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泸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04-09 09:42:07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14〕146号


各镇人民政府:

《泸县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9日


泸县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对各镇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完成年度消防工作情况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县消防安全委员会于每年12月底前组织对各镇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年度集中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县人民政府。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内容以国家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市、县人民政府文件以及县人民政府与各镇人民政府签订的消防工作责任书为依据,包括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目标任务四部分。

第六条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第七条 消防工作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按得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本辖区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责任事故的;

(二)本辖区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火灾事故的。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进行通报。

第十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得评为全县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优秀等次。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镇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经县人民政府审定的考核结果抄送县委组织部,作为对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对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自查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县年度消防工作部署情况研究制定。

第十六条 消防工作考核年度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消防工作考核标准



附件

消防工作考核标准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制订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完善,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

认真分析研判,准确把握火灾发生的规律特点和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难点,因地制宜,分类管理。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完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制订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规划或年度计划。

深入开展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家庭、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景区活动,深入推行“家庭消防安全”活动、“社区平安使者”计划,发动消防志愿者参与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深入辖区所有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居住小区、旅游景区等都要设立消防安全宣传橱窗或消防安全宣传站点。

开展各行业、各领域的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公共消防设施

科学编制并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或协助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

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项保障。

政府领导责任

将消防工作纳入本镇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会工作机制,对本镇消防安全形势和重点工作加强专题研究,协调解决重大消防问题。

每年初制定消防工作意见,明确工作任务,年底实施消防工作考核,每年向县政府专题报告本地消防工作情况。

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绩效管理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严格督查考评。

建立并落实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奖励制度。

镇政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督促所辖社区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经费保障

健全消防经费投入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安全需求相适应的

保障机制,保障本地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建立并严格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

评分标准内涉及定量的工作以当年县政府与各镇政府、各单位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为准。

每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按实际情况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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