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划分方案》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划分方案》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16〕3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园区管委会:
《泸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划分方案》已通过泸县第15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5日
泸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划分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明确监管任务,实现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有效强化基层政府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实现大气、水和土壤等环境质量的改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四川省网格化环境监管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关于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精神,以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为切入点,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大气、水、土壤、农村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为全力打造靓丽、和谐新泸县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县、镇(街道) 两级人民政府的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通过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对各辖区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
二、网格建立
县环保局负责综合督查玉蟾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园区管委会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实施和运行情况;县级有关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下级部门落实网格内的环境监管职责。
(一)网格体系
县政府负责构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县、镇(街道、园区)的两级网格,并落实相应管理措施。有条件的镇、街道可结合工作任务将所辖的村、社区划为第三级网格。
(二)网格划分
1.一级网格:以县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政府,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县级相关部门为责任单元,按所明确的职责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2.二级网格:以镇(街道)行政区域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镇(街道)政府,按所明确的职责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二级网格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成立环保机构,配备环保工作人员,保障办公设施和工作经费。
3.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结合环境监管任务,视情况将村(社区)设为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村(居)委会主任为三级网格内的第一责任人,指定一名村(居)委会成员为环境保护员,在二级网格的指导下开展网格化环境保护监管工作。
4.工业集聚区:泸县经开区、泸州医药产业园作为二级网格进行管理,其他工业集聚区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划定。各镇政府还可结合自身环境承载能力和环境监管任务,将其他环境敏感区域设为网格纳入日常监管。
(三)网格职责
1.一级网格。主要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任务,发现、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上报辖区内环境保护方面违法信息,完成上级网格责任主体(市政府)和责任单元(市级有关部门)安排或应协助完成的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负责监督二级网格责任主体(镇、街道)、工业集聚区及本级网格内责任单元(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县级相关部门)履职情况,并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价。
本级责任单元职责:负责完成本级责任主体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并收集下一级网格报送的信息,形成具体意见上报。
2.二级网格。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经开区管委会和泸州医药产业园管委会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本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明确环境监管工作机构和任务,配备必要的监管人员,建立与上级网格的联动机制,制定本辖区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方案,统筹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力量,牵头解决辖区内各类环境保护信访问题,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和越级上访事件;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巡查工作,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建立污染源基础数据库,认真填报相关配套表格,及时更新并上报县级网格领导机构办公室。同时负责研究解决本片区内环境保护疑难问题,及时发现并制止辖区内破坏生态环境、排污企业、环境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等环境违法行为,并调查处理或协助调查处理,向一级网格报告有关情况。
本级责任单元职责:负责接受本级责任主体信息,及时梳理、汇总、上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或建议。
3.三级网格。负责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对网格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发现违法排污问题及时制止、上报;负责调节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负责辖区内秸秆禁烧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发现辖区内发生污染及出现新的污染源,要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及时向镇政府和环保部门反映群众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泸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图见附件1。
4.网格成员。
(1)环境保护机构或人员
一级网格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本级网格日常环境监管工作,按规定开展污染源巡查和各类执法检查,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理本级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和上级交办案件等,按要求公开监管信息;对需多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区域执法的,及时上报本级网格责任主体组织实施;统一监督各监管工作组工作。
二级网格和工业集聚区等网格环境保护机构:负责排查并及时发现、制止、上报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协助上级网格工作。
三级网格环境保护人员:负责协助上级网格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纠纷和违法案件等,及时了解、发现、制止、上报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等。
(2)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
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和本级网格主体单位划分的环境监管职责,承担网格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防治、资源保护等环境监管工作。对发现的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或者立即上报本级网格责任主体调查处理。
(四)网格要求
1.实行“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并进行公开公示。
2.建立责任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各级网格之间层层签订责任状,横向部门之间加强协调联动,认真履行职责。
