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
泸县府发〔2012〕143号
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8〕4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完善财政预算体系,优化国有资本配置、促进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推动国企改革和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要保持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也要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下同)之间的相互衔接。 (三)独立编制,全面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独立预算编制,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实施。
三、收支范围
(一)收入范围
1.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3.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其他收入。 (二)支出范围 1.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其他支出。 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将部分企业上缴国家的利润用于社会保障支出。 四、编制和审批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进行安排,不列赤字。 (二)县财政局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各相关部门、企业需密切配合。
(三)县财政局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相关单位。
五、预算执行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县财政局收取,企业按规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由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报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四)年度终了后,县财政局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六、职责分工 (一)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收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二)国有企业:组织实施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负责组织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重大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的实施。县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办法,各预算单位和企业要认真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和办法,紧密配合,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本意见从2012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泸县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3日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