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四川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结合泸县工作实际,制定此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有效治理农村生活污水。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泸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城镇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包括污水收集系统、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生物处理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
三、运维主体
各镇(街道)负责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相关的宣传教育;负责维护管理污水管网和提升泵站,建立管网和泵站的巡查及管网垃圾清运等的长效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管网和泵站的日常维护工作,依法打击破坏行为,确保管网和泵站的正常运行。
第三方运维单位按要求全面负责污水处理的达标排放和安全管理。
四、运维资金保障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经费由县财政承担70%,镇(街道)承担30%。镇(街道)污水处理费应收而未收足部分按比例应承担差额部分的费用由县财政代扣代付。
五、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解读单位:泸州市泸县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胡恩红
解读电话:0830-8190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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