3.构建环境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并完善涵盖所有污染源的“一源一档”制度。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完善各级网格内污染源档案,并保持动态更新。
(五)网格运行
1.巡查。上级监管工作组要对下一级网格的工作进行督查,对责任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级网格要对照职责,按规定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
2.查处。及时责令整改环境问题,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级部门管辖的,要及时报告同级网格责任主体,按规定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同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
3.反馈。上下级网格主体和成员间要信息互通,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回复,并按要求公开。
4.评价。各级网格每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研究改进措施,自评结果要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六)网格监督
1.上级监督。上级网格要督查下级网格的日常运行情况,责令下级网格责任主体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2.公众监督。鼓励各级网格设立环境监督员,负责牵头协调组织各界代表等对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主体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予以监督。
3.舆论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曝光环境违法行为,追踪查处结果,参与环境监管工作。
三、县级网格(一级网格)划分
(一)网格划分
泸县县级网格(一级网格)共划分二级网格22个,分别为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及泸县经开区、泸州医药产业园。各网格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网格长。
(二)组织机构
成立县级网格(一级网格)日常运行领导机构,成员名单见附件2。
(三)网格主体和成员职责
泸县网格主体和成员职责见附件3。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各镇政府、街道办、有关园区管委会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深入研究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
(二)体系建立。各镇政府、街道办、有关园区管委会要根据本方案,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监管网格划分方案报县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各镇政府、街道办、有关园区管委会要定期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县环保局,县环保局汇总后上报县政府。
(三)全面实施(2016年1月起)。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正式运行。各镇政府、街道办、县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工作流程和工作任务,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确保辖区环境安全。各镇政府(街道办)、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园区管委会要在每年12月5日前向县环保局报送网格化监管工作总结,县环保局汇总后上报县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一是加强指导督导。县网格化领导小组,指导和监督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的建立、实施和运行情况。二是强化组织协调。各镇政府(街道办)、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园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进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相关工作的落实。
(二)建立机制。一是各镇政府(街道办)、有关园区管委会要建立管理保障制度,制定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在网格化环境监管中的职能,出台考核评价办法及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二是要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移交移送等制度,提高环境监管效能。三是要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按要求公开相关工作情况。
(三)提升能力。一是各镇政府(街道办)、有关园区管委会要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相关部门综合预算,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二是要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业务培训,各镇(街道办)尤其要加强二、三级网格监管责任人员业务能力的指导和培训,适应监管工作任务要求。三是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综合执法,充分借助各部门现有网格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
(四)强化责任。一是严格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二是建立严格、科学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权责一致、能力与责任相匹配等原则,实事求是健全网格监管责任追究机制,科学合理界定追责情况与免责情形,对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实施问责。
附件:1.泸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图
2.县级网格(一级网格)日常运行领导机构成员名单
3.泸县网格主体和成员职责
附件1
泸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流程图
县环保局 (一级网格成员) |
县级部门 (一级网格成员) |
镇政府、街道 (二级网格) |
两个工业园区 (二级网格) |
县本级直接负责 的环境监管工作 |
各镇、街道环保办 (二级网格成员) |
镇政府相关部门 (二级网格成员) |
村(居)委会 (三级网格) |
县政府 (一级网格) |
指导 |
指导 |
舆论监督 |
公众监督 |
排污企业 |
辖区面源 |
信访案件 污染纠纷 |
环境安全隐患 突发环境事件 |
违法企业 |
监管 |
监管 |
附件2
县级网格(一级网格)日常运行
领导机构成员名单
网 格 长:薛学深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网格长: 李 亮 县委常委、副县长
成员单位: 李高和 县委常委、医药产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张福荣 县政府党组成员、经开区管委会主任
陈 佳 县发改局局长
蒲云贵 县经信局局长
朱大清 县教育局局长
陈 华 县公安局副局长
陈 进 县财政局局长
张怀华 县国土局局长
李清华 县住建局局长
黄修中 县交通局局长
廖理洪 县水务局局长
曾一洴 县农林局局长
王映权 县畜牧局局长
李祖春 县商务局局长
游书勇 县文体新广局局长
龙维平 县卫计局局长
沈中良 县环保局局长
周 宇 县统计局局长
杨 成 县安监局局长
徐泽刚 县食药监局局长
童执全 县工商局局长
刘光会 县质监局局长
罗小平 县城管局副局长
王 斌 玉蟾街道办主任
李诗兵 福集镇镇长
陈晓波 得胜镇镇长
吕 彬 天兴镇镇长
钟 伟 牛滩镇镇长
敬 衍 海潮镇镇长
周明海 潮河镇镇长
詹定敏 云龙镇镇长
宋东升 兆雅镇镇长
万绪友 云锦镇镇长
谯 峰 奇峰镇镇长
雷鑫平 太伏镇镇长
张 焱 玄滩镇镇长
钟成贵 百和镇镇长
曾 奎 立石镇镇长
郑晓波 石桥镇镇长
先小科 嘉明镇镇长
胡洪斌 喻寺镇镇长
张文杰 方洞镇镇长
熊豪德 毗卢镇镇长
县级网格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承担网格监管体系日常运行有关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沈中良同志兼任。
附件3
泸县网格主体和成员职责
一、一级网格主体职责
(一)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主要承担下列职责: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制定并实施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环境、污染防治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根据国家、上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制定实施本辖区环境保护目标;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每年向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负责对本辖区突出环境问题综合整治,组织所属相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严格环境准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统筹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与保护运行管理,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贫瘠化、地面沉降,防止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它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扩展,推广动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兽药及动植物生长激素;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组建应急处置队伍,开展应急演练,当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规划、建设城乡环保基础设施,组织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建立监督参与平台,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一级网格成员职责
