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县城建成区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泸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08-25 17:31:43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县城建成区内违法占地违法

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15〕132号



县级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玉蟾街道办事处:

《泸县县城建成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5日


泸县县城建成区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力度,规范城乡建设行为,保障城乡建设规划实施,维护城乡规划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泸县县委 泸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泸县委发〔2015〕16号)、《中共泸县县委办公室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县开展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县委办〔2015〕98号)文件精神,针对县城建成区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的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县城建成区“两违”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县城建成区“两违”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副县长李亮任组长;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张文杰,县政府副县长杜作文,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宋军任副组长;县级相关部门及玉蟾街道办负责人为成员。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1。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

泸县县城建成区。

(二)整治内容

1.未经许可或未经批准改建、扩建、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未拆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2.其他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整治办法

按照“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处置存量、控制增量、有序推进”的工作原则,通过“引导自行整改、酌情帮助整改、依法强制整改”相结合的工作办法,对建成区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集中专项整治。

四、工作步骤(计划集中整治时间5个月)

(一)清理登记阶段(2015年7 月15 日—8 月15 日)。

1.责任区域:玉蟾街道办负责城乡接合部的“两违”清理登记;玉蟾街道办和县民政局负责无物业企业管理的小区(楼、院)的“两违”清理登记;县住建局负责有物业企业管理小区的“两违”清理登记;县国土局负责国有存量土地上的“两违”清理登记;县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所属办公区(楼)、产权区域、管理区域、住宿区(楼、院)的“两违”清理登记;县城管局负责建成区公共区域、城市桥梁下的“两违”清理登记;县交通局负责公路桥梁下的“两违”清理登记;县水务局负责河道两边行洪区保护范围内的“两违”清理登记; 县国资公司负责国有资产范围内的“两违”清理登记;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自身园区范围内的“两违”清理登记;各单位负责以本单位名义办理修建手续的“两违”清理登记;其它地方的由涉及到的管理单位或部门负责;有争议的区域,由县领导小组视情况明确责任。

2.属地管理原则。玉蟾街道和县城各社区要安排力量与各责任单位共同开展清理登记;责任单位要将清理登记结果抄送所在社区,社区核实汇总掌握辖区内的总情况,社区和县“两违”治理办公室建立“两违”治理台账,力求准确真实(建成区违建清理登记表见附件3)。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8月15日—11月15日)

1.自行整改。有关责任单位要积极宣传引导,动员“两违”违法主体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县级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含延伸单位)办公区域、住宿楼(院)、公有产权及管理、使用范围的“两违”,本着“属地管理、区域责任”和“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单位在限期内自行组织拆除。县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私人修建的“两违”,由单位督促其在限期内自行拆除。普通居民自行搭建的“两违”,由玉蟾街道和各社区组织发动居民自行拆除。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建设的“两违”,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自行拆除。国有存量土地、河道、公路桥梁、城市桥梁、城区市政公共内域内、城乡接合部、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建设、搭建的“两违”,分别由管理或责任部门负责督促违法建设主体在限期内自行拆除。

2.依法整改。对在限期内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两违”违法主体,依法实施整治。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点整治。

(1)属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党员、干部职工自行搭建的;

(2)占用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的;

(3)占用小区(楼院)公共区域的;

(4)存在安全隐患的;

(5)群众反映强烈的;

(6)已下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文书尚未按期拆除的;

(7)正在进行违法建设的;

(8)其它应拆除的情形。

3.协调配合。在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玉蟾街道要认真履行职能职责,支持、参与、配合专项整治工作。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单位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落实责任,不得为“两违”建设提供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服务。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5年11月15日—11月30日)

对前期开展的“两违”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汲取经验教训,整合资源,建立完善县城建成区“两违”存量处置,增量控制的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1.领导保障。两违”专项整治工作面大,阻力大,各单位要落实责任领导、具体经办人员,保障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2.人员保障。依法整改期间,实施重点整治。在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由县“两违办”领导组统一调配,保障人员到位并“来之能战”。

3.经费保障。各单位要做好“两违”专项整治工作经费保障。

4.环境保障。县级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共泸县县委办公室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县开展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县委办〔2015〕98号)文件落实相关工作,共同营造“两违”专项整治工作环境。    

5.舆论保障。宣传工作要贯穿专项整治工作全过程,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新闻单位、各类媒体、各单位、社区,要掌握工作进程,正面宣传拆除违建的目的意义,对阻挡拆除、采用过激行为抗拒拆除的予以曝光,要充分动员群众支持、参与,树立正气。

6.制度保障。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实行区域责任制、县级部门包联责任制、定量考核制和督查制度。

(1)区域责任和属地原则:按照清理登记阶段划分的责任区域,从专项行动清理登记开始到拆除违建结束,责任单位要全程负责。属地原则,玉蟾街道和各社区做好本辖区的“两违”专项整治工作。

(2)县级部门包联责任制:根据清理登记汇总情况,视其工作量,安排相应数量的县级部门包联到县城的各个社区,共同负责开展“两违”专项整治工作。

(3)督查制度:按照《中共泸县县委办公室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县开展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县委办〔2015〕98号)文件执行。    


附件:1.县城建成区“两违”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县城“两违”专项整治抽调人员表

3.机关单位违建清理登记表

4.社区违建清理登记表




附件1


县城建成区“两违“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李 亮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张文杰 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

杜作文 县政府副县长

宋  军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成  员:杨凤英 县委办副主任、县台办主任

杜学洪 县委办副主任、县群工局局长

梅  燕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易其良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李中显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文明办主任

刘孝全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徐明琴 县直机关工委副书记

蒲云贵 县经信局局长

秦治军 县民政局局长

朱大清 县教育局局长

李生元 县司法局局长

王书源 县国土局党委副书记

李清华 县住建局局长

黄修中 县交通局局长

童执全 县工商局局长

龙维平 县卫计局局长

廖理洪 县水务局局长

游书勇 县文体新广局局长

朱海斌 县安监局局长

胡成明 县建工局局长

黄  梅 县城管局局长

何碧波 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叶仕良 玉蟾街道党工委书记

王  斌 玉蟾街道办事处主任

黄  坚 汇兴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局长李清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住建局纪委书记宋华同志、玉蟾街道办事处主任王斌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分别从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经信局、玉蟾街道办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室电话:18111208797。





附件2


县城“两违”专项整治抽调人员表


单位

抽调人员数

县住建局

3

县国土局

1

县经信局

1

玉蟾街道办

2

合计:7人






附件3

机关单位违建清理登记表


单位(盖章):

所在位置

违章建设位置

结构

预计

面积(m2)

建设

年月

备注

地面

楼顶

其它

砖混

板房

立柱棚

















































































合计











主要领导签字:


附件4

社区违建清理登记表

登记单位(盖章):

姓 名

(单位)

所在社区

详细地址

违章建设位置

结构

预计

面积(m2)

建设

年月

联系电话

备注

地面

楼顶

其它

砖混

板房

立柱棚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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