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泸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09-23 18:30:34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14〕1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切实做好社会保险工作,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将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发〔2014〕3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强化政策宣传,推进社保扩面。各镇、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建立统一的城乡居保制度,切实开展好宣传工作,将社会保险扩面、续缴保费工作与城乡居保参保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采取深入田间地头、农户家庭等多种形式,把城乡居保政策宣传解读到位,进一步提高参保率。

二、优化工作流程,规范经办手续。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的要求,按照“镇村参保、银行缴费、县级统管”的操作流程,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个人缴费、待遇发放、稽核检查等工作,优化城乡居保业务经办规程,严格实行基金收支“无币化管理”。各镇要分村社定期将参保对象及养老保险金领取对象的姓名、参保年限、缴费明细、死亡人员名单等进行公示,全面接受群众监督。

三、完善内控制度,加大监管力度。要建立健全基金内控监管机制,完善稽核制度,严把政策关,以征收、发放为重点,建立健全定期报告和公示制度。强化规范参保缴费、养老金发放、生存认证等主要环节的监管力度。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县镇业务进行抽查、审计。各镇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力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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