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泸州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来源:泸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08-19 09:02:41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泸州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泸县府办函〔2013〕8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泸州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并印发。本规范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值班工作,企事业单位值班工作可以参照执行。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格领导带班制度

各镇务必设立专门的值班室,按照主副班要求,实行24小时值班。党委、政府必须有1名主要领导在辖区带班,1名副职领导在辖区值班。

县级各部门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切实做好各级值班工作的通知》(泸委办〔2013〕32号)和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值班工作的通知》(泸县委办〔2013〕134号)要求,切实加强值班工作。其中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群工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安全监管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畜牧局、泸县质监局、县气象局等22个部门,须设立专门的值班室,常年实行24小时值班,部门领导带班,带班领导必须在泸县辖区,保证电话24小时畅通;其余县级部门在特殊敏感时期设立专门的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和部门领导带班。

带班或值班领导均以周为单位(从周一到周日)安排,不得跨周安排,或少于1周安排。各镇、各部门领导每周值班表由主要领导审签后,于上一周周五下午6点前分别报县委、县政府值班室备案存查。县政府值班室将汇总后下发,确保横向联络畅通。

二、严格信息报告制度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范围与标准、报送渠道、报送内容、报送程序和时限等严格按照泸县委办〔2013〕157号文件执行。


附件:1.泸州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试行)

2.泸县各镇、各部门领导值班安排表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9日


附件1

泸州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确保联络畅通及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紧急事务处理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98号)、《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各级值班工作的通知》(泸委办〔2013〕32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值班工作,企事业单位值班工作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值班工作遵循有情必报、运转高效、反应迅速、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 值班组织形式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专门的值班室,按照主副班要求,实行专人专职24小时值班。市政府值班室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管理。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值班室,按照主副班要求,实行专人专职24小时值班,由1名政府副职领导担任值周领导。主汛期和特殊敏感时期,党委、政府须有1名主要领导在辖区带班(以周为单位)。

第六条 市级职能部门值班。

(一)泸委办〔2013〕32号文件规定的一类市级部门须设立专门的值班室,常年实行24小时值班,部门领导带班(以周为单位),带班领导必须在泸州辖区,保证电话24小时畅通。

(二)二类市级部门在特殊敏感时期设立专门的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部门领导带班(以周为单位),带班领导必须在泸州辖区,保证电话24小时畅通。

(三)三类市级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值班,有条件的要专设一个值班电话,保证电话24小时畅通。

法定节假日期间,二、三类市级部门均要安排值班,明确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

第七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设立专门的值班室,按照主副班要求,实行24小时值班。党委、政府必须有1名主要领导在辖区带班(以周为单位),1名副职领导在辖区值班(以周为单位)。

第八条 每周星期五中午12:00前,区县政府值班室、市级一类部门将下周的值班安排表以纸质和电子文档的方式报送至市政府值班室。法定节假日按市政府办公室放假通知要求执行。

第九条 市政府值班室每周将市级职能部门和区县政府的值班安排汇总后呈送市领导,同时发到区县政府值班室和市级各部门。区县政府值班室要将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值班安排汇总后下发,确保横向联络畅通。


第三章 值班工作职责


第十条 值班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政务值班工作;

(二)负责24小时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协调处理紧急事务;

(三)负责传达和督办领导同志对突发事件信息的批示(指示);

(四)负责建立值班信息网络,确保联络畅通;

(五)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政府职能部门或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值班工作;

(六)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值班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来电接听制度。值班人员要及时、认真接听值班期间的每一个来电,文明、准确、精练应答。重要来电,要详细、准确做好记录,并视情况要求来电方尽快书面报送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首接责任制度。第一个接听电话的值班人员要全程负责跟踪,及时办理,及时反馈,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第十三条 值班记录制度。值班人员要如实记录值班期间接报的事项和处理情况,字迹清楚,要素齐全,详略得当,记录规范。突发事件的处置,应按时间顺序(精确到分钟)详细记录处置过程。完整的值班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事件、性质、规模、联系人、联系电话、处置措施、领导批示办理情况等。值班记录簿须编号归档。

第十四条 交接班制度。交接手续在值班室进行,接班人员须提前到岗。交接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并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保密工作制度。值班人员落实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及使用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传递或接收有关信息,要区分明件和密件,密来密复,严禁明密混用;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信息。

