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严禁非法占用耕地的通知

来源:泸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05-28 08:52:45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严禁非法占用耕地的通知

泸县府发〔2014〕4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耕地保护工作,实现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严禁非法占用耕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耕地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等一系列重大会议上,就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实行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体现了对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的战略定力,体现了深化改革创新和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鲜明态度。

目前,我县耕地保有量为127.1万亩,人均耕地1.17亩,比全国平均水平低23%。各镇、县政府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务必保持清醒头脑,充分认识耕地保护对维护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的关系,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耕地保护有关政策措施,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

严格实行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即:不准(除法律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不准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它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各镇要把保护的片区、地块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保护责任,制定保护措施,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动态监测和考核检查制度,建立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的长效机制。

三、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完善约束和激励机制,通过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促进发展方式的转变。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加大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报批审查力度,非农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列入用地计划的项目,尽可能少占耕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四、加大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控力度

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用地,引导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模,统筹安排,优化布局,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对占用耕地量大的一般性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不符合产业政策项目、产能过剩项目不安排计划指标。对全年所需建设用地要提前预测,做好农用地转用工作,足额到位农民征地补偿款,及时缴纳保险金,加快土地审批手续报批工作,坚决制止边报边用,未批先用等违法行为,确保零约谈零问责。

五、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在耕地上建房

对不符合建房条件和用地规划非法占用耕地的已建成房屋(包括临时搭建简易房屋、构筑物)以及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的,一律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自行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立案查处,依法强制拆除。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厉打击擅自买卖农村集体土地的行为

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和占用耕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或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一经发现,依法查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或者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

按照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和“先补后占”的要求,从补充耕地项目入手,在项目实施、备案、核实和补充耕地占补挂钩使用、占补考核等环节上强化监督管理,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各镇应加大补充耕地指标的储备力度,确保建设用地需求;完善项目区内相关配套设施,确保新增耕地的质量,落实种植。

八、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各镇在“6·25土地日”等宣传活动中,以标语、报刊、电视、广播等形式,大力宣传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宣传保护耕地的重大意义,在全社会形成保护耕地的良好氛围,使耕地保护工作真正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九、强化监管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各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认真查处本辖区内非法用地行为,坚决遏制目前农村违规建房、乱占滥用耕地的混乱局面,发现—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一年内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与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之比达到15%以上,或者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严格依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有关规定,追究各镇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法用地情节严重的现象,镇政府不报告或建设、国土部门不及时制止处理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各镇、各部门要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相结合的方式,齐心协力,齐抓共管,打响一场耕地保卫战,确保全县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泸县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