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15〕40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根据《泸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泸市府发〔2014〕4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泸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现将本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0日
泸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试 行)
为加强我县水资源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31号)、《泸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试行)》(泸市府办发〔2014〕43号)、《泸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泸市府发〔2014〕44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制度,“三条红线”控制指标、水资源管理实时监控系统、政府考核评价“三大体系”。2014年,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1.68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降低12%,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45以上,主要江河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50%以上;2015年,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1.82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降低15%,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46以上,主要江河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50%以上;到2016年末,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1.94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降低22%,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47以上,主要江河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62%以上。到2020年,水资源管理各项指标达到全国较高水平,用水效率和效益显著提高,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经济社会发展用水保障能力大幅度提升。
二、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一)严格控制区域用水总量。建立县、镇(街道)二级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严格限制高耗水、高污染项目,优先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产业发展。积极探索建立水权制度,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二)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划要求,按照流域和区域统一制定规划,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和综合效益。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河流水电开发规划、重大产业布局以及泸县经济开发区、泸州医药产业园区等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布局,应当按照《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8号)要求进行水资源论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制定完善相关实施细则,科学论证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
(三)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对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矿井取(排)水用于生产的以及矿井非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
(四)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各镇(街道)事处要依法制订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重点做好水库、水电站防汛、抗旱应急调度预案。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工程应当根据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同意的调度运行方案和取用水计划进行取水发电,确保下泄流量达到规定控制指标。
(五)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采矿排水(疏干排水)应当依法征收水资源费。依法规范机电井建设审批管理,限期关闭在城市规划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控体系,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加强地下水回灌管理,严禁污染、恶化地下水质行为。
(六)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建立健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票款分离”(部门开票、银行缴款、财政统管)制度,水资源费按规定实行就地缴库。严格执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范围,依法按时、计量、足额征收。加强水资源费使用监督检查,确保水资源费按规定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
三、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
(一)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部门配合协调,完善节水体制和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节水型农业、工业和服务业务的相关政策和办法,稳步推进城市公共供水阶梯水价改革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快实施泸县节水型社会建设,积极开展节水重点县创建工作。
(二)强化用水管理。研究制定泸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对超计划、超定额取用水的,按规定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根据各地水资源等综合条件,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农作物种植结构,避免加剧用水供需矛盾。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首先考虑节水要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应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严格执行节水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三)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完善农业节水工程措施,重点推进中小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着力解决工程不配套、渠(沟)系建筑物老化、渗漏损失大、计量设施匮乏等问题。加强末级渠系建设,加快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在有条件的地区大力推广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在化工、白酒、造纸、火电等重点行业开展节水型企业创建活动,不断提升企业用水效率。加大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开展节水示范单位、小区、学校等节水载体建设工作,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着力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鼓励发展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
四、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
(一)严格水功能区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辖区内除国家重要水功能区以外的其他水功能区的划定工作,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细化落实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严格执行水功能区水质监测、评价技术标准和规定,加强对流入我县境内4个全国重要水功能区的中小河流,以及跨县、区交接断面的水质水量监测和评价,开展水功能区达标考核。
(二)强化水污染防治工作。各镇(街道)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限污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快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泸州市实施方案》的贯彻实施。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加强农业减排,突出面源污染控制,实施农村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改善水环境质量,防治江河水库富营养化,有效提高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
(三)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化管理。加快城市污水管网建设,限期拆除城市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原有公共排污口。加快实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县级以上城镇备用水源。
(四)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在有关规划编制、水资源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中,注重保障生态流量,提出生态流量管理目标和要求,并严格落实有关措施。水电站延续取水许可时,应确定生态下泄流量值。加强水资源保护,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开展水库和水源地水质达标建设,实施水资源保护工程,实现清水入江河湖库。加强水源地、湿地周边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提高蓄水保水能力。
