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14〕6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泸县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管理办法》已经第十五届泸县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8日
泸县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抢险救灾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确保抢险救灾工程发包管理的公正性、科学性,根据《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泸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
主要包括: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防汛排涝等水利抢险加固工程项目;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第三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
(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但具有可预见性、可纳入计划或实施年度管理的工程项目,不作为抢险救灾工程,应按照正常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和实施。
第五条 泸县管辖范围内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六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建立泸县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
第七条 抢险救灾工程实际发生时,建设单位应以随机抽取方式在储备库中确定工程承包单位。
第二章 入库条件
第八条 储备库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公用、水利水电、公路工程等4个类别。
各类别储备库分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4个专业,入选每个专业储备库的企业数量不少于3个。
第九条 企业可以申请加入相应储备库,但不得以联合体提交申请。
第十条 申请加入储备库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和独立资质;
(二)满足相应类别和专业的三级(或丙级)及其以上资质等级,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要求。
(三)在泸州地区有满足承担抢险救灾项目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和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抢险救灾项目建设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在申请加入储备库前3个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其申请:
(一)因拖欠民工工资及分包工程款被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二)在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活动中有行贿、受贿行为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发生严重(含严重)以上工程质量事故或较大级(含较大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诚信企业记录的;
(六)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企业应承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靠、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公示后核实的,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在申请加入相应类别及专业储备库的企业中,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少于拟入库企业数量的,可以直接进入储备库。
第十四条 为保证入库企业及时响应抢险救灾工程建设,具有两个以上资质的企业最多只能申请两个类别及专业的储备库。
第三章 建库程序
第十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储备库建立和管理工作。县财政、审计、监察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储备库的建立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抢险救灾项目的种类制定建立储备库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储备库类别及入库数量、企业准入条件、提交的材料证明文件、入库程序、评审办法、入库企业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七条 储备库的建立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发展和改革局在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公布评审的方式、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企业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
(三)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排列顺序;
(四)县发展和改革局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进入储备库的企业名单,并在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不少于3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列入储备库,并在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
第十八条 进入储备库的企业应组织与抢险救灾相关的训练和演练。在抢险救灾时,应服从指挥和调配,集中人力、物力,优先确保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实施。
第四章 储备库的使用
第十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建立储备库管理平台,保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抽取地点、时间等要求。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抽取前应通知相应专业所有入库企业后,从储备库管理平台随机抽取一家入库企业为中标人,并及时通知中标人。
入库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派人参加现场抽取活动。如入库企业不派人参加,不影响其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自工程项目实施之日起3日内补签合同,明确实施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同时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抢险救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按照国家收费标准计费并按下限值下浮确定。施工费用根据工程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由建设单位在财政评审价的基础上确定下浮比例,入库企业不须报价,可采取固定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计日工计量计价方式,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计价方法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送财政投资评审后,报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办理竣工结算。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企业,在其中标的抢险救灾项目完工前,不作为其他抢险救灾项目的抽取对象。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应认真履行相关承诺及具体项目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保证项目的完成期限、质量和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和资金绩效。施工期间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入储备库的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市场秩序;
(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
(三)不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四)与建设单位良好合作,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五)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加入储备库的企业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及时更新储备库信息。
若已加入储备库企业资质等级等条件不再满足储备库要求,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及时取消该企业储备资格,并将取消储备资格的企业和递补的企业名单在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
递补企业名单可以按本规定重新公开招标确定,也可从储备库建立有效期内符合要求的公开招标评审结果顺延产生。
第二十七条 对加入储备库的企业,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本办法组织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和储备库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加入储备库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将其清退出储备库:
(一)提交的资料、数据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二)因自身原因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期、质量等合同条款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或因自身原因拒绝签订中标项目合同的;
(三)将承包的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四)拒绝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的。
第二十九条 对被清退出储备库的企业,自清退出之日起5年内不再接受其加入储备库的申请。
第三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及时将清退和递补的企业名单在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储备库有效期五年。经审批确定为应急工程的项目可在本储备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