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泸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泸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县府发〔2017〕21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县政府于2013年6月7日印发了《泸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暂行)》(泸县府发〔2013〕91号),因暂行期限已满而废止。根据“暂行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结合我县实际,现将修订后的《泸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7日
泸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泸县农村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以下简称“三资”管理);规范财务会计行为,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增强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3号)、《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川农业〔2011〕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集体“三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农村集体“三资”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自主地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
第七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行会计电算化,县和镇(街道)建立统一的村社“三资”管理系统,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农林局通过“三资”管理系统实施监督管理。建立“三资”监管信息查询系统,完善财务公开制度。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八条 县农林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等工作。包括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贯彻、各项制度的建立、日常业务的指导、经济活动的审计及监督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及考核等。
第九条 县财政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包括制定财务会计制度实施细则、农村会计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等。
第十条 各镇(街道)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管单位,要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依照本办法制定本镇(街道)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细则,完善各项具体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三资”的责任主体和第一责任人。根据目前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的实际情况,实行财务委托管理制度(即村账镇管)。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财会人员必须经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培训考核,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财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 集体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实行账、款分管,并完善货币资金内部管理的相关制度。
第十四条 建立货币资金账户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即在各镇(街道)财政所(或“三资”管理办公室)开设村社存取款基本账户,并预留公章、财务负责人和出纳员私章等印鉴,严禁多头开户。实行存取款票据结算户管理,坚决杜绝公款私存。严格财经法规。
第十五条 建立备用金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制度,超过限额部分村3000元(不包含3000元),社1000元(不包含1000元)应及时存入基本账户,严禁大额现金留存报账员手中。
第十六条 建立收支票据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款时,属经营性收入的,应出具相关税务发票;属非经营性收入的,应出具由财政部监制的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并加盖集体经济组织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属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应出具由财政部监制的四川省农民筹资专用票据。支出时,须取得合法原始凭证,并填制统一印制的费用报销凭证。严禁无据收款、严禁“白条”和不规范的票据入账。要建立票据领销登记制度,完善领用手续,明确使用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非生产性支出限额制度。对差旅费要严格按照泸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泸县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县财行〔2016〕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办公费(通讯费)由各镇(街道)根据财力情况和村社规模大小实行定额补贴;报刊费按宣传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
第十八条 建立一事一议资金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通过一事一议所筹集的资金,按照“上限控制、民主议事、议批结合、专款专用、张榜公布、群众监督”的监督管理机制进行管理。做到明确项目、专账核算、专项使用、群众明白。
第十九条 建立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分类登记造册,及时清收债权,严禁新增债务,严禁为任何单位、个人提供担保。核销债权债务,要由各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审查,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核销,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二十条 建立财务审批制度。一切财务支出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经手人注明用途、证明人证实,提交民主理财小组(村监委会)审核通过,经财务负责人(支书或主任)审批后,财务人员方可报账和记账。对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开支应报镇“三资”管理办公室审核,属工程项目支出的要附税务发票、正规的决算书和施工合同,大额资金村3000元(含3000元)以上、社1000元(含1000元)以上由镇(街道)财政所(或“三资”管理办公室)通过转账方式支付。
第二十一条 建立收支登记和预决算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报账员对发生的经济业务往来,要逐笔逐项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做到日清月结,按季度盘点现金和银行存款。年初要编制全年收支预算方案,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立集体资金定期核查制度。财会人员应按月与各村社存款基本账户核对账目,定期开展货币资金盘点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实行账、实管理,做到台账和实物相符,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台账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第二十五条 建立集体资产保管、清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各项资产指定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定期核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集体资产的清查,核清实物存量,做到账实相符。财会人员每年应对各类资产承包、出租、出让情况与相关合同进行核对,保证承包费、租金和出让金全额清收入账。
第二十六条 建立集体资产评估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投标方式发包、出租、出让集体资产的,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二十七条 建立集体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前,应提交其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招投标,强化工程监理,凭竣工验收结算表支付工程款。项目结束后,应委托具有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八条 建立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实行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方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价格以及是否招投标等事项,并签订由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合同文本;实行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者的责任、经营目标、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村集体资产取得的收益,按规定及时入账,严禁将村集体资产取得的收益用于个人支配或设小金库。
第五章 集体资源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实行登记簿管理,逐项记录集体所有的资源。
