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的通知

来源:泸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05-28 16:34:42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

责任追究制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14〕101号



各科室:

为了建立健全机关效能建设的长效机制,真正提高办事效率,努力改进机关作风,切实规范工作行为,现就进一步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作如下通知:

一、首问负责制

(一)首问负责制的内涵及范围

首问负责制是规范机关工作人员接待服务对象的工作责任制,是机关工作人员受理和处理工作中面对问题的有效工作程序,是机关工作人员为领导、为基层,特别是为群众搞好服务的一种保障措施。

(二)首问负责制有关责任人的划分

政府办公室实行首问负责制是指:凡第一个受理群众来电来访的,第一个发现工作中存在问题的,第一个接受领导交办任务的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负责制的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三)首问责任岗的设置

政府办公室首问责任岗,常设在保卫室(首问责任岗A岗),综合科(首问责任岗B岗)。

(四)实行首问负责制的工作程序

1.自我介绍。接待服务对象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主动介绍自己的姓名、职务,便于服务对象辩明身份、实行监督。

2.做好记录。把服务对象的要求,自己发现的问题及领导交办的任务要求等基本情况记录下来。

3.妥善处理。首问事项属直接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由直接责任人严格按照“一次性告知”的办事时限处理,若手续完备应及时办结;如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负责引导,帮助服务对象快捷找到相关科室和经办人。

4.请示汇报。有关问题属于自己职责范围但无权处理的,直接责任人应及时向主要责任人汇报;主要责任人能处理的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应及时报告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接到报告后,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抓好落实,超出自己职责范围的,要做好登记,转有关部门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向上级领导汇报。对需要多个单位或部门解决的事项,由首问单位第一责任人签署意见后送上级分管领导协调解决。遇突发事件,第一责任人要靠前指挥,同时尽快向上级报告。

5.情况反馈。办事过程和结果必须及时反馈给当事人,直接责任人处理事项由直接责任人“一次性告知”,主要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抓落实的事项必须指定专人反馈。

(四)首问负责制的工作保障

政府办公室纪检组负责“首问负责制”执行的督促检查,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按照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属于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事项,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或个人必须在规定时限内给予办结或答复的制度。

(二)政府办公室各科室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及时处理,按时办结,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责规定报领导批准,并告知服务对象延时办理的理由和延时的具体时间。

(三)具体要求:

1.文件办理。普通件2个工作日内送领导批示,急件立即处理;领导批文2个工作日内送承办部门办理,按照领导批示时限要求进行催办、督办,办结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传真件立即办理;重要请示文件3日内答复,一般请示文件10日内答复。

2.文件审核。部门代县政府、政府办起草文件的,办公室承办人员和主任审核、审签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按照有关规定不予签发的现场答复。

3.会议组织。常务会议学习和汇报材料必须在会议前2天收集齐全,并于会前1天完成材料印制和会议通知。其它会议通知必须视会议召开的范围及时通知,并安排做好服务。

4.信息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5.督查、应急、法制、人防、扶贫、电子政务等工作按有关规定限时办结。

(四)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政府办公室按照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责任追究制

(一)责任追究制是指政府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但又尚不够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政府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任追究:

1.对县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目标、领导交办的事项,态度消极,措施不力,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的;

2.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上级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改进,拖延懈怠、推诿塞责的;

3.未按照应急突发事件的有关处理规定或工作预案及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妥善、有效地处理灾情、疫情等应急突发事件,或处置失当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

4.漏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规行为的;

6.因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而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社会与公民的合法权益,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或政府形象的;

7.违反首问责任制或限时办结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1.上级机关及有关领导对办公室工作人员违纪违规事件作出批示或指示的;

2.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检举、控告、投诉的;

3.新闻媒体曝光、明察暗访反馈的;

4.其他原因必须责任追究的。

(四)政府办公室纪检组对责任追究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情况尽快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办公室党组研究决定是否进行责任追究。原则上调查办复时间不得超过20天。如责任追究的方式涉及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的,按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

(五)责任追究依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工作规则执行,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在追究行政责任的同时,被追究对象应当主动纠正错误,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六)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是:

1.诫勉谈话;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会议公开检查;

3.通报批评;

4.停职反省;

5.建议免职。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经调查核实,其行政过失是因外部干预或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七)责任追究当事人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15日内向办公室党组申请复查,办公室党组应在收到复查申请报告的30天内作出复查决定。在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查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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