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泸县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泸县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县府发〔2014〕5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泸县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泸县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5日
泸县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县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设施,提升城镇品质,改善居住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5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发〔2013〕3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目标任务
2015—2016年,集中对全县城镇配套基础设施落后、居住环境恶劣、建筑密度较大、建筑年代较长、安全隐患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危旧房棚户区进行改造。到2016年底,完成县城危旧房棚户区改造821户,改造面积约9万平米;原新民煤矿棚户区改造270户,改造面积约2万平米(各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另行下达)。
2015年,启动县城福天路老食品厂片区141户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改造面积约1万平米;启动县城建设街680户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改造面积约8万平米。2016年,启动原新民煤矿工矿棚户区270户改造,改造面积约2万平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的原则
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编制完善2015--2016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规划,明确危旧房棚户区的改造规模、组织形式、改造方式和时序。优先改造住房状况差、安全隐患大、群众意愿强的项目。凡集中连片的危旧房棚户区,须统筹协调、集中改造,规划定点时不得分零拆解实施,导致后期遗留房屋无法改造。
(二)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
县城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县政府主导实施,县房屋征收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征收补偿;各镇的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县房屋征收部门指导下,各镇人民政府作为实施单位,负责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对改造户数少、占地面积小的项目,可由住户按照规划要求自主改造。
凡列入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各镇政府应于上一年度的10月30日前向县政府申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统一报请县人大审议批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坚持群众主体的原则
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发挥基层社区的基础作用,让群众拥有主动权、知情权、参与权。对危旧房棚户区规模大、户数多的项目,可实行模拟征收和正式征收“两段式征收”办法。模拟征收由社区组织改造区域的住户推举代表成立居民自改委员会,社区和居民自改委员会共同制定安置补偿草案后充分征求居民意见。在住户同意签约率达到100%后转入政府正式征收。征收过程严格实行“阳光”操作,接受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三、政策措施
(一)资金筹集
按照“收支基本平衡,政府适当补贴”的原则,县政府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棚改专项补助资金,利用省级融资平台争取信贷资金支持。各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收益率,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投入前期资金,专项用于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待土地成交拍卖后还本付息。
(二)土地政策
征收后的土地由国土部门收储,公开招、拍、挂。征收补偿资金、工作经费及其它合理支出计入土地成本中。
(三)税费政策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落实以下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税费优惠政策。
1.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4.按旧房面积的1.5倍免征以下费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5.适当减免新建安置房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县政府成立泸县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组,负责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查考核等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政策制定、计划审定与下达、项目筛选与认定、督促检查与考核、数据汇总与上报等日常工作。领导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改造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确保问题及时妥善解决。各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和房屋征收工作。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县、镇人民政府是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县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县发改、国土、住建、环保、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实施联合办公、现场办公等节约高效的审批服务方式,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方式,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培训,强化考核。县棚改办要加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培训,让各镇尽快熟悉工作流程,及时启动项目征收改造。要适时召开棚改现场会,注重推广成功的做法和经验。把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目标考核管理,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和棚改办要定期进行督查考核,确保完成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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