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14〕105号
县公安局、县安全监管局(煤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8〕23号)有关规定,以及7月4日常务副县长靳地胜召集研究的煤矿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职责分工会议纪要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公安局、县安全监管局(煤管局)煤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在煤矿企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中,县公安局的具体职责有:
(一)审查、核准煤矿企业民爆物品使用量并核发购买许可证。
(二)打击煤矿企业非法买卖、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三)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煤矿爆破作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四)监督煤矿企业对民爆物品发放、领用和清退(包括地面和井下),监督煤矿执行当日完结制度。
(五)对煤矿爆破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发证。
二、在煤矿企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中,县安全监管局(煤管局)具体职责有:
(一)根据煤矿企业提出的民爆物品使用计划,核定煤矿民爆物品最大使用量,作为县公安机关审查核准许可的参考依据。
(二)将井下民爆物品的领用、运输、使用、清退等纳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重要内容。
(三)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对民爆物品及爆破作业现场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四)加强对煤矿民爆物品使用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县公安局、县安全监管局(煤管局)对于煤矿企业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以上职责没有详尽明确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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