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代建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泸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06-13 15:54:49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代建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14〕9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泸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代建管理实施办法》已经修订完成,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3日


泸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代建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实现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工期”四大控制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预算内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含国家、省、市、县、镇补助)、政府融资和建设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非盈利性城镇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包括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的各类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等项目。

第三条 泸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建管中心)为泸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代表县政府行使业主在投资建设工程方面的有关职能,具体负责政府性投资占主体的非盈利项目(特殊项目除外)建设过程中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县发改、财政、国土、住建、审计、监察、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或参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建管中心负责项目财评总投资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经县政府批准,委托项目管理公司实施社会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200万元以下及其他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除县政府指定由县建管中心代建外,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指项目的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具体指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

第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项目招投标制、监理制、项目责任制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分阶段管理,前期工作由建设单位完成,项目立项后由县建管中心完成代建工作。建设期间由县建管中心负责总协调工作。

第九条 工程项目立项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与县建管中心签订“代建管理协议书”。

第十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完善全部建设手续,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一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地勘、设计缺陷确需变更或地质条件变化及不可抗力自然因素等经专家论证和会审确需追加投资的,由建设单位决定并完善报批手续后,交由县建管中心向施工单位发出变更指令后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工程款的支付按《泸县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资金收付暂行办法》执行。县级部门的项目,县建管中心按合同约定,审核工程进度后按程序报批,由县财政局将工程款支付给施工单位;各镇的项目,县建管中心凭《授权委托书》,由县财政将上级资金按进度划拨到县建管中心。自筹资金部分应按《代建协议》同比例划拨到县建管中心,由县建管中心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给施工企业,镇人民政府要书面承诺,确保自筹资金到位。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建管中心向建设单位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一)完成项目的选址、勘察、设计、规划许可、消防、立项等相关工作。

(二)建设单位可委托县建管中心组织预算,若建设单位未委托县建管中心预算的,则预算须经县建管中心审核后才能报送县财评中心。

(三)负责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水、电、路”三通等相关工作。

(四)负责项目资金的落实。

(五)协助县建管中心实施项目代建工作;指定专人参与工程各环节的监督。

(六)监督县建管中心按规划设计进行建设。

第十五条 县建管中心责任和义务

(一)参与建设项目的地勘、设计等前期工作。

(二)组织编制项目招标文件,组织工程招标代理、监理及施工招标。

(三)签订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监理和施工合同;办理建设项目施工手续。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各责任主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对在建项目的工程投资、质量、进度、安全实行全面监督管理。

(五)项目完工后,由监理组织施工、设计单位初验;由县建管中心按程序组织相关部门及各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

(六)竣工验收后,完成项目建设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报县审计局审计,报县住建局备案,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建设档案资料。


第三章 管理经费及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费按照工程项目合同价为基数,分段计算建设项目管理费。具体标准: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部分,工程项目管理费为1.5%;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工程项目管理费为1.2%;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工程项目管理费为1%;1亿元以上部分,工程项目管理费为0.8%。工程项目配套费按照工程项目合同价为基数,分段计算工程项目配套费。具体标准: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工程项目配套费1.5%;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工程项目配套费为1%;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工程项目配套费为0.8%。工程项目管理费由县财政局纳入年初预算,严格监管,工程项目配套费根据工作需要由县财政足额保障。重点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可对县建管中心实施单项奖励。

第十七条 县建管中心严格控制项目投资,提高政府工程项目投资效益。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结算后,投资结余资金按照《泸县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泸县财投〔2011〕10号)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预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等,由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凡依法应招投标而不招投标以及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招投标手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人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挪用截留建设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由县财政部门依法追缴被挪用截留的资金,并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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