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泸县府办发〔2014〕10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形势,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至2017年,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90%以上的城市社区,75%以上的镇和5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养老床位数达到7700张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3张以上。
至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养老床位数达到9000张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各镇在制订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养老服务设施应位于适宜老年人活动的低层,多期开发的应在首期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没有达到规划和标准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挥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和社区卫生、文化、体育及其他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加快推进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二)重视和发展农村养老服务。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功能,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按照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加快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培育农村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帮助留守、失独、经济困难老年人解决生活困难。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城市公办养老机构要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等建立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
(三)大力发展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建立县、镇、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培育和扶持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建设,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上门服务。加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站)等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支持社区开展老年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四)加强养老机构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鼓励民间资本整合各类社会资源用于养老服务,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机构;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
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重点为城乡“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失独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
(五)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推动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定点范围。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协作机制,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鼓励医疗机构转型或增设老年护理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
(六)大力发展养老产业。鼓励相关行业拓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服务、信息服务等,加强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支持企业开发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产品,引导商业机构设立老年用品专区。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形成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
三、政策措施
(一)投资政策。各镇、各部门要加大投入,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将国家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落实到养老服务业,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按照国家统一安排,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保险公司承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业企业。政府债券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
(二)用地政策。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根据新建养老床位的工作目标和年度任务,按照养老床位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确定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全县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各镇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结合社区建设统筹规划安排建设用地。实施分类供地,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质的养老服务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营利性质养老服务项目以租赁、招标、挂牌方式出让供地。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会所或房地产开发。非营利性变为营利性的,应该及时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因规划等原因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由政府收回,按新的用途重新供地等方式处置。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税费政策。落实国家有关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按照居民用户标准收取费用,初装费按低保户标准予以减免。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补贴政策。
1.对公办机构新增床位每张政府平均投资不低于3.5万元,维修改造公办养老机构床位每张补助0.5万元。省财政补助50%,县财政补助40%、镇财政补助10%;对民办机构新增床位每张政府资金补助平均不低于1万元,省财政和县财政各补助0.5万元。
2.对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每个补助30万元,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每个补助25万元,省财政补助35%,县财政补助65%。
3.对构建居家养老服务支持机制,按照服务对象平均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省财政补助35%,县财政补助65%。
4.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收住泸县户籍60岁以上老年人的,县财政按每张床位每年4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五)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通过委托培训、短期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养老服务专业技能培训。把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落实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和持证上岗制度,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养老机构应当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六)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和养老用品开发,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组织,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
四、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县政府成立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组(见附件),定期研究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遇到的重大问题。民政部门要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统筹规划、分年安排,及时下达年度用地计划。商务部门要把养老服务业作为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老龄工作机构要综合协调,加强督促指导。教育、公安消防、卫生、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金融、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依法强化行业监管。民政部门要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有关部门要建立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其他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要发挥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作用。
(三)加强督促检查。县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订具体政策措施。县政府目督办要加强对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强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工作落实,按年度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
附件:泸县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4日
附件
泸县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余 静(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梅 燕(县政府办副主任)
陈先贵(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李 庆(县委编办副主任)
陈远谋(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王洪权(县商务局纪检组长)
黎 明(县投资促进局副局长)
周 洪(县教育局副局长)
程世明(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 斌(县民政局副局长)
金 季(县财政局总会计师)
宋代清(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书源(县国土资源局党委副书记)
邹鸿燕(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总工程师)
邱 平(县文体广电局党委副书记)
谢家贵(县卫生局副局长)
巫道元(县审计局副局长)
高 雅(县环保局副局长)
胡绍宇(县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梅关蕊(县食品药品监督局机关党委书记)
黄祖权(县国税局副局长)
徐照鑫(县地税局副局长)
曾 俊(县工商局副局长)
郑尚贵(县金融办主任)
罗国忠(县人防办主任)
王 盛(县老龄办主任)
胡永权(县银监办主任)
张 扬(国网泸县供电分公司经营副经理)
周亚东(泸州兴泸水务集团泸县分公司经理)
朱永春(泸州川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泸县营销部部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王斌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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