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15〕120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泸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7日
泸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颁证实施方案
按照《水利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水农〔2014〕287号)、《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14〕1363号)和《中共泸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达2015年农村改革任务的通知》(泸市委农领组〔2015〕13号)工作要求,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完成确权登记颁证任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明晰全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情况,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建立适应县情、水情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效益充分发挥。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主要包括工程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该工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不改变该所有权权属以及工程用途而依法加以利用以及取得收益的权利。
(二)开展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完成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明确、登记、发放权属证书等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确定所有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原则,依法确定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权。
1.农户或农户联户投资兴建的工程,归农户或农户联户共同所有。
2.社会其他法人、自然人投资兴建的工程,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所有人。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兴建的工程,归该组织所有。
4.接受财政补助资金,通过“民办公助”、“一事一议”方式建设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归承接项目补助资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农户联户所有。
5.国家投资兴建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6.其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在确保安全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可将所有权交由具体受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二)合理确定使用权。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应分开确定。按照“谁所有,谁使用”、“谁受益、谁使用”原则,工程的使用权可由工程所有权人持有,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权人的意愿转移给他人。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的工程,由该组织内部分成员受益的,可以将使用权确定给具体受益的下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农户联户。
2.国有但未实行国管的、国家投资兴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在确保工程安全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可将使用权确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农户联户。
3.已建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归属已明晰的,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
4.对情况特殊、存在争议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可以“一处一策”、“一事一议”,从实际情况出发确定使用权。
四、实施范围
本次确权登记颁证的工程范围包括国管工程以外的所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主要有以下四类:
(一)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灌溉排水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管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首部枢纽;塘坝、堰闸、机井,水池(窖、柜)等微型水利工程。
(二)蓄水池、谷坊、截排水沟等水土保持工程。
(三)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不含)以下的集中和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及设备。
(四)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
五、基本步骤和程序
(一)宣传发动。各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要建立组织机构,做好宣传发动,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县水务局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规范操作程序,统一资料、参数、口径等,统一印制资料表格,为有序工作做好准备。
(二)登记调查。各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要进村入户实地调查摸底,收集资料,摸清工程实物的座落地点、四至界畔、工程规模、权属归属,用水受益农户人口、面积、管理模式、群众对权属的意向,矛盾争议焦点,村组调解结果等,如实填写《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调查表》(附件1)。
(三)公开公示。各镇(街道)要通过召开群众、村民代表大会或张榜发布等方式,对调查情况进行广泛公示,并收集群众意见,完善资料统计,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四)提交申请。对公示后权属无异议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愿申请办理所有权、使用权证的,提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申请表》(附件2)。
(五)确权颁证。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后,由县政府颁发《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证》。
(六)资料归档。县水务局牵头负责,建立泸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资料库,分门别类整理好资料,形成电子文档。所有资料做到实物、台帐、证书一致。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颁证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协调配合,成立工作机构,落实专门的工作人员,并加大宣传力度,扎实抓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二)尊重历史,确保稳定。我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数量多、类型多,个别工程存在产权争议等矛盾,要坚持尊重历史、尊重客观、尊重群众、科学合理、积极稳妥的进行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和颁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解决纠纷,确保农村稳定。
(三)试点先行,稳步推进。采取典型引路、分类实施、稳步推进的方式,在福集镇先开展试点,在试点基础上总结成功经验,再在全县稳步推开。
(四)规范考核,强化监管。县水务局牵头,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实行分级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今后安排水利项目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
(五)明确节点,严格验收。福集镇在2015年8月底前完成确权登记调查和申请表填制工作;其余各镇(街道)在2015年9月底前完成确权登记调查和申请表填制工作;全县在2015年12月底前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时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成改革任务和验收考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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