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补助水平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提高补助水平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社〔2011〕34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补助水平的通知》(泸市府发〔2011〕27号)要求,经县政府第57次常务会研究,同意调整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为: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10元/人/月调整为240元/人/月;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300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由53元调整为65元。
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确保2011年11月底前将提高补助水平的资金发放到位。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