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来源:泸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04-28 18:13:04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15〕71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涉农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现就有关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做好项目规划、储备和申报

(一)认真做好项目规划。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国家涉农政策和投资方向,准确把握各部委规划,及时与国家和省市相关部门汇报衔接,认真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挖掘和编制支撑规划的重点项目。县农工办、县发改局等部门要给予协助和指导。

(二)建立涉农项目储备库。各项目主管部门及镇(街道)要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农业、农村发展重点,每年6月前提出次年涉农建设项目的初步方案,经相关主管部门预审后,由县委农工办牵头组织进行决策咨询,对符合政策要求和发展规划的项目,分类归入县级涉农项目储备库,并于11月前将涉农项目储备库相关情况反馈给各镇(街道)。由县委农工办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在项目规划、立项报批等环节提出整合涉农项目资金方案,报县涉农项目整合管理领导组审定。

(三)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向上申报项目原则上应当从县涉农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各部门要积极争取县内储备的涉农项目纳入国家和省的建设规划“盘子”。凡是纳入国家和省的建设规划“盘子”的项目,要及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根据具体项目审批或核准流程报批。凡是争取到中央、省级项目资金的,根据县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工作经费补助并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二、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一)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涉农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事后评价等阶段,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涉农工程建设项目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涉农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前期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并承担项目法人职责。项目法人的负责人应依其职责对本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建设单位主要领导是项目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整个项目的廉政工作负总责。

(三)严格执行招投标制。涉农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应依法实行招投标(比选)。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比选)。涉农建设项目的预算控制价应按《泸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接受评审。禁止肢解工程,规避招标。

(四)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涉农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供应应依法订立合同。合同签订前,中标单位应当依照招标文件规定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中标人履约情况的跟踪、考核,对不能够履约的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五)严格执行监理制。涉农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监督职责。县住建、水务、交通、农林等部门要建立完善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强化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与施工企业(中标人)串通虚报工程量的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

(六)严格执行项目公示制。项目建设期间,建设单位要在项目建设区和受益区对项目投资、工程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技术标准、建设工期等内容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在项目建设地点设立公告牌,将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人员的姓名、执业资格证书等信息向公众公示。项目竣工后,要在项目建设地点设立永久性标识,将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负责人及项目责任人等信息向公众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各主管部门和县监察局检举和投诉涉农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严格项目发包管理。严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不符的(特殊情况已按更换程序办理的除外),视同转包,应依法严格查处。项目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八)严格合同涉及人员管理。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涉农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实行智能人面识别系统考勤制度。对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不到场的,严格追究违约责任;对建设单位不实行合同涉及人员考勤制度的,严格行政效能问责。投标文件确定的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确需更换的,应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所更换人员必须为本单位职工,其从业资格不得低于中标承诺条件。

(九)严格工程质量和签证管理。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相应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严格材料进场核验制度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做好现场详细记录和隐蔽工程签证。未经过隐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隐蔽工程,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十)严格工程量确认和竣工验收管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实地测量、丈量数据对已完工工程进行工程量确认,要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以虚报工程数量等手段,套取项目资金。项目竣工后,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要按程序组织验收,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要求。

(十一)完善工程后期管护。根据各涉农工程项目不同特点,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维修”的原则,落实管护主体。具体由农业、水利、国土、交通等行业部门制定完善项目后续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三、加强涉农建设项目资金监管

(一)严格控制工程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项目实施方案确需变更的,须以书面形式报请项目原审批单位或县涉农项目整合管理领导组批准后实施,同时将变更审批情况报县委农工办备案。涉及工程量变更增加投资的,应严格按照泸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报批。

(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设资金必须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涉农项目资金拨付实行报帐制和直拨制,并严格按工程进度、合同约定和质量要求进行拨付。

(三)加强工程建设审计。涉农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审计监督制度,对政府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应当实行阶段跟踪审计(工程收方、隐蔽工程验收等)。需实行阶段跟踪审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签订施工合同之前书面告知审计部门。建设单位按规定在项目初验或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结(决)算资料并报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在竣工决算未获批复之前,建设单位的专门负责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四、强化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一)强化项目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涉农项目的日常监管。每年由县监察局组织各项目监管部门至少开展1次重点涉农建设项目专项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曝光、市场禁入处理。

(二)强化建设单位违法责任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工、改变建设标准和扩大投资规模,应招投标(比选)而未依法组织招投标(比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行为的,以及人为造成质量低劣、工期延误、确认工程量不实、工程事故等导致政府投资受损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强化中介机构违法责任追究。工程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审计等中介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和预算、预算评审、结(决)算审计等进行咨询服务时,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导致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禁止其3年内从事县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服务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强化质量安全事故责任。涉农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行政负责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强化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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