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14〕93号
县级相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4〕42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办发〔2011〕27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4〕106号)要求,为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我县进一步细化了联动机制,现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围绕“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以县人民政府为主导,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以低收入群众为对象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
1.泸县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救助的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2.在我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地农民)。
3.家庭经济困难即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县属中专(含中职)在校学生。
(二)联动机制的启动和中止
启动联动机制临界条件为泸州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3%及以上,或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10%及以上。达到临界条件,全县统一启动联动机制,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CPI或者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回落到临界条件之下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如遇城乡低保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国家助学金标准调整,则从调整之日起,对相应保障对象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补贴标准和发放
1.补贴标准。泸州市统一价格临时补贴测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城市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国家助学金家庭困难的中专(含中职)在校学生,以同期城市低保标准计算;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同期农村低保标准计算。若泸州市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低于全省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的,执行全省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
2.发放方式。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计算、按季发放”的办法。按月计算价格临时补贴,在第3个月泸州市CPI月度指数发布后的30天内一并发放,直至联动机制中止。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特别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发放。
(四)资金来源
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县属中专(含中职)学校补贴资金按规定由县级财政安排。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联动机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社会政策要托底”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明确要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迅速展开工作,及时完成联动机制的完善工作。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
1.发改部门要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及时会同财政、民政、教育、人社、统计部门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及时提出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的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3.民政部门负责统计、提供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的基础数据,提出资金需求计划,做好职责范围内补贴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以及所需资金的调整、测算工作。
4.教育部门负责统计领取国家助学金县属中专(含中职)在校学生的基础数据,制定用款计划,做好职责范围内补贴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计、提供在我县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础数据,制定用款计划,做好职责范围内补贴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协助教育部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县属中专(含中职)在校学生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
6.统计部门负责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收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提供联动机制所需的相关价格指数等数据。
各部门要做好联动机制完善工作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引导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困难群众全面、理性看待联动机制的作用,保障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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