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休闲垂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1-02-08 15:17:28 【字体: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
《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
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
禁渔期内
泸县钓友需要注意什么
请仔细阅读下面内容


禁钓区域和时间


全年禁钓区范围: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包括(长江干流泸县段、濑溪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泸县段)、偏僻陡峭区域以及桥梁、交通要道、堰坝等存在安全隐患水域垂钓。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渔期期间,全县所有天然水域禁止垂钓。



禁钓行为


(一)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二)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三)在桥梁、交通要道、堰坝等存在安全隐患水域垂钓。
(四)一人两杆或多杆、鱼钩钩尖总数超过两个的钓具
(五)使用笼子钩、联体钩、串钩等钓具垂钓。
(六)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鱼枪、弓弩等装备辅助垂钓。
(七)使用灯光诱钓方式垂钓。
(八)钩宽超过2cm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九)使用其他法律法规禁用的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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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外垂钓注意事项


(一)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垂钓人员应符合能够从事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未满16周岁的垂钓人须有成年人陪同

(二)误钓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

(三)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四)禁止钓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五)不得损坏岸边树木、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乱扔垃圾。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走,集中投放至指定区域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垂钓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七)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管理部门及其人员依法管理。



禁钓品种



泸县所有天然水域禁止垂钓《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例如:达氏鲟(长江鲟)、中华鲟、大鲵(娃娃鱼)、胭脂鱼)和《四川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例如:岩原鲤、中华鳖(团鱼、甲鱼))中的鱼类。



最低可捕标准

垂钓作业中应主动避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钓品种,对误钓的,必须及时放回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


最低可捕标准:草鱼1500g,鲤鱼400g,鲫鱼50g,青鱼750g,鳙鱼(花鲢)1500g,鲢鱼(白鲢)1000g,翘嘴红鲌(翘壳)250g,蒙古红鲌250g,鳊200g,厚颌鲂350g,铜鱼(水密子)250g,中华倒刺鲃(青波)500g,大口鲶(河鲶)500g,黄颡鱼(黄腊丁)50g,长吻鮠(江团)1000g,黄鳝50g,鳜鱼(母猎壳)250g,乌鳢(乌棒)500g,泥鳅10cm。

外来入侵物种:清道夫、小龙虾、巴西龟、罗非鱼、革胡子鲶、丁桂、湘云鲫、黄金鲫、淡水白鲳、淡水白鲨、斑点叉尾鮰、加州鲈鱼。



发现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劝阻或举报

举报电话:110、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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