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泸县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难题破解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泸县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
同时”难题破解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县府发〔2015〕32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现将《泸县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难题破解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
2015年9月7日
泸县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难题破解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2015年泸州市破解安全生产难题工作会议要求,切实破解我县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难题,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加强源头管理,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难题破解专项行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等各级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监管,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严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和《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4号)为依据(见附件1),依法规范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通过整顿规范,彻底消除新、改、扩建项目 “不进行安全评价、不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不按规定在建成后定期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的安全隐患,减少事故发生,进一步实现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和任务
通过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难题破解专项行动,使应依法履行“三同时”审查而没有履行的现有生产装置(包括独立生产系统)和建设项目,分类进行整改或限期补办“三同时”审查程序,使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履行“三同时”审查程序达到100%;建立全县各类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管理运行机制。
三、范围和重点
(一)对2014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以前,未经正规设计的新、改、扩建项目和现有生产装置(包括独立生产系统),要督促企业组织专家组或有资质的机构开展安全设计诊断,并出具诊断意见。
(二)对2014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以后,没有履行新、改、扩建项目(包括正在建设和已经竣工投产的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的,一律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手续。
四、方法步骤
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难题破解工作从9月11日开始,到12月10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企业自查阶段(9月11日至9月20日)。各企业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要求对现有生产储存装置(或独立系统)和在建项目是否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填写《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开展情况自查表》(见附件2),并于9月20日前将自查表加盖公章后报送各镇(街道)、园区安办。企业要建立自查档案,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做好迎接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属镇(街道)、园区的排查准备工作。
(二)整治规范阶段(9月21日至11月20日)。各镇(街道)、园区结合企业自查表对企业生产装置(或独立生产系统)和建设项目进行逐一排查核实,摸清底细。并汇总填写《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排查表》(见附件3),于9月30日前将排查表报送县安办邮箱,县安办针对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行责任分解(文件另行下发)。各相关责任单位再按照责任分解文件要求,督促企业逐个落实整治措施。对2014年12月1日前已经建成投产没有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的建设项目,要下达整改通知,督促企业限期进行安全生产现状评价或专家组评定,并对安全生产隐患实行限期整改;对2014年12月1日后建成或正在建设没有履行“三同时”审查程序的建设项目,督促企业限期补办相关审查手续。对于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审查程序可同时进行(须出具两个审查批复)。对在限期内没有进行现状评价或专家组评定并出具诊断意见、没有进行隐患整改、没有补办相关审查手续的企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停产整顿,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三)督促总结阶段(11月21日至12月10日)。各行业主管部门对限期整改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进行复查,并对专项整治工作形成书面总结,于12月10日前加盖公章后报送县安办。县安办将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落实情况和相关责任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列入年终专项行动目标考核。县安办要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政府安委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专项行动组织到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道)、园区要加强对难题破解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把此项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进行落实,精心组织,科学制定专项行动方案,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要加强对工作的组织、安排、协调、调度、宣传,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二)提高认识,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是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道)、园区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精神、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为工作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确保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认真排查,确保专项行动不走过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道)、园区要严格按照专项行动工作的安排,认真进行排查,保证每一户企业的每一套装置和建设项目都要排查到位,按照相关规定按时完成没有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项目的补办工作,确保排查工作的严肃性、真实性。各镇(街道)、园区要严格按要求上报排查清理情况,并对排查清理工作的真实性负责。对排查不力、不认真、走过场、排查不到位、弄虚作假甚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四)协调配合,确保专项行动与其他工作同步推进。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道)、园区要将此次专项行动与隐患排查治理和其他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做到同时部署、同步推进。要加强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项目资源共享制度,及时获取建设项目立项、可研论证等相关信息,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取得成效。
联系人:冷伟,电话:8193277。邮箱:lxab8193277@126.com。
附件:1.《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4号)部分条款
2.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开展情况自查表
3.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排查表
附件1
《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254号)部分条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相关行政许可。
第十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含审批、核准、备案,下同)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一)矿山(含尾矿库)建设项目;
(二)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化工、建材、机械、轻纺等工业企业的重大建设项目;
(六)机场、码头、水库、电站、重大桥梁、隧道建设项目;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立项部门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及相关评审资料;
(四)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设计报告;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六)、第(七)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规定需要进行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的,有关部门在审批该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级负责实施: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二)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三)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四)上级有关部门可以监督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
(五)上级有关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发现违反本办法进行项目立项、办理行政许可等,应当提出安全监察意见。
第三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全设施建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件2
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开展情况自查表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
企业 名称 | 单位 地址 | |||||||||||||||||
法 定 代表人 | 成立 时间 | 企业 性质 | 自查 人员 | 联系 电话 | ||||||||||||||
企 业 自 查 内 容 | ||||||||||||||||||
项目名称 | 建设 时间 | 产品名称 | 设计 能力 | 履 行 三同时 情 况 | 设计批复文号 | 验收 单位 | 验收批复文号 | 改扩建情况 | 相关证明材料 | |||||||||
验收 单位 | 验收 批复 | |||||||||||||||||
1 | ||||||||||||||||||
2 | ||||||||||||||||||
3 | ||||||||||||||||||
注:1. “项目名称”要填写企业现有全部装置名称,包括现有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独立生产系统、在建装置。
2. 如果没有履行“三同时”,也没有改扩建情况,“设计批复文号”、“验收单位”、“验收批复文号”栏可不填写,其他栏都要填写。
3. 要在“企业名称”处加盖本单位公章。
4. 企业要如实填写本表,填表人员要对所填写内容真实性负责。
附件3
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排查表
填写单位(加盖公章): 填表时间:
企业名称 | 项目名称 | 建设 时间 | 履行三同时情况 | 设计批复文号 | 验收单位 | 验收批复文号 | 改扩建情况 | 证明材料及有关说明 | |
验收 单位 | 验收 批复 | ||||||||
注:1.“项目名称”要填写企业现有全部装置名称,包括现有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独立生产系统、在建装置。
2. 如果没有履行“三同时”,也没有改扩建情况“设计批复文号”、“验收单位”、“验收批复文号”栏可不填写,其他栏都要填写。
3. 本表要如实填写,填表单位要对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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