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13〕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泸县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2日
泸县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处理劳资纠纷,切实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欠薪引起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川办发[2012]70号)精神,规范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欠薪应急周转资金是为了解决因企业主拖欠职工主要是农民工工资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而垫付的职工临时生活费或路途费的应急周转资金。
第三条 欠薪应急周转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管理。县级欠薪应急周转金由县财政安排落实,资金额度不少于200万元,由县财政局进行管理;各镇的欠薪应急周转金由各镇本级财政安排落实,资金额度不少于50万元,由各镇人民政府进行管理。
欠薪应急周转金作为特殊用途的专项资金,列入财政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如因为核销造成资金不足的,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及时补足。
第四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用于由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管辖受理、并已经立案依法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案件中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吃、住、行的困难补助,保障被欠薪劳动者基本生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查证属实,可以启用欠薪应急周转金:
(一)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隐匿或逃跑,致使劳动者被拖欠工资一时难以清偿,且影响生活的;
(二)企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工资或部分拖欠工资但一时难以变现,致使劳动者被拖欠工资难以清偿而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企业进入破产、解散、被撤销清算程序,且现有资产不足以偿付拖欠工资,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第六条 启用欠薪应急周转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批。
启用县级欠薪应急周转金用于垫付被拖欠劳动者工资,要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查证确认,经县政府领导批准后列支。
各镇启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应经各镇主要领导同意,由各镇欠薪应急周转金列支,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各镇可结合实际,具体制定垫付标准。
第七条 经县政府相关领导和各镇主要领导批准,欠薪应急周转金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或各镇负责发放,并严格按规定对领取对象进行审核。
欠薪应急周转金发放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各镇向县财政局报送相关凭证,包括欠薪应急周转金发放人员花名册(具领取人签名)、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农民工所在企业拖欠工资立案和查处的相关资料,以及欠薪应急周转金申请垫付审批手续。
第八条 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的每人垫付额不得超过我县最低月工资标准额。
第九条 经过审批启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劳动者工资存在缺口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进行补足。
第十条 各镇启用镇级欠薪应急周转金代垫劳动者工资后,资金仍存在缺口的,经过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可向县级欠薪应急周转金申请借款,用于垫付劳动者工资。
各镇向县级欠薪应急周转金申请借款的,在清偿工作结束后,由各镇在30日内安排资金偿还。超过30日内未归还的,由县财政局按借支的数额在各镇财政经费中直接扣还。
第十一条 启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发放劳动者工资后,如企业暂不具偿付能力,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同意后,出具限期偿还承诺书。企业逾期未偿还垫付资金或者企业资产一时难以变现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通过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参加债权人会议等方式督促企业及时偿还垫付欠薪应急周转金款项。相关处理欠薪纠纷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等,应协助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偿垫付的款项。属人民法院执行资产到位或拍卖所得资金,应先行偿还应急周转金。
第十二条 启用欠薪应急周转资金垫付劳动者工资后,县、镇两级财政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周转资金额度,及时安排资金将垫付的金额补足。
欠薪应急周转金作为专项资金,年终结算后结转下年使用,列入专用基金分专账明细核算。
第十三条 欠薪应急周转资金属应急预案机制,不对外公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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