(一)县环保局职责:负责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专项规划、行动计划等相关规划;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规定;组织实施环境经济政策;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依法征收排污费;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开展执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开展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并制定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负责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组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负责对电磁辐射污染、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放射性污染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组织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依法对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监督管理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排污行为,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示范创建工作;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和指导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及个人监督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开展先进适用环保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负责调查和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协助地方政府处理环境污染事故;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调查与评估工作;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年鉴,发布环境质量公报;负责相关环境信息的公示、公告。
(二)县发改局职责: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空间布局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确定发展布局;提出符合环境保护的经济发展、价格调控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组织拟定发展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节能降耗工作,控制“两高”(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协调和推进全县清洁生产工作,参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制定落实差别电价、火电环保电价政策,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以及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的价格政策;审批的重大项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三)县经信局职责:负责执行符合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升级、行业准入等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编制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督促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省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推进淘汰落后产能;组织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工业循环经济;负责油品升级、油气回收工作;监管石油炼制企业按期完成升级改造工作;参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落实工业结构调整计划和措施;负责做好优质煤的储备;负责工业高耗能、高污染燃煤锅炉的改造、替代工作,协同发改部门开展对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措施的落实;核准、备案的项目应符合产业政策的要求,项目单位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县住建局职责:加强县城绿化建设,提高人均公园绿地面;制订城镇污水规划;负责组织城乡规划的编制,并征求环保部门的意见;将城区娱乐业、餐饮业等专项规划中的重点设施布局纳入城乡总体规划;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城乡建设及城市发展空间布局规划,保证规划依法实施。负责对其主管的湿地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进行监督管理;推进城镇雨污分流,提高污水收集率;负责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县公安局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对交通噪声和广场、公园、街边、家庭室内产生的干扰居民生活的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淘汰黄标车、老旧车;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拘留处罚;依法查处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妥善处置因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六)县财政局职责: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环境保护预算,将重大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项目优先纳入财政预算计划,统筹安排环境保护资金;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逐年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组织研究和实施相关财政政策,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有关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七)县国土局职责: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负责国土开发和督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依法取缔非法矿山开采等行为;牵头抓好国有收储土地扬尘管控,严格落实裸露地面绿化、硬化和覆盖等防尘措施;会同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开展土壤污染修复工作;未提供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项目,不予核准采矿权;负责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情况进行监督。
(八)县交通局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会同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实施港口、码头、船舶及交通干线污染治理,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船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公路建设工程污染防治和管理;协助公安、商务部门加强老旧营运车辆报废的管理;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环境污染防治和管理。
(九)县水务局职责: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划定水功能区划,严格依法审批江河湖库排污口的设置;负责水土流失的预防及治理工作;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统一监管,对不具备条件设置砂石堆场的采砂点不予审批或予以取缔;参与水生态保护,负责湿地生态补水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应急处置水污染突发事件;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配合住建部门对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违规排污口进行取缔;严格水源热泵等取水审批,保护地下水资源。
