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14〕174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省气象局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泸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8日
泸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实施意见
一、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通过对各镇(街道)、各单位的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准备落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监测、报告、应对能力,从而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各镇(街道)应积极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鼓励大中型企业、中小学校、车站、医院、宾馆、酒店、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申报认证。
三、县气象局、县应急办负责组织各镇(街道)、大中型企业、中小学校、车站、医院、宾馆、酒店、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进行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
四、申请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气象灾害警报点或气象工作站,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期间有可以24小时值班的工作场所;
(二)各镇(街道)、各单位明确1名分管领导和至少1名气象信息联络员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有安全的避难场所,可在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安置转移人员;
(四)有1个或1个以上可实时监测当地天气状况的气象监测设施,并能向县气象局进行数据传输;
(五)有多种渠道(设备)接受县气象局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并能与县气象灾害预警中心保持通信畅通;
(六)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如在公众场所设置自动接收、播放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装置(包括广播、显示屏等);
(七)有面向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五、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程序:
(一)凡要进行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的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报县气象局初审;
(二)县气象局经现场调查核实后,签署评估意见报县政府应急办审核;
(三)凡具备合格条件的镇(街道)、单位,将被认定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达标单位。
六、获得认证的单位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将吊销认证,收回认证证书和标志。
七、通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的镇(街道)、单位,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有突出成效的,县政府将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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