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实施意见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实施意见
泸县府发〔2015〕26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15〕12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泸市府函〔2015〕39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土地出让行为,建立健全土地出让管理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治土地出让腐败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一)坚持出让土地规划先行。县住建局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明确并向社会公开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必须明确各用途范围和建筑比例;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整体规划建设、确不能明确各用途范围的,必须明确各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要加快实现全县范围内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原则上不得出让商业和房地产开发用地。
(二)必须坚持“净地”出让。凡需出让地块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使用证、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拟出让宗地周边的公共道路、公共绿化等城市(镇)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不得纳入供地范围。
(三)协调配合保障工作推进。经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由县国土资源局拟定或转报实施方案,由县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征地的具体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政策把关和业务指导,县级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由县住建局制定实施方案,由县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具体工作,住建部门负责政策把关和业务指导,县级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完成征收工作。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都应严格按规定充分公开信息,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拆迁补偿完成后,各实施单位应做好土地成本决算,并报相关部门审核后,将土地纳入泸县土地储备库,方可进入土地出让程序。出让前,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出让宗地进行用地风险评估,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对存在风险的,需待风险问题解决后再出让。
(四)严格出让土地评估。县国土资源局应通过公开方式确定土地出让的评估,建立评估机构备选库,凡需对出让土地进行评估的,一律在备选库中随机抽取。同时要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对不服从管理、弄虚作假、不诚信的评估机构清除出库,三年内不得入库。
(五)严格供地方案编制和审批。凡需出让的宗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确认无风险后,县国土资源局编制出让方案,书面征求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意见后,报县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决策。决策时,主要领导末位表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投票结果现场统计并当场宣布,方案赞成票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通过。土地出让方案通过后,县政府下达批复文件。
二、规范土地出让交易活动
(一)推进土地出让交易环节改革。土地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具体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快网上交易平台建设,条件成熟时适时推行网上交易。
(二)按要求程序进行土地出让公告。土地出让公告及土地出让结果必须按法定时间在指定场所和媒体上进行发布和公开。
(三)严格出让底价确定。在招标开标、拍卖开始、挂牌起始前1个小时内,由县土地出让底价决策小组集体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底价应以土地估价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状况。
(四)按时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成交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受让人在土地出让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在中标或竞得后自动转为受让地块的定金。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出让合同的,出让人应终止供地、不退还定金。
三、规范土地出让供后监管
(一)强化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出让价款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年,可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且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及违约金的,不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通过地方基金预算安排支出。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出让土地价款的提醒、催缴工作;县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对土地出让支出的监管。
(二)严格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管理。土地出让后,原则上不允许调整既定规划条件,确需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指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县政府下达同意调整规划文件后,规划部门再按调整后的规划出具新的规划条件,国土部门按新的规划条件完善用地手续;国土部门未完善用地手续前,规划、建设部门不得按新的规划条件核发规划建设手续。县住建局要加大对土地使用权人执行规划设计条件情况的跟踪监管力度,发现擅自改变规划指标的,督促立即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三)加强土地利用动态监管。县国土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对出让土地使用权人是否按时缴纳价款、按时开竣工、改变土地用途、未达到约定投资强度、闲置土地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处理。
四、规范不同用途土地出让利用管理
(一)出让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宅及包含商品住宅的用地必须采取拍卖方式,独立开发利用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符合城市规划并经规划部门核实不能单独成宗开发建设,确需整合毗邻零星的土地,经县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后可由相邻土地使用者整合使用,按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确保土地收益不流失。
(二)商业、娱乐、旅游、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出让,不得违法违规设定准入许可、竞买人资质限定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
(三)严格工业用地管理。严把工业项目准入关,建立工业项目预供地制度,积极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根据工业项目的产业周期特点、企业建设投产进度,科学确定出让年限。
强化工业用地用途管制,严禁工业用地擅自改变用途,因规划调整需改变用途的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程序公开出让。
五、加大责任追究严查违法违纪行为
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的监督检查,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为重心,针对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确定及其执行情况、竞买条件设置、出让方式选择、出让底价确定、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等重点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坚决制止并依法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泸县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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