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担保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来源:泸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03-31 09:27:34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担保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泸县府办函〔2014〕20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泸县担保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31日


泸县担保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泸县担保审查委员会(简称担审会)科学决策、民主管理、高效运行的作用,明确担审会及其组成人员的工作职责,防范担保风险,促进担保机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泸县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政策性担保公司。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担审会,是泸县政策性担保评审的议事机构,对县政府负责,主要职责是为担保项目及重大担保事项提供评审意见。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担保项目是申请人向担保机构提出的融资性担保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非融资性担保。本规则所称重大担保事项是指在保项目风险防控、担保代偿债权核销以及应当提交担审会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担审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也可由主任指定其他成员召集。担审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六条 出席担审会会议的人数不少于2/3。经担审会主任同意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七条 担审会成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事先报告会议召集人,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第二章 担保项目受理规则与程序


第八条 担保对象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泸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并在泸县境内注册登记、依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组织以及个人。

第九条 担保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担保对象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近三年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2.担保对象为有限公司且为非涉农行业,注册资本低于100万元或上年入库税金低于100万元的;3.担保对象为个人独资企业且为非涉农行业,所有者权益低于200万元或上年入库税金低于100万元的;4.担保项目为镇级项目且镇政府未按要求签署推荐意见和出具承诺函的;5.担保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未按要求签署推荐意见的;6.不具备担保行业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的。

第十条 担保项目受理程序。1. 申请对象向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填写完善的《泸县担保申请暨审批表》;2. 担保机构对《泸县担保申请暨审批表》按本规则第九条第2、3、4、5项进行形式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3.已受理项目,担保对象按要求提交相应资料后交由担保机构初评,初评不合格的限期补正。担保项目受理至初评合格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4.初评合格的项目,由担保机构提交独立调查组,独立调查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介入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5.对符合规则的申请对象,独立调查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6.对未予受理或担保程序终止的申请对象,条件具备时可以重新启动担保程序。

第三章 重大担保事项受理规则及程序


第十一条 在保项目存在风险的,由担保机构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报担审会评审。

第十二条 担保代偿债权符合法定核销的,由担保机构提出,报担审会评审。

第四章 担保评审规则及程序


第十三条 初次提出申请的担保项目,按本规则规定评审,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经评审,按相应程序报批。1.担保对象为国有经营性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的;2.属于国家、省、市规定的小额担保贷款范畴的;3.属于国家、省、市支持的农产担保贷款,且申请额在100万元以下的;4.可以不经担审会审查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 续保项目符合下列条件,可以不经担审会评审,由行业分管副县长签注意见后,递担审会主任审核,报县长审批。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初次提出申请。1.担保对象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且生产经营未发生重大变化;2.担保对象提供的反担保措施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或虽发生实质性变化但能提供价值相当的方式予以置换的;3.原担保资金投放在泸县。

第十五条 担保项目评审最高额限制1.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万元,对集团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原则上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2.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非融资性担保,其担保标的物价值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对集团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非融资性担保的,其担保标的物价值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3.上年度入库税金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省、市酒类小巨人企业,最高额限制按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担审会成员对议事项目采用书面记名投票进行表决。表决分为同意、不同意和复议三种。对涉及金额的评审事项,投同意票的,应当注明同意金额。对报审材料不足以支持结论,尚需进一步核实调查的,可投复议票。

第十七条 对评审未表决通过的事项,可以进行复议,但同一年度单个评审事项只能复议一次。

第十八条 对于评审通过担保项目,担审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会议纪要及已签署担审会意见的《泸县担保贷款申请暨审批表》递交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应在收到前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呈请分管副县长及县长审批。对于评审通过的重大担保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所有事项县长有否决权,县长审批意见为评审流程最终意见。

第五章 评审责任

第二十条 担审会坚持集体评审、民主决策原则,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评审程序,不得诱导或压制不同意见。对于不负责任的成员,应及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经评审通过并最终审批通过的评审事项,相关部门、担保机构应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

第二十二条 担审会成员认为本人参加某项评审可能有利害关系,应主动说明情况,由担审会主任决定是否回避。担审会主任可以另行指定相应人员参会。

第二十三条 担审会评审工作实行保密制度,严禁将会议过程及投票细节以任何形式透露给客户或其他人。

第二十四条 担审会成员在担保评审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担保机构工作人员在调查、审核等程序中因不负责任、工作失职、徇私舞弊等原因造成担保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并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第二十七条 担审会原有相关制度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泸县担保申请暨审批表(新增)

2.泸县担保申请暨审批表(续保)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