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县府办函〔2014〕8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泸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8日
泸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本级公共预算、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及政府融资全额或部分投资的,且总投资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投资的重点是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性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制度。项目备选库分部门项目备选库和财政项目备选库。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
部门项目备选库,由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时从中选取。
财政项目备选库,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五条 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从财政项目备选库中选取。每年第四季度,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并结合财力情况,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预案,报政府常务会审定,特别重大(新增非政策性投资500万元)的项目应报常委会审批。
第六条 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当根据当年财政状况,遵循“先续建后新建”的原则,并集中资金保证重点项目建设。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政府批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基本建设程序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委托相应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和投资进行设计。初步设计应当满足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并报行业部门审批。
第十条 项目总概算应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项目概算方案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查。项目投资资金来源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一条 涉及自筹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相关部门报送《泸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表》,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代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行代建制。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规划、用地、环评、节能等手续,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在编制完善项目预算后报送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其审定金额作为招标最高限价。
第十四条 项目变更程序应严格按照泸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报批。
第十五条 在勘测、设计合同中约定扣留合同金额的30%作为履职保证金,并提前在招标公告中明示,根据具体履职情况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予以考核支付。
对于因勘察、设计遗漏等原因导致造价增加的,履职保证金扣除比例为:
(一)增加造价0-15%的,按比例扣除履职保证金0-100%;
(二)增加造价超过15%(含)的,扣除履职保证金100%,并由相关职能部门将该勘察、设计单位列入“禁入名单”,三年内不得进入泸县市场,并上报市政府列入全市“禁入名单”。
签订合同后三年内项目未实施的,全额退还约定的履职保证金。
第十六条 对监理公司不到位、到位不履职造成工程出现质量缺陷的,根据泸县《监理业务委托与考核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监理费挂钩。若考核不合格列入“禁入名单”,三年内不得进入泸县市场,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十六条规定同样适用于上级各项专项资金投资项目。
第四章 项目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招标事项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招标、违规招标。
第十八条 在国家文本的基础上,参照执行《泸州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合同》标准文本。若有特殊项目不适用该标准文本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修改意见,经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对有关条款做相应修改。
第五章 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积极筹措建设资金。政府融资项目中,属县、镇财政共建的项目,资金筹集按一定比例分摊。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必须坚持“统一管理、注重效益、专款专用、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和合同约定分别向县、镇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建设资金,财政部门按“计量支付原则”拨付工程进度款。委托跟踪审计的项目,计量支付应采用委托跟踪审计机构“审核”的有效数据及相关配套资料办理;若未委托跟踪审计的项目,计量支付应采用监理及建设单位现场管理工程人员审核的有效数据及相关配套资料办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基本财务规定进行核算。项目单位应按规定设立项目管理台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做好各项财产物资采购的原始登记,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来源为政府融资资金且需要偿还本金或利息的,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偿还”的原则,根据使用资金的项目属性确定偿债主体,落实偿债资金来源。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自筹资金来源的,项目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泸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表》筹资方案予以落实,自筹资金与政府投资按相应比例进行拨付。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按规定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结(决)算后,报审计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第二十六条 在竣工决算未获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依据现行的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如决算超过财评价,项目主管部门责成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政府写出责任报告。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联合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在交付使用三个月后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论报告县政府。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若有违反上述条款和现行相关基本建设制度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在本办法中未涉及的,以现行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行使。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从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原《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县加强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泸县府发〔2005〕10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泸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表
附件
泸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表
泸县财投[ ] 号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申请单位 (签章) | 项目名称 | 实施地点 | 投 资 总 额 | 资 金 来 源 | 建设周期 | 投资项目前期准备批准文号 | |||||||||||
合 计 | 建筑安装 工程投资 | 设备投资 | 待摊投资 | 其他投资 | |||||||||||||
上 级 | 县本级 | 自 筹 | |||||||||||||||
审 批 意 见 | |||||||||||||||||
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 对建设方案应有明确的意见并附方案明细) | 发改部门审批意见 (须对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概算资金额度进行审核) | 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审核资金来源、自筹资金渠道) | 分管县长审批意见 | 县长审批意见 | |||||||||||||
单位签章: | 单位签章: | 单位签章: | |||||||||||||||
备 注 | 一、单位将自筹资金先期的10%-30%部分存入县财政局非税专户。 审批表送县财政审批时,须附上银行回单。 | ||||||||||||||||
二、自筹资金部分单位须附上承诺函,并明确资金来源途径及构成。 | |||||||||||||||||
三、本表一式五份,经相关部门审核、县领导审定后,分别送主管部门、财政、发改、审计部门各一份,申请单位自留一份。 | |||||||||||||||||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签章: 财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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