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的意见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的意见
泸县府办发〔2014〕4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健全我县税收管理制度,规范县镇、镇镇财政税收秩序,完善征税工作经费补助机制,在县镇财政体制、财政收入考核制度不变的情况下,特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县镇税源名录调整机制
摸清和掌握税源是规范税收收入的基础性工作,以《泸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县属企业名单的通知》(泸县府发〔2012〕199号)文件为基础,结合县国税局、地税局提供的2012年纳税人明细表,建立县镇税源名录,明确企业纳税级次,对有争议的税源,由经开区、药业园区、财政、税务、投资促进等部门联合调查后报县政府审批。新增入园企业每年年初进行明确。
二、规范税收秩序
(一)由各镇招商引资入驻县经开区的企业,税收征管一律先入县本级。该类企业在建设期间所产生的税收全部归县本级所有;生产经营期间所产生的税收,由县本级征收,由县镇按6:4比例共同分享(陈年窖、名豪酒业、兰良水泥、鑫福煤业、凯达化工、天蜀玻纤等按县政府相关会议纪要执行)。
(二)外出施工企业回泸县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采取一事一议,项目每年报县政府备案,按审定事项进行税收划转。
(三)在县城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税收全部归县本级所有。
(四)二手房交易产生的税收,物业在镇上的,税收归所在镇。县城规划区内二手房交易所产生的税收,征管属县本级,由县本级与福集镇按5:5比例分成。
(五)县级及县级以上的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所产生的税收按属地原则划分。项目属地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镇的,由相关镇协商、共同分享;属县城规划区内的项目由县本级征管,税收归县本级。
(六)凡县属企业与镇属企业共同成立的集团公司,其工商注册必须注册在县本级,税收征管属县本级,集团公司产生的税收需要划分的,采用一事一议方式执行。
(七)严禁税收无审批划转。凡涉及税收划转的事项,均先由税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依据提出处理建议,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定期办理划转。
(八)从2014年起,耕地占用税一律入库县本级。农户占地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各镇年终凭相关依据,经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对各镇进行税收划转。
三、税收划转
(一)建立定期划转制度
依据对镇是否有考核进行定期划转,原则上3月底划转一季度税收,6月底划转上半年税收,12月底划转年度税收。
(二)规范税收划转程序
1.在镇上的镇属企业所缴纳的税收,由税务部门直接入库镇级。
2.园区分成企业税收划转程序。园区企业(含名豪酒业、陈年窖、凯达化工、兰良集团、天蜀玻纤、鑫福煤业等有特殊协议的企业)税收一律缴入县本级,3月底、6月底、12月底进行税收划转,按以下程序。①税务部门根据企业名录中分成企业纳税情况提出划转意见方案(附具体计算表及入库分级明细表)→②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建议意见→③县政府审批→④税务部门办理划转手续。
3.外地回镇缴纳税收的划转程序。①由相关镇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就回镇缴税事项每年书面报告县政府→②提出书面划转申请(附相关依据及入库分级明细表、税票复印件、文件依据)→③税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④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建议意见→⑤县政府审批→6税务部门办理划转手续。
四、税政督查
(一)建立全县税收收入核查评价制度。税务部门须于每月5日前提供上月分重点企业、分乡镇、分税种收入进度报表和税收分析,重点分析税源的结构、走势,评价重点税源入库是否正常。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提供全县分级次分税种分企业税收收入明细,从各镇税收收入与完成数是否准确、税收级次是否按规定入库、主要税种、主要行业、重点税源等方面进行核实和分析,评价我县税收收入是否正常,并形成书面分析报告送财政局。
(二)建立重点税源抽查制度。建立以县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等部门为主的重点税源抽查领导组,每年对全县主要企业和重点税源纳税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复核纳税与经营状况是否正常,入库级次是否正确,有无恶意划转税收等。
(三)建立财税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对收入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安排布置下阶段税收征管工作。
(四)加强对各镇税收解缴情况检查。由县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组成专项检查组,不定期对各镇税收解缴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税收秩序恶意挖税的镇,按所涉及财力的两倍上解县本级,同时财政年终考核降至最低等次;属税务部门不按相关规定和审批程序而擅自划转的,除上解相关镇的财力外,划错一个企业扣工作经费5万元。对违规违纪的相关人员,移交纪检或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监督检查。将各镇是否按规定划拨补助税务部门工作经费纳入每年对各镇的财政监督检查范围。
附件:2014年县属税源企业变更(新增)明细表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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