(五)做好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根据区域水资源禀赋、水环境条件和产业发展布局,积极探索各具特色的水生态建设模式,推进重点示范工程项目,及时总结经验,突出示范效应。开展河流健康评估,探索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
五、推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落实
(一)加强对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县政府将对各镇政府(街道办)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经县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及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镇政府(街道办),县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三)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抓紧制定用水总量统计管理办法,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及时准确发布水资源公报等信息。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提高取水户计量设施安装率。加快实施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项目建设,逐步建立水资源监控平台。加快水质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
(四)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水资源管理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资金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支持力度,对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节水型社会建设、水资源监管能力建设、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等给予重点支持。
(五)加强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加强水资源管理机构、人员和装备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水平,打造一支能适应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的水资源管理队伍。
(六)健全制度和强化监督。利用各种媒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水资源节约、保护等宣传教育活动,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水资源执法,构建稳定和谐的水事秩序。
(七)本方案试行期一年。
附件:1.县级部门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表
2.县级部门制度建设与措施落实任务分解表
附件1
县级部门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表
序号 | 项目 | 2014年 控制目标 | 2015年 控制目标 | 2016年 控制目标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一 | 用水总量 | 不超过1.68亿立方米 | 不超过1.82亿立方米 | 不超过1.94亿立方米 | 县水务局 |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农林局、县统计局 |
二 |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 | 不低于12% | 不低于15% | 不低于22% | 县经信局 | 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统计局 |
三 |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 不低于0.45 | 不低于0.46 | 不低于0.47 | 县水务局 | 县农林局 |
四 | 重要江河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 不低于50% | 不低于50% | 不低于62% | 县环保局 |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农林局、县水务局 |
附件2
县级部门制度建设与措施落实任务分解表
项 目 | 序号 | 分 项 | 主要内容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
用水总量控制 | 1 | 严格控制区域取用水总量 | (1)建立辖区内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和年度用水总量管理 | 县水务局 |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招商局、县住建局 | |
(2)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 县水务局 |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招商局、县住建局 | ||||
(3)限制高耗水、高污染项目,优先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产业发展。积极探索建立水权制度,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 县发改局 | 县经信局、县招商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水务局 | ||||
2 | 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 | (1)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的要求,按照流域和区域统一制定规划,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和综合效益。 | 县水务局 | 县发改局 | ||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河流水电开发规划、重大产业布局以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布局等,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与区域和流域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 县发改局 | 县经信局、县招商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水务局 | ||||
(3)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制度,科学论证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 | 县水务局 |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 | ||||
用水总量控制 | 3 | 严格实施取水许可 | (1)对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矿井取(排)水用于生产的以及矿井非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 | 县水务局 |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招商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工商局 | |
(2)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 | 县发改局 | 县经信局、县招商局 | ||||
4 | 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 | (1)依法制订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重点做好水库、水电站防汛、抗旱应急调度预案。 | 县水务局 | |||
(2)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 | 县水务局 | 县交运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 | ||||
(3)水力发电工程应当根据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同意的调度运行方案和取用水计划进行取水发电,确保下泄流量达到规定控制指标。 | 县水务局 | 县经信局 | ||||
(4)区域水资源调度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等服从经批准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 | 县水务局 | |||||
用水总量控制 | 5 | 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 | (1)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 县国土局 | 县水务局 | |
(2)依法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限期关闭在城市规划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 | 县住建局 | 县水务局、县国土局 | ||||
(3)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控体系,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 | 县水务局 | 县住建局、县国土局 | ||||
(4)加强地下水回灌管理,严禁污染、恶化地下水质行为。 | 县环保局 | 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水务局 | ||||
6 | 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 | (1)建立健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票款分离”(部门开票、银行缴款、财政统管)制度,水资源费按规定实行就地缴库。 | 县财政局 | 人行泸县支行、县水务局 | ||
(2)严格执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范围,依法按时、计量、足额征收。 | 县水务局 |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质监局 | ||||
(3)加强水资源费使用监督检查,确保水资源费按规定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 | 县财政局 | 县水务局、县审计局 | ||||
用水效率控制 | 7 | 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 (1)加强部门配合协调,完善节水体制和机制。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节水型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的相关政策和办法。 | 县水务局 |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农林局、县商务局 | |
