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17〕334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泸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0日
泸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完善建设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建立预防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设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施工合同总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县人社局指定银行缴存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市政、交通、国土、环保、水利、电力、通讯、天然气等行业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第四条保证金管理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由财政补助,群众集资,通过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实施的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水利、市政基础、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工程项目所在镇(街道)负责收取和管理保证金。
第二章保证金的缴纳
第五条建设施工企业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按照县人社局核定缴纳标准,将保证金足额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县人社局出具的保证金缴纳通知方可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六条保证金缴纳标准和方式:建设施工企业保证金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缴纳,实行差异化缴存办法,缴存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含本数)。保证金可以现金或银行保函方式缴存。
(一)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并且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银行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实行实名制管理,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企业,免于缴纳保证金。
(二)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次年新开工建设项目保证金缴纳比例为3%。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必须按不低于工程项目合同价款的5%缴纳保证金,并且视情况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1.2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
2.被我县或上级相关行政部门纳入“黑名单”或重点监控的企业;
3.首次进入泸县建筑市场的企业;
4.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推行第三方担保制度。推行银行保函第三方担保制度,允许企业以泸县范围内银行保函方式缴存保证金,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提交银行保函的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出具保函的商业银行应及时在保函额度内垫付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保证金缴存提供资料:
(一)项目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复印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四)工资支付承诺书。
第四章保证金的动用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动用保证金发放工资:
(一)建设施工企业存在拖欠工资行为且无能力支付,经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建设施工企业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经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实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企业逾期未改正或责任人逃避责任的;
(三)建设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其他被认定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第十条动用保证金,由建设施工企业或业主单位办理提取保证金手续,在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一条建设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动用保证金的,应当自动用之日起30日内按动用的保证金数额补足保证金。逾期未补缴的,不予竣工验收,由县人社局责令改正,并列入建筑业不良记录“黑名单”。
第十二条动用保证金不足以全额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不足部分由建设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清偿欠薪责任。
第五章保证金的退还
第十三条保证金退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业主单位公示。工程竣工后,建设业主单位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程款支付、工资支付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二)建设施工企业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施工企业提供相应资料到县人社局申请退还保证金。
(三)保证金退还。县人社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实行现金缴存的,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不含利息),实行银行保函担保的,终止保函。
第十四条退还保证金提供资料:
(一)退还保证金申请;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三)工程验收合格证明;
(四)工资发放明细表;
(五)工资发放情况公示;
(六)业主单位出具的《无农民工工资拖欠证明》;
(七)缴存保证金票据(原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工资保证金账户在指定的银行开设,实行专户管理。县人社局建立保证金管理台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挪作他用。未按本办法管理保证金,造成资金流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向人社局定期通报新建工程项目信息,督促企业按规定缴存,确保应缴尽缴。工程项目未缴存保证金开工建设,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交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保证金收缴、管理、动用、退还过程中擅自减免、违规挪用,或者未按规定退还保证金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2018年1月20日起施行。原《泸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作废。施行期间,国家、省对保证金管理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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