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泸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12-03 17:20:50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14〕179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近几年来,我县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有所抬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事故逐年上升。2010年2月18日晚上8时,在奇峰镇共和村7社程基林家发生一起烟花燃放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初步统计,近4年来,全县烟花爆竹非法运输、储存、燃放共造成1人死亡,16受伤,有5人眼睛失明,安全形势极为严峻。为预防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形势稳定,现就切实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

烟花爆竹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几年来,全县烟花爆竹燃放事故多发,各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县烟花爆竹经营公司要充分认识当前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的严峻性,保持清醒的头脑,克服麻痹大意,切实增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强化源头治理,加大打击力度,确保不发生烟花爆竹安全事故。

二、落实责任,强化监管

各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要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24284-2009)、《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等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政府负责”的原则,把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层层落实。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泸县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要在每个片区确定一个连锁店负责人为片区安全员,负责所在片区所有烟花爆竹连锁店、零售网点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片区日常安全检查,督促零售网点安全隐患的整改,提供打非线索,积极主动配合安监、公安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打非工作,认真做好片区内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工作。县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在旺季工作中要认真抓好专业燃放队伍管理,确保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

(二)落实各镇(街道)属地监管责任。各镇(街道)在春节旺季前要认真组织镇相关部门、村、社负责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监管工作,把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凡单位和家庭焰火燃放B级烟花金额在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或烟花发数在500发以上5000发以下)的,应当报当地政府和派出所进行备案,由片区安全员组织安排专业燃放人员进行燃放。加大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确保本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

(三)落实县公安局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责任。结合泸县烟花爆竹的燃放安全形势,加强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的审批、监督管理。在泸县境内,家庭焰火晚会燃放应严格遵守焰火晚会燃放作业规程(GB24284-2009),家庭焰火晚会燃放不含礼花弹的烟花≥5000发规模的,以及舞台焰火、架子烟花等要求进行审批的,必须按大型焰火燃放行政许可程序由公安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燃放。加大非法生产、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侦查、打击力度。

(四)落实安监部门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环节的监管力度,一旦发现非法经营、违规违法储存将依法予以严惩。

三、部门联动,严格执法

县安监、工商、公安、供销、质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连锁店、零售网点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强化烟花爆竹经营进货、运输、储存、配送、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对“三无”产品、伪劣产品和装药量过大、超标准违规烟花爆竹的,要一律查封收缴,为保证查封、收缴产品储存安全,对查封收缴的产品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扣押于县烟花公司专用仓库妥善储存,经办案机关和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集中销毁。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严防出现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黑”市场;对违反规定销售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经营单位、零售网点,要立即责令停业整顿,并从严处罚。

四、强化宣传,确保安全

各镇(街道)、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相关政策、法规和事故案例,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非法生产、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危险性,防范违规燃放酿成事故,确保我县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稳定。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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