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乡村医生、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乡村医生、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14〕9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泸县乡村医生、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0日
泸县乡村医生、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县乡村医生、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工作,根据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泸州市财政局、泸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泸州市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泸市人社发〔2014〕15号)和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泸州市财政局、泸州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泸州市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泸市人社发〔2014〕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二条 乡村医生是指经注册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或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人员(包括曾经和现在经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卫生主管部门许可,在村社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等工作的卫生人员)。
第三条 乡镇(公社)老放映员是指凡1993年12月31日(含)之前,曾被乡镇(公社)正式选用的农村电影放映人员,且持有“三证”(电影放映人员证、电影放映技术资格证、电影放映单位登记证)中的一证,或能提供当年被乡镇(公社)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选用的有关文件的人员。
第四条 乡村医生、乡镇(公社)老放映员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我县户籍;
(二)在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
(三)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
(五)经镇政府和主管部门审查且公示无异议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享受乡村医生、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退休人员,已享受固定性工资、退休金、养老金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除外);
(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其他经组织审查不符合补助条件的。
第三章 补助标准及计算方式
第六条 按两类人员60周岁以前从事乡村医生或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工作的年限长短,计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具体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每人每月补助4元(不足1年的以1年计算)。
第四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七条 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两类人员向从事乡村医生或电影放映员工作时所在的镇政府申请资格审核,分别填写《超龄乡村医生申请生活困难补助审核表》(附表2)或者《超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申请生活困难补助审核表》(附表3),并分别按照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乡村医生:(1)身份证原件,交复印件1份;(2)户口簿原件,交复印件1份;(3)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赤脚医生证书》、《卫生员、保健员、接生员、防疫员证书》等证明曾经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原始资料,以及进药票据、领取乡村医生补偿经费票据等能够证明从事乡村医生年限的原始依据,交复印件1份;(4)无资格证书人员,须提供3人以上从业所在村社同年龄段村社干部、同期同一乡镇从事乡村医务工作的卫生院医务人员、乡村医生的书面证明,以及从业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从医证明材料原件。
(二)乡镇(公社)老放映员:(1)身份证原件,交复印件1份;(2)户口簿原件,交复印件1份;(3)《电影放映人员证》、《电影放映技术资格证》、《电影放映单位登记证》中的一证或当年被乡镇(公社)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选用的有关文件等证明曾经从事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工作的原始资料,以及领取电影胶片、领取放映补助等能够证明从事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年限的原始依据,交复印件1份。(4)无资格证人员:须提供3人以上从业所在村、社区同年龄段村社区干部、同期同一乡镇从事乡村放映工作的文化站工作人员、乡村放映员的书面证明,以及从业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放映人员证明材料原件。
第八条 资格审核:资格审核先由镇政府初审通过后,再分别报两类人员主管部门复审(乡村医生报县卫生局,乡镇(公社)老放映员报县文体广电局)复审。主管部门复审后,到县社保局核查超龄人员是否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对已领取人员不得同意其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复审通过后,返镇政府填写《乡村医生基本情况公示表》(附表4)或《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基本情况公示表》(附表5)张榜公示5天;公示期满,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分别填入《超龄乡村医生领取生活困难补助汇总表》(附表6)或《乡镇(公社)老放映员领取生活困难补助汇总表》(附表7)。
第九条 上报审批:镇政府将《超龄乡村医生领取生活困难补助汇总表》(附表6)或《乡镇(公社)老放映员领取生活困难补助汇总表》(附表7)分别交县卫生局和县文体广电局审核后,由主管部门向县财政局申领生活困难补助经费。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乡村医生、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由县主管部门牵头与镇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乡村医生、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经费由县、镇两级财政按5:5比例承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县财政局根据审定的补助资金,于每年12月10日前划拨到主管部门,县卫生局和广电局将生活困难补助经费于每年12月20日前下拨到镇政府,由各镇匹配相应补助金在年底时一次性发放给乡村医生、乡镇(公社)老放映员。
第十二条 今后,符合条件的两类人员在年满60周岁之月,办理领取生活困难补助手续,次月起享受补助。其申报、审核工作严格按上述程序,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审批。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乡村医生、乡镇(公社)老放映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治安拘留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镇政府调查核实后报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从批准当月起停发生活困难补助;对购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在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之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停发生活困难补助;乡村医生、乡镇(公社)老放映员死亡后,各镇要在当月内上报,并从下月起停发其生活补助。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乡村医生、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正常增长机制。根据县财力情况、农民人均纯收入、物价上涨指数等情况,适时提高补助标准。
第十四条 严肃组织纪律,对不符合补助条件,采取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方式冒领生活补助的行为,除追回补助金外,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乡村医生、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起施行。
附件:1.泸县乡村医生、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
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超龄乡村医生申请生活困难补助审核表
3.超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申请生活困难补助审核表
4.乡村医生基本情况公示表
5.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基本情况公示表
6.超龄乡村医生领取生活困难补助汇总表
7.超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领取生活困难补助汇总表
附件1
泸县乡村医生、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
困难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薛学深(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余 静(县政府副县长)
周昌海(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李启富(县政府办主任)
易其良(县监察局局长)
陈永秀(县群工局局长)
陈 进(县财政局局长)
杨双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游书勇(县文体广电局局长)
周 宏(县卫生局局长)
李 刚(县维稳办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杨双全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