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县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县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15〕85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14〕61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5〕8号)要求,经县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核并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泸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印发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集中交易。应进场而未进场交易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各镇(街道)、县级各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分析梳理本行业本单位公共资源管理和配置情况,凡符合市场化配置条件的公共资源项目,按照“成熟一项、推动一项、进场一项”的原则,及时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补充列入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依法不再统一进场交易的项目,经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可调整退出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目录》外未统一进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由项目发起人(项目业主、采购人、资产占有单位、出让人)参照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应规定,采取市场化方式组织进行公开交易,严禁内幕交易、暗箱操作。
三、本《目录》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8日
附件
泸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
类别 | 项目 | 内容 | 备注 |
一、工程类项目 | |||
工程 | 1.依法必须招投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维修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 (1)建筑工程(含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古建筑保护性工程、人防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电信工程、广播电视工程、邮政工程、其他建筑工程) | |
(2)土木工程(含道路工程、轨道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水工工程、矿山工程、架线与管沟工程、其他土木工程) | |||
(3)市政公用工程(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给排水工程、泵站工程、燃气管道工程、热力工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道路照明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其他市政公用工程) | |||
(4)机电工程(含机械设备安装工程、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工程、电气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工程、智能化工程、管道工程、消防工程、净化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设备及管道防腐蚀与绝热工程、炉窑工程、电子与信息通信工程等) | |||
(5)交通运输工程(含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桥梁工程、水运工程、城市交通工程、民用机场工程、隧道工程、索道工程、长输管道工程等) | |||
(6)水利电力工程(含水利工程、水库和水电工程、发电、送电、变电、核能工程等) | |||
(7)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不包含地质灾害应急治理项目) | |||
2.依法必须招投标的国家投资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和材料 |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 ||
3.其他工程类项目 | 其他应当进场交易的工程类项目 |
二、政府采购类项目 | |||
(一) | 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范围内实施的工程、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 | 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愿申请进场交易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 | 详见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
(二) | 其他政府采购项目 | 其他应进场交易的采购项目 | |
三、资源类项目 | |||
(一) 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 |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出让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县国土资源局(含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县国土资源局)审批登记颁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 | |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 含政府出资的除交由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行实施的土地平整以外的工程承包以及其他各类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承包 | ||
(二) 社会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 1.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 | 各类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 | |
2.公共、公益事业管理权类 | 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类服务社会化外包等公共、公益事业管理权采购 | ||
3.定点服务采购项目 | 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类定点服务采购 | ||
4.政府投资服务类 | 含代建、咨询、评估、审计、拍卖、规划、招标代理、其他中介服务单位选择以及科研课题承包单位选择等项目 | ||
5.其他服务类项目 | 各类大中型服务类项目 | ||
(三) 国有权属相关资源有偿转让 | 涉及国有权属相关资源的有偿使用交易项目 | 含节能量、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等涉及国有权属相关资源的有偿出让 | |
(四) 其他 | 其他资源类项目 | 其他应进场交易的资源类项目 |
四、资产类项目 | |||
(一) 无形 资产 | 各类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知识产权转让 | 含专利权、商标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处置 | |
(二) 有形 资产 | 1.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资产处置 | 以市场公开竞价方式(含报废资产变卖)处置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资产处置项目 | |
2.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品市场化处置 | 行政执法部门各类罚没物资处置项目(单件5000元或批次2万元以上,车辆不受金额限制) | ||
五、鼓励进场的其他资源、资产类项目 | |||
(一) 农村资源市场化配置 | 农村产权出让和转让 | 鼓励以拍卖、招投标、挂牌等公开竞买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出让或转让的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产品期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项目进场交易 | 鼓励进场交易 |
(二) 其他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 | 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有限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养护权承包项目 | 鼓励包括山体覆绿工程承包,小型水利项目开发经营权有偿转让,国有、公益林地养护等项目进场交易 | 鼓励进场交易 |
(三) 其他 | 其他愿意进场的资源、资产类项目 | 其他自愿进场交易项目 | 鼓励进场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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