第三十条 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三十一条 建立集体资源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资源,由农户自主经营;实行其它方式经营的,其经营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签订由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合同文本;实行统一经营的集体资源,要明确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和经营目标、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村集体资源取得的收益,按规定及时入账,严禁将村集体资源取得的收益用于个人支配或设小金库。
第六章 委托代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实行委托镇(街道)代理制度。各镇(街道)要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隶属各镇(街道),并接受县农林局的业务指导监督以及县财政局对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提交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的决议和书面申请,并与各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三十四条 各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要落实一名专职财务管理干部担任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主任,领导和管理“三资”管理办公室开展好各项业务工作。“三资”管理办公室由各镇(街道)雇请2—3名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组成。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核算单位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和资金存储;提供农村集体“三资”公示资料;定期向各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级业务部门报送农村集体“三资”财务会计统计报表。
(二)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有关制度和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支凭证审核记账,进行会计核算。
(三)帮助搞好农村“三资”的工程项目招投标和集中采购以及资产处置等相关业务工作;指导完善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台账;指导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理、编制农村集体“三资”预算方案。
(四)核算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年度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编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民主讨论的收益分配预案。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设会计,只设报账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干部和直系亲属及配偶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报账员。
第三十六条 报账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选举或推举产生,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实行定期报账。
第三十七条 报账员的职责:
(一)编制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决算方案;
(二)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金账簿、资产台账、资源登记簿的登记和核实等事务;
(三)负责收支业务工作,原始凭证的审核、报账凭证的填制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报账业务;
(四)领取、管理本集体经济组织备用金和需使用的各种票据、凭证;
(五)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工作;
(六)负责镇(街道)、村、社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务。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各镇(街道)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内容要完整、系统。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情况;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产台账、财务计划、财务公开、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以及电子数据备份等档案;农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或协议等文书。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各镇(街道)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分类整理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合同、移交清册、登记簿等资料,装订成册;分村、分社、分类存放保管,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实行信息网络管理的,应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同时归档。规范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等行为。
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程序,遵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章 农村集体“三资”监督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与监督。
(一)收益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收益分配时,应编制收益分配预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进行分配,并报各镇(街道)备案。
(二)民主理财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监委会),落实理财小组职责,制定民主理财办法,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民主理财小组(村由3—5人组成,社由2—3人组成,并确定一名任组长)成员按规定程序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同步。
民主理财小组依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的授权,独立行使监督管理和审核权,对农村集体“三资”经营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有权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财务公开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形式、内容定期进行财务公开;群众普遍关心和重大经济业务或事项,要及时逐项逐笔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人员相对集中场地醒目的地方设置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对集体财务实行“张榜公开”,建立村民民主监督查询系统,实行电子信息公开。
(四)重点监控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土地补偿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村级债权债务、转移性资金收支等事项重点监控。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农村集体“三资”使用管理进行询问,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及时作出答复。村民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向各镇(街道)、上级农业和财政等行政部门反映。集体经济组织对各镇(街道)、上级农业和财政等行政部门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要认真处理,限期整改,及时作出答复。
第四十二条 各镇(街道)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促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
第四十三条 县农林局、县财政局要定期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检查,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检查结果,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及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十四条 县农林局要建立健全审计监督制度,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生产经营;一事一议及财政奖补;农村土地征占用补偿安置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等审计工作,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应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六条 泸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县和镇(街道)财政要将“三资”管理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综合预算,确保村社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不包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第四十八条 各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和原农业生产合作社(强村并组前的农业生产队)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林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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