(2)稳步推进城市公共供水阶梯水价改革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 县发改局 | 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农林局、县水务局 | ||||
(3)及时修订完善泸县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并加快实施。 | 县水务局 |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农林局、县商务局 | ||||
(4)积极开展节水重点县(区)创建工作。 | 县水务局 |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农林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 ||||
8 | 强化用水管理 | (1)研究制定泸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 | 县水务局 |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农林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 | ||
(2)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对超计划、超定额取用水的,按规定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 县水务局 |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 ||||
(3)根据各地水资源等综合条件,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农作物种植结构,避免加剧用水供需矛盾。 | 县农林局 | |||||
(4)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首先考虑节水要求。 | 县水务局 | 县住建局 | ||||
(5)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应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 县住建局 | |||||
(6)严格执行节水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 县质监局 | 县经信局 | ||||
9 | 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 | (1)完善农业节水工程措施,重点推进中小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着力解决工程不配套、渠(沟)系建筑物老化、渗漏损失大、计量设施匮乏等问题。加强末级渠系建设,加快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在有条件的地区大力推广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 | 县水务局 | 县农林局 | ||
(2)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在化工、白酒、造纸、火电等重点行业开展节水型企业创建活动,不断提升企业用水效率。 | 县经信局 | 县水务局 | ||||
(3)加大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开展节水示范单位、小区、学校等节水载体建设工作,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着力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鼓励发展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 | 县住建局 | 县商务局 | ||||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 | 10 | 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 (1)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辖区内除国家重要水功能区以外的其他水功能区的划定工作,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 | 县水务局 | 县环保局 | |
(2)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细化落实水质达率控制目标。 | 县水务局 | 县环保局 | ||||
(3)严格执行水功能区水质监测、评价技术标准和规定,加强对流入我县境内4个全国重要水功能区的中小河流,以及跨市、县、区交接断面的水质水量监测和评价,开展水功能区达标考核。 | 县环保局 | 县水务局 | ||||
11 | 强化水污染防治工作 | (1)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限污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 | 县环保局 | 县水务局 | ||
(2)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加强农业减排,突出面源污染控制,实施农村河道环境综合整治。 | 县环保局 | 县经信局、县农林局、县水务局、县住建局 | ||||
(3)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 | 县住建局 | 县环保局 | ||||
(4)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 | 县水务局 | 县环保局 | ||||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 | 12 | 加强饮用水源保护 | (1)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加快实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 | 县环保局 | 县水务局 | |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化管理。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 | 县水务局 | 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农林局 | ||||
(3)加快城市污水管网建设,限期拆除城市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原有公共排污口,建立县级以上城镇备用水源。 | 县住建局 | 县环保局、县国土局 | ||||
(4)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环保局 | 县住建局、县水务局 | ||||
13 | 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 (1)在有关规划编制、水资源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中,注重保障生态流量,提出生态流量管理目标和要求,并严格落实有关措施。水电站延续取水许可时,应确定生态下泄流量值。 | 县水务局 | 县环保局、县国土局 | ||
(2)加强水资源保护,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开展水库和水源地水质达标建设,实施水资源保护工程,实现清水入江河湖库。 | 县水务局 | 县农林局 | ||||
(3)做好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工作。 | 县水务局 | 县级各有关部门 | ||||
(4)推进河湖健康评估。 | 县环保局 | 县农林局、县水务局 | ||||
(5)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 县发改局 | 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 | ||||
其他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 14 | 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 逐级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建立考核工作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依据。 | 县水务局 | 县级各有关部门 | |
15 | 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 | (1)抓紧制定用水总量统计管理办法,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及时准确发布水资源公报等信息。 | 县水务局 | 县统计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农林局 | ||
(2)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提高取水户计量设施安装率。 | 县水务局 | 县质监局 | ||||
(3)加快实施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项目建设,逐步建立水资源监控平台。 | 县水务局 | |||||
(4)加快水质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 | 县环保局 | |||||
其他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 16 | 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体制 | 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加大财政资金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支持力度。 | 县财政局 | 县发改局、县水务局 | |
17 | 加强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 | (1)加强水资源管理机构、人员和装备建设,完善管理制度。 | 县水务局 | 县委编办、县财政局 | ||
(2)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管理人员水平。 | 县水务局 | |||||
18 | 健全制度和强化监督 | (1)利用各种媒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水资源节约、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强化社会监督。 | 县水务局 | 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县文广局 | ||
(2)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 | 县水务局 | 县委编办、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 | ||||
(3)严格水资源执法,构建稳定和谐的水事秩序。 | 县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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