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授予刘志彬等5名同志泸县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的决定

来源:泸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02-26 11:47:50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授予刘志彬等5名同志泸县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的决定

泸县府发〔2014〕20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近年来,全县人民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参与“平安泸县”建设,自觉维护社会治安,涌现出一批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和危难时刻勇救他人的见义勇为先进人物,谱写了新时代的正气歌。为弘扬正气,倡导和鼓励见义勇为行为,进一步推进平安泸县、和谐泸县建设,依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规定,经各镇、各单位推荐,县综治办审核,县政府决定授予刘志彬等5名同志“泸县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奖励。

各镇,县级各部门要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宣传见义勇为事迹,努力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排忧解难,推动见义勇为事业深入发展。希望全县广大干部群众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为榜样,学习他们的奉献精神,为构建平安泸县、和谐泸县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泸县见义勇为公民名单及奖励金额



泸县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6日

附件


泸县见义勇为公民名单及奖励金额


刘志彬,男,50岁,云龙镇云丰村9社村民, 勇擒行凶歹徒,奖励5000元;

袁国进,男,53岁,云锦镇冯石村6社村民,勇救落水夫妇,奖励5000元;

陈尚林,男,66岁,得胜镇上顶山村4社村民,勇救落水儿童,奖励5000元;

邓 端,男,37岁,荣昌县清江镇分水村7社村民,勇救落水学生,奖励5000元;

余国华,男,58岁,太伏镇石龙井村5社村民,勇救落水儿童,奖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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