(十)县农林局职责:负责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加强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指导和管理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做好秸秆禁烧工作;负责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防治进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及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业环境监测、评价和生态农业建设;配合环保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外来入侵有害生物的监测防控;负责组织编制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对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和恢复森林、湿地、沙化土地的典型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水源涵养区,沙尘暴策源地等生态脆弱区的生态环境;负责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石漠化防治、湿地保护、陆生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等工作。
(十一)县畜牧局职责:组织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负责制定养殖业发展规划,依法划定禁养区、禁建区(限养区);协助环保部门对规模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进行预防和治理,组织实施畜禽养殖业节能减排项目;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对养殖业及养殖区的环境污染整治和监管,调处养殖环境污染纠纷;负责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防治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污染环境。
(十二)县卫计局职责:负责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对自来水厂出厂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配合和支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违法行为;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应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会同环保部门开展环境污染事故对公民健康造成影响程度的调查与鉴定;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根据国家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及研究结果,协助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十三)县安监局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负责对矿山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排除环境安全隐患;负责牵头处理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及纠纷。
(十四)县统计局职责:负责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统计数据,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依照统计法律法规,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负责提供国家城市环境综合定量考核、污染减排等环境保护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能源、国民经济统计指标,为考核提供依据。
(十五)县商务局职责:负责严把进口商品环境保护准入关口;推进流通领域各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加强批发零售企业节能降耗(含限塑)、老旧汽车报废回收拆解和更新、再生资源回收以及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的监督管理,防止产生污染;加强车用燃料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车用燃料违法销售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油品升级工作;负责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中对外资的产业引导,依据环保部门对项目的审核意见实施项目准入审查;配合环保部门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协调解决有关环境保护问题;负责执行国家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协助环保等部门对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行审查。
(十六)县文体新广局职责: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协助环保部门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落实电磁辐射设施申报登记及污染防治措施;牵头或配合环保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污染纠纷进行调查处理。
(十七)县教育局职责:负责将环境保护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加强环境保护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负责组织督促“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在重大空气污染条件下,负责组织对污染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实施保护性措施。
(十八)县工商局职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变更、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从事小餐饮经营服务的,或在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建筑物底层和内部设立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以及安全隐患的餐饮、加工、娱乐、宾馆等经营场所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环境保护监管工作。
(十九)县质监局职责:负责对环检验境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用于环境监测的计量器具计量检定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参与因锅炉等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调查处理;负责对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原辅材料、配料行为的查处;负责油品、燃煤质量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执行车用燃油标准、油品标准、供热计量标准等。
(二十)县食药监局职责:参与食品药品生产、加工单位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环保部门对食品药品生产、加工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十一)县城管局职责:负责牵头开展城区道路扬尘治理,进一步提升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会同公安交警等部门开展严禁脏车入城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城区噪声、煤油烟等污染环境综合执法;制定环卫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及附属设施的监管;合理选址建设弃土消纳场,并落实防尘等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县政府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的相关工作任务。
三、二级网格主体职责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监管工作,监督辖区内企业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修复。
(二)园区管委会职责: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园区规划范围内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园区编制的有关专项规划,在专项规划草案审批或上报前,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健康和财产安全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对园区内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实施限期治理;协助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污染企业;建设园区污染集中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园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信访投诉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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