第十六条 设备管理制度。值班人员应熟练使用并妥善维护值班室的各种设备,确保设备完好,保证信息传递畅通。

第十七条 信息报告制度。

(一)信息接报。值班人员接报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认真研判,积极、主动、多渠道、多途径收集、汇总、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符合有关信息报送要求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规定范围报告有关领导,同时根据应急预案向事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通报。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要及时核实补充内容后报告;情况紧急的,边报告、边核实。

(二)信息上报。

1.初报:达到向市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范围和标准的,要以突发事件信息专报的形式报送市政府值班室,对可能达到较大以上标准或紧急情况下来不及书面报告的突发事件,先电话报告,随后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

2.续报:包括进一步核实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以及应急预案的启动、指挥部的组成、对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的落实、紧急处置的措施、人员力量装备调用、社会舆情控制、引导及信息发布等情况和拟请市政府协助解决、支援的有关事项等。当日不能处置完毕的,一般实行“日报”制度,必要时随时续报。

3.终报:包括事件处置结果、社会维稳、善后安置、恢复重建及对整个事件的调查评估等情况。也可在终报中对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总结报告。

(三)信息核报。接到上级政府或部门要求核报的突发事件信息,要在15分钟内反馈。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时核报,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解释原因,并按要求继续做好相关工作。

(四)向省政府报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值班室要在1小时内向省政府总值班室电话初报事件概况,3小时内书面报告详情。市级部门向省级对口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要先与市政府值班室(市政府应急办)会商后再上报,坚决避免不经会商单方面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情况发生。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范围与标准、报送渠道、报送内容、报送程序等详见泸委办〔2012〕37号。

第十八条 通报制度。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定期对政府职能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值班情况进行检查,对值班人员漏岗、脱岗以及迟报、谎报、漏报和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等情况给予通报,并严肃追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考核制度。按照逐级考核的形式,每年上一级人民政府对政府职能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值班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值班人员应主动与各级政府值班室、业务主管部门值班室、事发单位保持联系,及时传达领导和上级部门的处理意见,催办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及时跟踪事态进展,随时续报反馈相关信息。


第五章 值班工作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加强值班队伍建设,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有较强综合分析能力和协调处理能力的人员从事值班工作,不得安排临时聘用人员、工勤人员、离退休人员值班。要不断改善值班人员的工作环境和休息条件,建立值班工作长效机制,要把值班室建成干部成长锻炼的平台。

第二十二条 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保守秘密,工作认真,服务周到。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值班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值班人员的业务技能。

第二十四条 值班室建设参考标准。

(一)软件建设。值班室要配备本辖区(单位)及所属单位人员通讯录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各类预案;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现制度上墙和工作流程化。区县、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值班室应张挂辖区地形图、道路交通图、本辖区危险源分布图。市级职能部门应张挂本行业危险源分布图。要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值班管理软件,确保值班工作反应灵敏、应对迅速、处置及时。

(二)硬件配置。区县政府值班室至少要配备2部(市级一类部门值班室至少配备1部)专门的值班电话和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现代办公设备。传真机要安放在值班室,确保信息接收及时高效;固定电话要配备数字录音系统(录音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

第二十五条 要不断提高政府值班室信息化水平,增强获取、研判、报送突发事件信息能力。要及时更新电话资料等相关数据,提高值守效率。


第六章 工作奖惩


第二十六条 值班室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值守应急主体,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各级政府办公室是政府值班工作的责任主体,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值班室主要负责人和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将值班工作纳入目标绩效管理,严格考核。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政府职能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值班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值班工作中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泸委办〔2013〕32号文件要求设立值班室,未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制度不健全的。

(二)值班人员脱岗、漏岗的。

(三)迟报、谎报、漏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的。

(四)上报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五)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处置过程中,相互推诿,对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落实不力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可依照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7日

附件2

泸县各镇政府值班安排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值班时间

带班领导

职务

电话

值周(班)领导

职务

电话








填报注意事项:“带班领导”为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值周(班)领导为镇级副职领导;领导电话应填手机及座机;县

政府值班室电话:8192816,传真:8181364。


泸县县级部门值班安排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值班时间

带班领导

职务

电 话

值班电话

传真号







填报注意事项:带班领导须为部门领导,电话应填手机及座机;县政府值班室电话:8192816,传真:8181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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