社会爱心人士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公益项目、开展志愿服务等途径共同关爱、服务困境儿童。〔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六)构建保障工作网络。建立县级困境儿童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县级儿童救助、福利机构和有关公共服务机构要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服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团县委、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困境儿童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安全保护机制。建立儿童福利督导工作制度,制定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职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每名困境儿童建档立卡、实行动态管理,畅通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办理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护等事务,认真落实各项救助政策。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1名专(兼)职儿童福利主任,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监护指导、心理疏导、权益维护等日常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心理服务体系,设置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七)加强服务能力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健全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满足监护照料困境儿童需要。要优化和调整财政资金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更加有力支撑。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专业人才培训,优先招录专业化人才和社会工作者充实到儿童保障服务机构,不断提升儿童福利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将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中的教师和医务人员分别纳入教育、卫生计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并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培养培训、教学研究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加快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完善村(社区)困境儿童基本信息档案,建立多部门联合的困境儿童基础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开展有针对性的救助保护工作。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实施公益项目、志愿服务活动。〔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卫计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关工委、县残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重点民生工作安排。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将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逐步拓展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的范围和内容,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
(二)加强部门协作。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积极协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各项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加强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构的建设和监管,建立儿童福利工作指导和服务体系。财政部门要支持做好困境儿童资金保障工作。检察院、法院、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司法等部门要将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纳入本部门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工作落实。残联、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团体要发挥好组织优势,积极参与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体系建设。
(三)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困境儿童成长的舆论氛围。要引导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慈善捐赠、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困境儿童关爱活动。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组织协调职责,加强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导致重大失误、发生恶性事件的单位和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相关部门要充分履职,落实职责分工,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落到实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或相应职责,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确保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落到实处。县民政局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泸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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