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州医药产业园入驻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州医药产业园入驻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14〕60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泸州医药产业园入驻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4日
泸州医药产业园入驻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泸州医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入驻项目质量,规范项目入驻落地行为,更好地为企业入驻、建设和管理搞好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县有关规定,结合医药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重点发展以中药、化学制药、生物制药、医疗器械、医药包材、保健品化妆品为主的医药产业。
第三条 泸州医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对入驻企业行使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服务。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四条 入驻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入驻单个供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且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以上;用地创税率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亩·年。国内500强医药企业、投资5亿元以上项目或创税率20万元/亩·年的项目优先入园。
第六条 项目建设应服从园区建设规划,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建设指标符合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的要求。
第三章 入驻程序
第七条 项目引荐。对有意向到园区投资的项目,由招商引荐单位或人员会同县投促部门对引荐项目进行了解、洽谈、实地考察,形成初审意见并提交以下资料送园区管委会组织评审: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园区管委会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项目会审。
(一)项目评审组召开会议对项目集中评审。
(二)经园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后交县医药园区发展领导组审查。
第九条 签订项目入驻协议。完成项目审查后,由县政府与投资业主签订正式合同。
第十条 项目入驻落地。根据入驻协议,由园区管委会安排项目入驻落地工作。
第四章 退出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 具备开工建设条件而3个月内无故不开工建设的,由国土部门按该宗出让土地价款的1‰收取违约金,且该企业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对用地闲置一年的,按出让土地价款的20%,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用地闲置两年以上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对总投资额、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贡献率以及各项建筑控制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和合同约定的,给予不超过2年的整改期,并按土地总价款的20%征收履约保证金,整改期内停止享受合同约定的所有优惠政策。整改期内整改不到位的,没收履约保证金,且县政府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非不可抗拒因素,连续停产达半年以上且无法恢复生产的,县政府可解除合同并收回项目用地,由企业自行处置其闲置资产。
第十五条 入驻企业因市场等原因不能满负荷生产,部分闲置厂房需对外租赁的,应租赁给同类型企业或者相关的配套企业,并报经县政府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 入驻企业整体转让或股权转让须经县政府同意后按法定程序办理;企业合并、分立、停业及注销等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县政府,经同意后,进行债权债务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驻园区的生产企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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