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休闲垂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垂钓人员应符合能够从事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未满16周岁的垂钓人须有成年人陪同。
(二)误钓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
(三)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四)禁止钓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五)不得损坏岸边树木、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乱扔垃圾。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走,集中投放至指定区域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垂钓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七)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管理部门及其人员依法管理。
垂钓作业中应主动避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钓品种,对误钓的,必须及时放回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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